中国政法大学:2012版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课程教学大纲汇编

《宗教政治学》教学大纲曹兴编写
《宗教政治学》教学大纲 曹兴 编写

宗教政治学目录2《宗教政治学》3第一章导论:宗教政治学的价值观;一、宗教政治学的学科性质二、宗教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三、学科任务与宗教思维交往观4第二章政教关系..第一节政教关系类型与政权合法性4一、政教关系的含义,二、宗教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A三、政权的合法性.5第二节民族、国家与宗教的分合问题。5、人类经历三大分离:政教分离、国族分离、族教分离二、“族教分离"的内涵第三章宗教与国际安全.10一、十字军东侵..10二、911事件对世界政治格局的影响.12三、宗教与当代世界热点问题.13.18第四章宗教与国内安全,、民族宗教结构与国内安全.18二、新疆问题、19三、西藏问题.26四、西藏问题的思考...29.31第五章口中西民族宗教政治传统..31第一节中国政教关系发展简史,..31、“三五一宗”法难与康熙禁教的礼仪之争.32二、中国宗教文化何自弱第二节西方政教关系传统....32第三节中西宗教政治传统的根本区别:民贵与民主.32.32一、中西民族政治最初分野二、中希是否拥有公民权的根本在于是否民主.33..41第六章当代宗教极端主义的表现,第一节当代社会中的宗教与极端主义.41一、宗教极端主义...41.43二、邪教组织、恐怖主义、分裂主义第二节当代宗教极端主义的表现.43一、世界宗教与极端主义表现....43二、民族宗教与极端主义表现.46《宗教政治学》教学参考书.47复习参考题..48I
宗教政治学 1 目 录 《宗教政治学》.2 第一章 导论:宗教政治学的价值观;.3 一、宗教政治学的学科性质.3 二、宗教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3 三、学科任务与宗教思维交往观.3 第二章 政教关系.4 第一节 政教关系类型与政权合法性.4 一、政教关系的含义.4 二、宗教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4 三、政权的合法性.5 第二节 民族、国家与宗教的分合问题.5 一、人类经历三大分离:政教分离、国族分离、族教分离 .5 二、“族教分离”的内涵 .7 第三章 宗教与国际安全.10 一、十字军东侵.10 二、911 事件对世界政治格局的影响 .12 三、宗教与当代世界热点问题.13 第四章 宗教与国内安全.18 一、民族宗教结构与国内安全.18 二、新疆问题.19 三、西藏问题.26 四、西藏问题的思考.29 第五章 中西民族宗教政治传统.31 第一节 中国政教关系发展简史.31 一、“三五一宗”法难与康熙禁教的礼仪之争.31 二、中国宗教文化何自弱.32 第二节 西方政教关系传统.32 第三节 中西宗教政治传统的根本区别:民贵与民主.32 一、中西民族政治最初分野.32 二、中希是否拥有公民权的根本在于是否民主.33 第六章 当代宗教极端主义的表现.41 第一节 当代社会中的宗教与极端主义.41 一、宗教极端主义.41 二、邪教组织、恐怖主义、分裂主义.43 第二节 当代宗教极端主义的表现.43 一、世界宗教与极端主义表现.43 二、民族宗教与极端主义表现.46 《宗教政治学》教学参考书.47 复习参考题.48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宗教政治学》特别说明:本教材属于原创作品,一方面侵权必究,另一方面不成熟性是肯定的,所以本大纲只是一个草纲。创作者:曹兴2010年12月26日2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2 《宗教政治学》 特别说明:本教材属于原创作品,一方面侵权必究,另一方面不成熟性是肯定的,所以本大纲 只是一个草纲。 创作者:曹兴 2010 年 12 月 26 日

宗教政治学第一章导论:宗教政治学的价值观:一、宗教政治学的学科性质宗教政治学的产生不过只有20多年的历史。西方研究比较先进,中国较为落后但也有一些可喜的研究成果。足见,这是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是近年来才形成的具有跨学科特点的新兴学科,此学科尚处在形成过程之中。自前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宗教政治学的学科定义,甚至在名称上也没有取得一致。西在方学界宗教政治学有两种主要的英文表达,即"PoliticalScienceofReligion"和PoliticologyofReligion”,表面意思是有关宗教的政治学。由于人们常用ReligionandPolitics”(宗教与政治)作为宗教政治学的习惯表达,因此,凡涉及宗教与政治关系问题的研究,都可纳入宗教政治学的范畴。因此我认为,宗教政治学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是宗教学的一个分支,确切说是政治学和宗教学的交叉学科。二、宗教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从宗教政治学的研究对象角度看,宗教政治学是关于宗教与政治关系的学问,是研究宗教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宗教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其基本内容。其中包括很多,包括宗教与政治、宗教与文化、宗教与法律、宗教与伦理、宗教活动中的政治事务(包含国内国际两方面)、宗教与国际外交、宗教与(国内国际)安全等有关问题。但我们研究的重点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第一,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是宗教政治学的基本问题。体现在政教关系,第二,宗教与国际事务的关系成为当代问题的热点问题。911事件、巴以冲突等世界热点问题是宗教政治学的重要课题。第三,、宗教与国内政治事务的关系是当代各国政治事务必须解决的问题。宗教无小事,第四,宗教常识是本科生学习宗教政治学的基础之一。这三大问题将是宗教政治学的三个重点,也是学习的难点。第五,宗教与法律(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第六,宗教与伦理(包括全球伦理、国家理论和公民伦理)的关系。第七,宗教与文化(文明)。第八,宗教与外交还有很多,我们显然不能讲这么多的内容。第一轮的重点如下,用课件展示。三、学科任务与宗教思维交往观学习宗教政治学的两大任务:第一,把握宗教政治现象的常识,了解宗教政治发展规律;详见第二章的内容讲述。第二,尊重他人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及其身份识别:避免社会交往冲突;提升宗教身份识别的素质,增强宗教思维意识,宗教思维:对人类社会和人生的终极关怀,对无限性问题无法交给科学来解决,伦理道德的底线。相互尊重是基于宗教思维的首要外交理念。大学教育是一种思想的提升,思想是一种思维,加一种有体系的思想观点。宗教政治学不是叫人纷纷入教,成为教徒,而是要解析社会中宗教对政治的影响,从价值中立的角度,看宗教对社会的作用,如何与有宗教信仰的人打交道,如何尊重有宗教信仰的人。3
宗教政治学 3 第一章 导论:宗教政治学的价值观; 一、宗教政治学的学科性质 宗教政治学的产生不过只有 20 多年的历史。西方研究比较先进,中国较为落后但也有一些可 喜的研究成果。足见,这是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是近年来才形成的具有跨学科特点的新兴学科, 此学科尚处在形成过程之中。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宗教政治学的学科定义,甚至在名称上也没有取得一致。西在方学界, 宗教政治学有两种主要的英文表达,即“Political Science of Religion”和“Politicology of Religion”,表 面意思是有关宗教的政治学。 由于人们常用“Religion and Politics”(宗教与政治)作为宗教政治学的习惯表达,因此,凡涉 及宗教与政治关系问题的研究,都可纳入宗教政治学的范畴。 因此我认为,宗教政治学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是宗教学的一个分支,确切说是政治学 和宗教学的交叉学科。 二、宗教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 从宗教政治学的研究对象角度看,宗教政治学是关于宗教与政治关系的学问,是研究宗教政治 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 宗教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其基本内容。其中包括很多,包括宗教与政治、宗教与文化、宗 教与法律、宗教与伦理、宗教活动中的政治事务(包含国内国际两方面)、宗教与国际外交、宗教 与(国内国际)安全等有关问题。 但我们研究的重点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是宗教政治学的基本问题。体现在政教关系。 第二,宗教与国际事务的关系成为当代问题的热点问题。911 事件、巴以冲突等世界热点问题 是宗教政治学的重要课题。 第三,、宗教与国内政治事务的关系是当代各国政治事务必须解决的问题。宗教无小事。 第四,宗教常识是本科生学习宗教政治学的基础之一。这三大问题将是宗教政治学的三个重点, 也是学习的难点。 第五,宗教与法律(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第六,宗教与伦理(包括全球伦理、国家理论和公民伦理)的关系。 第七,宗教与文化(文明)。 第八,宗教与外交 还有很多,我们显然不能讲这么多的内容。第一轮的重点如下,用课件展示。 三、学科任务与宗教思维交往观 学习宗教政治学的两大任务: 第一,把握宗教政治现象的常识,了解宗教政治发展规律;详见第二章的内容讲述。 第二,尊重他人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及其身份识别;避免社会交往冲突;提升宗教身份识别的 素质,增强宗教思维意识, 宗教思维:对人类社会和人生的终极关怀,对无限性问题无法交给科学来解决,伦理道德的底线。 相互尊重是基于宗教思维的首要外交理念。 大学教育是一种思想的提升,思想是一种思维,加一种有体系的思想观点。宗教政治学不是叫 人纷纷入教,成为教徒,而是要解析社会中宗教对政治的影响,从价值中立的角度,看宗教对社会 的作用,如何与有宗教信仰的人打交道,如何尊重有宗教信仰的人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第二章政教关系这是宗教政治学的基本问题,贯穿着宗教政治学的所有方面。第一节政教关系类型与政权合法性参见三本书:《民族宗教和谐密码》、牟钟鉴主编:《民族宗教学导论》曹兴写的一章,张践《民族宗教关系的社会理论考察》,当代国际政治中的民族宗教问题解析。一、政教关系的含义抽象地讲,政教关系很复杂。简单可分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类。第一,如果从外部关系,即从不同宗教关系,将包括近似无数种类的关系,从现实看主要包括基穆关系、佛耶关系、犹穆关系、印穆关系、佛印关系、儒耶关系等等。这种视角,包含的问题很复杂,学者的研究很不全面,我在《民族宗教学导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因此,不能讲述这方面的内容。第二,从内部关系看,主要分为三种:西方社会类型(政教分离)、西亚社会类型(政教合一)、中国社会类型(政教主从)。这是我们讲述的重点是西方和中国,当代西亚社会政教合一类型第一轮不讲。政教关系的内涵:好多人的狭隘意识,误认为政教关系只有一种,即宗教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宗教与政府的关系。政治和宗教的关系有三种模式,教会与国家关系:宗教与民间社会关系,宗教取向与历史行动模式关系。(Church-state;religion and civil society;religion orientations and themodels of histricaladtion:Carroll.Bourg,PoliticsandReligion,in Socioligical Analysis41:4,1981:297.)我以为,还有一种国家政府允许它的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范围。这是问题的关键中的关键。我举两例。美国历史经历了一个从清除和血洗异教徒到宗教自由的发展过程。现代中国经历了一个无神论(无教论或血洗有神论)时代到宗教信仰自由时代。这是宗教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二、宗教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提问:人类历史、人类文明史、民族历史、宗教历史、政治历史各多长时间?人类历史足有45万年以上,人类文明史和民族史至多1万年之多,宗教历史大约有几万年最多10万年,政治历史与文明史的历史相当。既然宗教政治学的基本问题或核心问题是宗教和政治的关系,因此,宗教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就是政教关系发展规律。全民信仰的政治形态——宗教与哲学制衡形态——政教合一形态——政教分离形态全民信仰的政治形态:氏族社会,宗教即政治,全民信教:原始宗教社会形态的政教合一是其根本的存在标志。宗教与哲学制衡形态:文明初期时代,西方的古希腊时代,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总的特点是哲学的觉醒,开始用比较理性的学者思维思考社会问题。标志人类从原始宗教的愚味状态脱离出来。最大的存在特征是宗教与哲学并行的发展阶段。政教合一形态:原始宗教发展为民族宗教和世界宗教阶段。“中古时代”的政教关系各不相同。西方中世纪时代,基督教神学成为一切科学的主宰。原因是,哲学对全能者思考的无能(参见4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4 第二章 政教关系 这是宗教政治学的基本问题,贯穿着宗教政治学的所有方面。 第一节 政教关系类型与政权合法性 参见三本书:《民族宗教和谐密码》、牟钟鉴主编:《民族宗教学导论》曹兴写的一章,张践《民 族宗教关系的社会理论考察》,当代国际政治中的民族宗教问题解析。 一、政教关系的含义 抽象地讲,政教关系很复杂。简单可分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类。 第一,如果从外部关系,即从不同宗教关系,将包括近似无数种类的关系,从现实看主要包括 基穆关系、佛耶关系、犹穆关系、印穆关系、佛印关系、儒耶关系等等。这种视角,包含的问题很 复杂,学者的研究很不全面,我在《民族宗教学导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因此,不能讲述这 方面的内容。 第二,从内部关系看,主要分为三种:西方社会类型(政教分离)、西亚社会类型(政教合一)、 中国社会类型(政教主从)。这是我们讲述的重点是西方和中国,当代西亚社会政教合一类型第一 轮不讲。 政教关系的内涵:好多人的狭隘意识,误认为政教关系只有一种,即宗教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即宗教与政府的关系。 政治和宗教的关系有三种模式,教会与国家关系;宗教与民间社会关系,宗教取向与历史行动 模式关系。( Church-state; religion and civil society; religion orientations and the models of histrical adtion: Carroll. Bourg, Politics and Religion, in Socioligical Analysis 41:4,1981:297.) 我以为,还有一种国家政府允许它的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范围。这是问题的关键中的关键。我 举两例。美国历史经历了一个从清除和血洗异教徒到宗教自由的发展过程。现代中国经历了一个无 神论(无教论或血洗有神论)时代到宗教信仰自由时代。这是宗教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 二、宗教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 提问:人类历史、人类文明史、民族历史、宗教历史、政治历史各多长时间?人类历史足有 45 万年以上,人类文明史和民族史至多 1 万年之多,宗教历史大约有几万年最多 10 万年,政治历 史与文明史的历史相当。 既然宗教政治学的基本问题或核心问题是宗教和政治的关系,因此,宗教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 就是政教关系发展规律。 全民信仰的政治形态——宗教与哲学制衡形态——政教合一形态——政教分离形态 全民信仰的政治形态:氏族社会,宗教即政治,全民信教;原始宗教社会形态的政教合一是其 根本的存在标志。 宗教与哲学制衡形态:文明初期时代,西方的古希腊时代,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总的特点是 哲学的觉醒,开始用比较理性的学者思维思考社会问题。标志人类从原始宗教的愚昧状态脱离出来。 最大的存在特征是宗教与哲学并行的发展阶段。 政教合一形态:原始宗教发展为民族宗教和世界宗教阶段。“中古时代”的政教关系各不相同。 西方中世纪时代,基督教神学成为一切科学的主宰。原因是,哲学对全能者思考的无能(参见

宗教政治学我的书《基督教在西方哲学中的沉浮》)。西亚现在也基本上是这种状态。中国没有政教合一的时代。不能用这发展形态套用中国。因为,中国很特殊,中国是政教主从关系,以后再讲。西亚地区经历了这种状态。近现代的政教关系:各地区的发展情况并不相同。西方在形态上发展为政教分离形态:西方文艺复兴对神学的批判,对人本主义的弘扬,提倡宗教信仰自由。中国社会基本上还延续在主从关系状态。可以说,中国文明史在政教关系上基本上保持着政教主从关系形态中。从文革的无神论、灭教论发展为宗教自由阶段。西亚等地区还基本上停留或延续在政教合一状态。这写内容留后讲述。三、政权的合法性1.人类政治合法性根源人人类文明初期,人类把政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建立在君权神授之上。到了聪明代,发达国家实现了从政教合一到正教分离。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宪法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这成为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即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原则。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条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手是成为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194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中,确定来:“…....用杰斐逊的话说,这一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条款,意在树立起一道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墙"。”日本实施《宗教法人法》,1951年颁布,1952、1962、1963、1966、1968多次修订。2.当代政治合法性的概念合法性概念:是指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关系的评价,也是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被治理者那里具有政党的或自愿承认的特性。它的表现将涉及某一社会秩序的运转以及该社会成员的忠诚。卢梭提政治合法性的概念,马克斯·韦伯从三个方面区分合法性:神圣的传统、人民对于领导者个人魅力的衷心以及对于法律的至高无上普遍信仰而对于“合法权威“的承认。现代西方政治学从三个方面论证:其一,合法性导源于人类行为之外的某些与神意紧密相连的传统:其二,合法性应该建立在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契约的基础上:其三,合法性的基础是一致同意的价值标准。(庞元正、丁冬红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发展理论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4页。)第二节民族、国家与宗教的分合问题一、人类经历三大分离:政教分离、国族分离、族教分离前面讲授了民族时代和古代国家时代的政教合一的情形,这里存在一个规律性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即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历从政教合一到政教分离、从国族合一到国族分离、从族教合一到族教分离的发展过程。这里的政教分离是指国家(政权)与宗教(权力)相分离:“国族分离"是指(一个)国家与5
宗教政治学 5 我的书《基督教在西方哲学中的沉浮》)。西亚现在也基本上是这种状态。 中国没有政教合一的时代。不能用这发展形态套用中国。因为,中国很特殊,中国是政教主从 关系,以后再讲。 西亚地区经历了这种状态。 近现代的政教关系:各地区的发展情况并不相同。 西方在形态上发展为政教分离形态;西方文艺复兴对神学的批判,对人本主义的弘扬,提倡宗 教信仰自由。 中国社会基本上还延续在主从关系状态。可以说,中国文明史在政教关系上基本上保持着政教 主从关系形态中。从文革的无神论、灭教论发展为宗教自由阶段。 西亚等地区还基本上停留或延续在政教合一状态。 这写内容留后讲述。 三、政权的合法性 1. 人类政治合法性根源人 人类文明初期,人类把政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建立在君权神授之上。 到了聪明代,发达国家实现了从政教合一到正教分离。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宪法只有一 条涉及宗教问题。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 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 或公职的必要资格。”这成为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即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条涉及宗教问题,即 1791 年通过的宪 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于是成为著名的设立分句和 自由实践分句。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1947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 中,确定来:“.用杰斐逊的话说,这一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条款,意在树立起一道‘教会与国家 分离的墙’。” 日本实施《宗教法人法》,1951 年颁布,1952、1962、1963、1966、1968 多次修订。 2. 当代政治合法性的概念 合法性概念:是指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关系的评价,也是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 在被治理者那里具有政党的或自愿承认的特性。它的表现将涉及某一社会秩序的运转以及该社会成 员的忠诚。 卢梭提政治合法性的概念,马克斯·韦伯从三个方面区分合法性:神圣的传统、人民对于领导 者个人魅力的衷心以及对于法律的至高无上普遍信仰而对于“合法权威“的承认。现代西方政治学从 三个方面论证:其一,合法性导源于人类行为之外的某些与神意紧密相连的传统;其二,合法性应 该建立在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契约的基础上;其三,合法性的基础是一致同意的价值标准。 (庞元正、丁冬红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发展理论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第 144 页。) 第二节 民族、国家与宗教的分合问题 一、人类经历三大分离:政教分离、国族分离、族教分离 前面讲授了氏族时代和古代国家时代的政教合一的情形, 这里存在一个规律性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即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历从政教合一到政 教分离、从国族合一到国族分离、从族教合一到族教分离的发展过程。 这里的“政教分离”是指国家(政权)与宗教(权力)相分离;“国族分离”是指(一个)国家与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一个)民族的不能对等、对位或(二个)国家与(一个)民族的分离:“族教分离”是指国族与宗教(主要是国教)的分离,而不是(国族下一层面的)民族与(民族的)宗教的分离。因为,迄今为止,由于民族(国族下一层面的民族)与宗教的不可分割性,还不能把“族教分离理解为民族(国族下一层面的民族)与宗教的分离。人类社会发展至今,还没有发生在国族下一层面的民族(如中国包括汉族的56个民族)与其宗教的分离现象。其中的问题是极其复杂的,对此将留待后面深入分析。人类历史发展到近代,西方社会在基督教神学漫长压制下解放出来,多数国家成功地实现了政教分离。在现代社会,由于移民的普遍化,多民族国家的普遍化,马志尼“一族一国”理念的彻底失败,许多国家(包括欧美及中国等国家)又实现了国族分离:随着国族对主体民族的超越与发展,又进一步实现着族教分离(国族与主体民族宗教的分离),从而成为继政教分离、族国分离之后的又一大分离,进而(部分地)实现了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三大分离的伟大运动。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这三大分离并不是同步的。从历史与逻辑统一的角度分析,三大分离的先后顺序是政教分离最先,国族分离其次,族教分离最后。此外,这三大分离在不同的民族国家中的实现程度是不均衡的。有的国家,如欧美国家和中国,比较完整地实现了政教分离、国族分离,但族教分离(国族与主体民族宗教的分离)却并不是完整的。有的国家,主要是西亚多数国家,不仅因民族与宗教界限的合一和国教的盛行而未能实现国族与宗教的分离,还因没有组建国族从而没能实现国家与民族(国族层面上的民族)的分离,甚至还没有实现政教分离。政教分离不仅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第一个重要环节,而且在世界多数国家社会中已经变成现实。由于政教分离是指国家政权与宗教的分离,在多数国家中不再适用国教,因此国教在这些国家内不再代表社会发展的主流。这就是说,宗教不再是多数国家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不再驻留国家社会层面的公权领域而走进个人私权的领域,成为私人信仰的事情。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巨大历史进步。关于“政教分离"的问题,宗教学界已经达成某种共识。对于这种看法,学界已经有很多论述,在此不再论述,在此只提出两个相关的重要问题:其一,能否把政教分离理解为世界所有国家都已经实现的社会现象,即现代是否所有国家社会都实现了政教分离了呢?其二,在世界范围内,政教分离是否达到了一个完成的时态?或者在多数国家(包括美国那样发达的国家)政教分离至今还只是一个进行时态?或者说,在那些政教分离的国家内,政教分离是在完整意义或完全意义上实现的吗?对于这双重问题的答案都应当是否定的。当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于第一方面问题的答案是很好理解的。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主要是西亚国家,至今还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因此,自然否定了“政教分离在所有国家得以实现”的结论。政教分离在当今全球社会还并不具有普遍性,只是部分完成时态: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还是一个未完成的时态:对于一些国家可能是将来完成的时态。因为,在西亚国家社会,政教并未分离,而依然处于“合一”的状态。如果根据西方社会的发展规律进行推理认为西亚未来社会也必将由政教合一走向政教分离,那么这种推理现在还没有事实根据。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将不具有真理性,可能只能是一种独断或武断。科学研究必须抛弃任何独断论或武断论。对于第二方面问题,虽然其答案也是否定的,但其中的问题更为复杂。从上述分析中,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其一,政教分离在现代社会并不具有普遍性,因为还有许多国家还处于政教合一的状态。其二,即便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不同国家实现的政教分离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即便在政教分离程度较高的国家,政教分离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离。因为在任何文明高度发展的国家,如美国,其统治者都因从属于一定的民族而累积着自己民族的集体无意识,所以其宗教情怀无不打上深厚的民族宗教的印迹。信仰基督教的国家的统治者必然拥有浓厚的基督教情怀。因此,即便在西方社会,政教分离也不是完全的,虽然西方主张政教分离,但基督教从来就是他们的主要信仰。在西方社会内部,西方人主张政教分离,但当西方人与东方穆斯林产生了尖锐矛盾后,从而激化了西方社会与穆斯林社会的矛盾,于是在西方社会便发生了无意识或潜意识层面的6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6 (一个)民族的不能对等、对位或(一个)国家与(一个)民族的分离;“族教分离”是指国族与宗 教(主要是国教)的分离,而不是(国族下一层面的)民族与(民族的)宗教的分离。因为,迄今 为止,由于民族(国族下一层面的民族)与宗教的不可分割性,还不能把“族教分离”理解为民族(国 族下一层面的民族)与宗教的分离。人类社会发展至今,还没有发生在国族下一层面的民族(如中 国包括汉族的 56 个民族)与其宗教的分离现象。其中的问题是极其复杂的,对此将留待后面深入 分析。 人类历史发展到近代,西方社会在基督教神学漫长压制下解放出来,多数国家成功地实现了政 教分离。在现代社会,由于移民的普遍化,多民族国家的普遍化,马志尼“一族一国”理念的彻底失 败,许多国家(包括欧美及中国等国家)又实现了国族分离;随着国族对主体民族的超越与发展, 又进一步实现着族教分离(国族与主体民族宗教的分离),从而成为继政教分离、族国分离之后的 又一大分离,进而(部分地)实现了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三大分离的伟大运动。 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这三大分离并不是同步的。从历史与逻辑统一的角度分析,三大分离 的先后顺序是政教分离最先,国族分离其次,族教分离最后。此外,这三大分离在不同的民族国家 中的实现程度是不均衡的。有的国家,如欧美国家和中国,比较完整地实现了政教分离、国族分离, 但族教分离(国族与主体民族宗教的分离)却并不是完整的。有的国家,主要是西亚多数国家,不 仅因民族与宗教界限的合一和国教的盛行而未能实现国族与宗教的分离,还因没有组建国族从而没 能实现国家与民族(国族层面上的民族)的分离,甚至还没有实现政教分离。 政教分离不仅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第一个重要环节,而且在世界多数国家社会中已经变成现实。 由于政教分离是指国家政权与宗教的分离,在多数国家中不再适用国教,因此国教在这些国家内不 再代表社会发展的主流。这就是说,宗教不再是多数国家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不再驻留国家社会 层面的公权领域而走进个人私权的领域,成为私人信仰的事情。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巨大历史 进步。关于“政教分离”的问题,宗教学界已经达成某种共识。对于这种看法,学界已经有很多论述, 在此不再论述,在此只提出两个相关的重要问题:其一,能否把“政教分离”理解为世界所有国家都 已经实现的社会现象,即现代是否所有国家社会都实现了政教分离了呢?其二,在世界范围内,政 教分离是否达到了一个完成的时态?或者在多数国家(包括美国那样发达的国家)政教分离至今还 只是一个进行时态?或者说,在那些政教分离的国家内,政教分离是在完整意义或完全意义上实现 的吗?对于这双重问题的答案都应当是否定的。当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对于第一方面问题的答案是很好理解的。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主要是西亚国家,至今还是政教 合一的国家。因此,自然否定了“政教分离在所有国家得以实现”的结论。政教分离在当今全球社会 还并不具有普遍性,只是部分完成时态;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还是一个未完成的时态;对于一些国 家可能是将来完成的时态。因为,在西亚国家社会,政教并未分离,而依然处于“合一”的状态。如 果根据西方社会的发展规律进行推理认为西亚未来社会也必将由政教合一走向政教分离,那么这种 推理现在还没有事实根据。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将不具有真理性,可能只能是一种 独断或武断。科学研究必须抛弃任何独断论或武断论。 对于第二方面问题,虽然其答案也是否定的,但其中的问题更为复杂。从上述分析中,在现代 社会发展背景下,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其一,政教分离在现代社会并不具有普遍性,因为还有许 多国家还处于政教合一的状态。其二,即便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不同国家实现的政教分离的程度也 是不同的。即便在政教分离程度较高的国家,政教分离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离。因为在任何文明 高度发展的国家,如美国,其统治者都因从属于一定的民族而累积着自己民族的集体无意识,所以 其宗教情怀无不打上深厚的民族宗教的印迹。信仰基督教的国家的统治者必然拥有浓厚的基督教情 怀。因此,即便在西方社会,政教分离也不是完全的,虽然西方主张政教分离,但基督教从来就是 他们的主要信仰。在西方社会内部,西方人主张政教分离,但当西方人与东方穆斯林产生了尖锐矛 盾后,从而激化了西方社会与穆斯林社会的矛盾,于是在西方社会便发生了无意识或潜意识层面的

宗教政治学政教“合流现象。其中的问题是复杂的,远远不是研究者想象得那么简单。发达国家尚且如此,不发达的国家就更不例外。第二个分离是“民族与国家的分离”。这种分离是指多元民族与国家的分离,而不是国族与国家的分离。就国族而言,国家与民族(国族意义上的)不仅是统一的,甚至是完全重合对位的。其实,国家与民族相分离也不具有完全的真理性,把国家与民族完全脱离开来也是不可能的。如果在国族层面讲,一国一族”(一个国家一个国族)是可能成立的。因为,不仅在那些民族成分比较单纯的国家(在世界上只有不到10%的国家才属于这种类型),比较容易实现“一国一族”(一个国家一个国族):而且一些多民族国家以“国族”统一国内多民族,在法律层面各族平等,把国内民族个体一律认定为国内的公民,因此在法律层面基本上实现了“一国一族”(一个国家一个国族)的指标。然而,世界多数国家还没有完成打造完整的国族,更多的是以主体民族作为国族”的暂时替代品。信仰基督教的国家社会虽然大多数是多民族国家,但其共同的基督教信仰,较为容易凝聚为“国族”。因此,民族与国家的分离还有很长的路可走。把“一国一族”界定在“国族"的范围内是可以成立的(界定在民族或族裔范围内则是错误的),但翻过来说“一族一国"就不成立了。理由至少有两个。其一,因为,国族本身就是多民族的统一,即多元一体,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移民普遍存在),纯粹的“一族一国”是根本不可能的。其二,有些真理颠倒过来说往往就变成谬论。一方面,“一国一族”统一于国族,把多元民族统一为国族乃是目前各国都进行的事业。另一方面,“一族一国"从来都是近代民族国家理念的理想,或是从来没有变现或实现的梦想。即便在10%的国家地区,虽然民族成分相对简单,但由于外族移民的普遍化因此如果使其合法化,只能给予移民公民的待遇,不可能给予建立国家的待遇。由于第三个分离极为复杂,需要进行特别的研究。二、“族教分离的内涵三大分离中,比较难以理解的是“族教分离"的现象。因为,前面已经分析,民族与宗教具有不可分割性,这种不可分割性与这里“族教分离”的理念似乎是矛盾的。然而,这种矛盾只是表面的。其实,我们在这里讲的“族教分离"是有特殊含义的,不是在任何意义上的“民族与宗教的分离”。抽象地说,“族”、“教"和“分离”三个概念都是多义的,而“族教分离”则有其特殊的含义。因此,必须把“族”、“教”和"分离"的多义性以及“族教分离”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其实,如果对“族教分离”进行科学的研究,那么就应把其界定为“国族与主体民族或主导民族宗教的分离”。首先需要对“族”的多义性进行特别的识别,不能把多层次的族”都引进“族教分离”的内涵体系中。“族”的内涵最丰富,至少包含“国族”和“民族”两层含义。“民族”至少应分为主体民族和非主体民族,少数民族是非主体民族人数较少的民族。介于主体民族和小民族之间是较大民族。“族教分离”的“族”是特定的,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民族,而是“国族”。对于中国来讲,其不是56个民族而是“中华民族”。对于中国而言,不仅实现了政教分离,而且实现了对“国家与民族对等”或“国家与(主体)民族合一”的超越,也实现了中华民族”与特定的民族宗教(如道教)的分离(这种分离因也包含了信仰道教的中国人,所以不能是完整意义的分离,而只能是部分的分离)。虽然从理论上讲国族不等于主体民族,但现实社会中许多国家把主体民族视为国族,或是以“国族”为名大行“主体民族”或“主导民族”之道。于是,这里的“教”也是特定的,不是指国内所有民族的宗教,而是指统治者的宗教信仰。我们不能把多层次的“教”引进“族教分离”。在一些国家社会,国家统治者往往以“国族”之名偷运“主体民族”或“主导民族”之实,因此其潜层集体无意识必然打上浓厚的主体民族或主导民族的宗教无意识。由手美国的主导民族信仰基督新教,虽然美国根本不设立国教,但往往把基督新教作为评判国内国际宗教信仰的宗教标准。因此,这种类型的国家社会,并没有在完全意义上实现主体民族与其宗教的分离。只有把国内多民族打造成完全意义上的“国族”,才会剔除主体民族或主导民族的宗教偏见,7
宗教政治学 7 政教“合流”现象。其中的问题是复杂的,远远不是研究者想象得那么简单。发达国家尚且如此,不 发达的国家就更不例外。 第二个分离是“民族与国家的分离”。这种分离是指多元民族与国家的分离,而不是国族与国家 的分离。就国族而言,国家与民族(国族意义上的)不仅是统一的,甚至是完全重合对位的。 其实,国家与民族相分离也不具有完全的真理性,把国家与民族完全脱离开来也是不可能的。 如果在国族层面讲,“一国一族”(一个国家一个国族)是可能成立的。因为,不仅在那些民族成分 比较单纯的国家(在世界上只有不到 10%的国家才属于这种类型),比较容易实现“一国一族”(一 个国家一个国族);而且一些多民族国家以“国族”统一国内多民族,在法律层面各族平等,把国内 民族个体一律认定为国内的公民,因此在法律层面基本上实现了“一国一族”(一个国家一个国族) 的指标。然而,世界多数国家还没有完成打造完整的国族,更多的是以主体民族作为“国族”的暂时 替代品。信仰基督教的国家社会虽然大多数是多民族国家,但其共同的基督教信仰,较为容易凝聚 为“国族”。因此,民族与国家的分离还有很长的路可走。 把“一国一族”界定在“国族”的范围内是可以成立的(界定在民族或族裔范围内则是错误的), 但翻过来说“一族一国”就不成立了。理由至少有两个。其一,因为,国族本身就是多民族的统一, 即多元一体,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移民普遍存在),纯粹的“一族一国”是根本不可能的。其二,有 些真理颠倒过来说往往就变成谬论。一方面,“一国一族”统一于国族,把多元民族统一为国族乃是 目前各国都进行的事业。另一方面,“一族一国”从来都是近代民族国家理念的理想,或是从来没有 变现或实现的梦想。即便在 10%的国家地区,虽然民族成分相对简单,但由于外族移民的普遍化, 因此如果使其合法化,只能给予移民公民的待遇,不可能给予建立国家的待遇。 由于第三个分离极为复杂,需要进行特别的研究。 二、“族教分离”的内涵 三大分离中,比较难以理解的是“族教分离”的现象。因为,前面已经分析,民族与宗教具有不 可分割性,这种不可分割性与这里“族教分离”的理念似乎是矛盾的。然而,这种矛盾只是表面的。 其实,我们在这里讲的“族教分离”是有特殊含义的,不是在任何意义上的“民族与宗教的分离”。 抽象地说,“族”、“教”和“分离”三个概念都是多义的,而“族教分离”则有其特殊的含义。因此,必 须把“族”、“教”和“分离”的多义性以及“族教分离”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其实,如果对“族教分离”进 行科学的研究,那么就应把其界定为“国族与主体民族或主导民族宗教的分离”。 首先需要对“族”的多义性进行特别的识别,不能把多层次的“族”都引进“族教分离”的内涵体系 中。“族”的内涵最丰富,至少包含“国族”和“民族”两层含义。“民族”至少应分为主体民族和非主体 民族,少数民族是非主体民族人数较少的民族。介于主体民族和小民族之间是较大民族。“族教分 离”的“族”是特定的,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民族,而是“国族”。对于中国来讲,其不是 56 个民族, 而是“中华民族”。对于中国而言,不仅实现了政教分离,而且实现了对“国家与民族对等”或“国家 与(主体)民族合一”的超越,也实现了“中华民族”与特定的民族宗教(如道教)的分离(这种分 离因也包含了信仰道教的中国人,所以不能是完整意义的分离,而只能是部分的分离)。虽然从理 论上讲国族不等于主体民族,但现实社会中许多国家把主体民族视为国族,或是以“国族”为名大行 “主体民族”或“主导民族”之道。 于是,这里的“教”也是特定的,不是指国内所有民族的宗教,而是指统治者的宗教信仰。我们 不能把多层次的“教”引进“族教分离”。在一些国家社会,国家统治者往往以“国族”之名偷运“主体民 族”或“主导民族”之实,因此其潜层集体无意识必然打上浓厚的主体民族或主导民族的宗教无意识。 由于美国的主导民族信仰基督新教,虽然美国根本不设立国教,但往往把基督新教作为评判国内国 际宗教信仰的宗教标准。因此,这种类型的国家社会,并没有在完全意义上实现主体民族与其宗教 的分离。只有把国内多民族打造成完全意义上的“国族”,才会剔除主体民族或主导民族的宗教偏见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才能真正实现族教分离”,才能避免主体民族的宗教偏见,才能实现国族与(主体民族或主导民族的)宗教的完全分离。当然,这种状态只有在较为理想状态下才能实现。现实则是很复杂的。“族教分离”中的“分离”也是特定的,不仅指国族与少数民族宗教的分离,而且指国族与国内主体民族或主导民族的宗教分离,但不能与所有的宗教相分离。在宗教信仰较为普遍的现代社会,中国的汉族知识分子是比较特殊例外的。在世界各国知识分子中,只有汉族知识分子较少宗教信仰,更容易选择无神论或“远神论”。在一定意义上讲,只有无神论或“远神论”才能更多地克服宗教的局限,才能更好地实现国族与宗教的分离。人类族体与宗教的黏合关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氏族社会时代,族体与宗教不仅是完全对应的,而且是完全对位的。在那个时代,离开氏族的宗教和离开宗教的氏族都是很难想象的。因为,不同氏族恰恰是依靠氏族的宗教作为对内的凝聚力、对外的识别点。可以说,在氏族时代的基本情况就是“一个民族一种宗教”(简称为"一族一教”)。后来,随着近现代在一些国家政教分离的不断深入发展,由于移民的普遍化促成的民族社会与国家社会的分离”。因此,在现代国家社会,族一教"的状态是极其罕见的,多数国家社会是“多族一教”或“一族多教”。在现代社会说“族教完全合一、完全对位是不成立的”好理解,说“族教完全分离是不能成立的”也好理解,但说“族教能够完全分离”恐怕在逻辑上就行不通。因为,让民族与宗教完全脱离开来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民族与宗教间具有不可分割性。正如本书多次提出,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和没有民族载体的宗教信仰是同样不可想象的,虽然宗教信仰可以与个人相分离(有的人根本没有任何宗教信仰,尤其是汉族中的许多知识分子),但不能与民族相分离。然而,放弃设立国教乃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放弃国教就意味着国族与国教的分离。在多民族国家中,如果承认非主体民族权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就必须放弃把主体民族的宗教视为国教的做法,任何把主体民族的宗教视为国教的做法都将失去合理合法性。此外,族教分离的复杂性中还有一个“民族”与“宗教”二者能否脱离公权领域而走进或成为私权领域的问题。自前学者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刚刚开了个头。中国有的学者试图把民族“文化化”甚至是“去政治化”,想通过去政治化和文化化来解决多民族关系问题。这种看法是行不通的,从而是(部分)错误的。本书在其他地方已经说明,故在此不再论述。既然前面已经把“族教分离”中的“族”界定为国族,更由于世界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因此在世界多数国家中的族教分离”就是“国族”与“(特定民族)的宗教"相分离。其中还有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要把“公权”也应层次化。其中至少包含了全球化中的“公权”(或者是全球社会的“公权”)、国家或国族层面的“公权”(或者是国家社会中的“公权”)和国内不同民族社会的“公权”三个层次。民族不是个人,不能把“民族”完全私权化或去公权化,因为民族问题从来就是一个公权领域的问题。任何将民族私权化、去公权化的做法都是行不通的。那么,宗教是否可以文化化,进而也可以去政治化?这个问题就更复杂。起码在西方社会和中国社会,把宗教信仰私权化或脱离公权化不仅是事实,而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不好说是完全的成功。因为,宗教不仅具有私权性,也具有一定的公权性,从而具有公权私权双重性。一旦社会发展需要某种宗教,那么这种宗教就有可能再度进入公权领域。当现代不同民族文明发生冲突时,许多人往往会出于民族无意识而作出一定的行为。“9-11”事件后,美国总统自然流露出“十字军东征”的话语。尽管他马上改口,但其民族宗教文明的无意识是昭然若揭的。最后不难判定,三大分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社会文明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但必须对这三大分离的实现状态进行不同解析:其一,政教分离是部分完成时态,即在有些国家已经实现了政教分离,如欧美社会和中国社会;有的国家则还处于政教合一状态。其二,国与族的分离是不完整的完成时态,只有部分国家,在国族意义上部分实现了“国家与民族(国族)合一”的理想。只有在国族打造完毕的国家内才能较为完整地进入“国家与(主体)民8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8 才能真正实现“族教分离”,才能避免主体民族的宗教偏见,才能实现国族与(主体民族或主导民族 的)宗教的完全分离。当然,这种状态只有在较为理想状态下才能实现。现实则是很复杂的。 “族教分离”中的“分离”也是特定的,不仅指国族与少数民族宗教的分离,而且指国族与国内主 体民族或主导民族的宗教分离,但不能与所有的宗教相分离。在宗教信仰较为普遍的现代社会,中 国的汉族知识分子是比较特殊例外的。在世界各国知识分子中,只有汉族知识分子较少宗教信仰, 更容易选择无神论或“远神论”。在一定意义上讲,只有无神论或“远神论”才能更多地克服宗教的局 限,才能更好地实现国族与宗教的分离。 人类族体与宗教的黏合关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氏族社会时代,族体与宗教不仅是完全对应 的,而且是完全对位的。在那个时代,离开氏族的宗教和离开宗教的氏族都是很难想象的。因为, 不同氏族恰恰是依靠氏族的宗教作为对内的凝聚力、对外的识别点。可以说,在氏族时代的基本情 况就是“一个民族一种宗教”(简称为“一族一教”)。后来,随着近现代在一些国家政教分离的不断 深入发展,由于移民的普遍化促成的“民族社会与国家社会的分离”。因此,在现代国家社会,“一 族一教”的状态是极其罕见的,多数国家社会是“多族一教”或“一族多教”。在现代社会说“族教完全 合一、完全对位是不成立的”好理解,说“族教完全分离是不能成立的”也好理解,但说“族教能够完 全分离”恐怕在逻辑上就行不通。因为,让民族与宗教完全脱离开来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民族与 宗教间具有不可分割性。正如本书多次提出,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和没有民族载体的宗教信仰是同 样不可想象的,虽然宗教信仰可以与个人相分离(有的人根本没有任何宗教信仰,尤其是汉族中的 许多知识分子),但不能与民族相分离。然而,放弃设立国教乃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放弃国教 就意味着国族与国教的分离。在多民族国家中,如果承认非主体民族权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就必 须放弃把主体民族的宗教视为国教的做法,任何把主体民族的宗教视为国教的做法都将失去合理合 法性。 此外,族教分离的复杂性中还有一个“民族”与“宗教”二者能否脱离公权领域而走进或成为私权 领域的问题。目前学者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刚刚开了个头。中国有的学者试图把民族“文化化”甚至是 “去政治化”,想通过去政治化和文化化来解决多民族关系问题。这种看法是行不通的,从而是(部 分)错误的。本书在其他地方已经说明,故在此不再论述。既然前面已经把“族教分离”中的“族”界 定为国族,更由于世界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因此在世界多数国家中的“族教分离”就是“国族”与 “(特定民族)的宗教”相分离。 其中还有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要把“公权”也应层次化。其中至少包含了全球化中的“公权”(或 者是全球社会的“公权”)、国家或国族层面的“公权”(或者是国家社会中的“公权”)和国内不同民 族社会的“公权”三个层次。民族不是个人,不能把“民族”完全私权化或去公权化,因为民族问题从 来就是一个公权领域的问题。任何将民族私权化、去公权化的做法都是行不通的。 那么,宗教是否可以文化化,进而也可以去政治化?这个问题就更复杂。起码在西方社会和中 国社会,把宗教信仰私权化或脱离公权化不仅是事实,而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不好说是完全 的成功。因为,宗教不仅具有私权性,也具有一定的公权性,从而具有公权私权双重性。一旦社会 发展需要某种宗教,那么这种宗教就有可能再度进入公权领域。当现代不同民族文明发生冲突时, 许多人往往会出于民族无意识而作出一定的行为。“9·11”事件后,美国总统自然流露出“十字军东征” 的话语。尽管他马上改口,但其民族宗教文明的无意识是昭然若揭的。 最后不难判定,三大分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社会文明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但必须 对这三大分离的实现状态进行不同解析: 其一,政教分离是部分完成时态,即在有些国家已经实现了政教分离,如欧美社会和中国社会; 有的国家则还处于政教合一状态。 其二,国与族的分离是不完整的完成时态,只有部分国家,在国族意义上部分实现了“国家与 民族(国族)合一”的理想。只有在国族打造完毕的国家内才能较为完整地进入“国家与(主体)民

宗教政治学族的分离”的状态。然而,一些国家依然以主体民族作为“国族”的象征,因此没有步入“国家与(主体)民族的分离"的状态。对于移民到其他国家的民族或族群,则永远不能实现“国(无论是所在国,还是原来的祖国)与族(文化意义上的民族或族裔)合一"的梦想,他们必然生活在所在国中而是原来的祖国相分离的状态。某一个族商民族,其传统民族文化越是深厚,就越是在深层打上民族的烙印,与文化上的祖国产生越深的文化感情。反之则相反。关于前者,不妨以犹太人与华人为例。即便是比较单一的犹太人也不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国族合一。因为毕竞在以色列国家之外还有许多犹太移民散居在世界各地,这些移民根本无法与以色列合一,也无法与所在国完全合一。因为散居在世界各地的犹太人的(民族文化上的)“祖国”是“以色列”,他们对文化祖国永远留有一份刻骨铭心的忠诚和支持。所以他们的国家意识”是双重的,一个是现实的聚居国,一个是文化上的“祖国”(以色列)。“族教分离”对于海外汉族人可能是比较特殊的。由于多元宗教信仰是汉人的文化特质,加上“随乡入俗”的汉风和入流所在国的现实需要,因此许多汉人移民能够较好地改信为所在国的主流宗教。但同时,他们还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自己的原有宗教信仰。对于这些汉人而言,名为改信,实为“二元信仰”。“天命观”是所有华人很难改变的民族集体无意识。当然,只要条件允许,有些华人则可以仍然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其三,“族教分离”中的“族”是“国族”,“教"是主体民族的宗教,因此“族教分离"的内涵是“国族与主体民族宗教的分离”。与政教分离、国家与民族分离相比,族教分离的不完整性或是不完全性是更大的,只有在少数国家社会才能成为完成时态。多数国家或者是正在进行时态,或者是将来完成时态,或者还处于相反即族教合一状态。有的国家的族教分离“是部分完成时态,有的是正在进行时态,有的是将来进行时态。即便在“族教分离”的国家,有的国家族教分离得比较差,有的则比较好。从理论上来界定,族教分离在不同族体平台上包含了不同的真理含量。在国族层面,族教分离包含的真理较大,因为世界多数国家毕竞不再设立国教。在国族下的层面,很难想象“民族与宗教的分离”,因为这不仅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而且在逻辑上也不能成立。从现实上看,全球化促使民族移民的不断深化,随着政教分离的扩散,使得(国)族与(宗)教的分离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从逻辑上讲,政教分离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国)族与(宗)教的分离,但不必然包含或演绎推导出“民族与(民族的)宗教相分离"的结论。世界政教关系发展类型有很多,主要有西方类型、西亚类型和中国类型三种。由于前两种类型的内容与“中西政教关系传统”一章交叉,故留后讲授。在此,只重点解析西亚政教关系。9
宗教政治学 9 族的分离”的状态。然而,一些国家依然以主体民族作为“国族”的象征,因此没有步入“国家与(主 体)民族的分离”的状态。 对于移民到其他国家的民族或族群,则永远不能实现“国(无论是所在国,还是原来的祖国) 与族(文化意义上的民族或族裔)合一”的梦想,他们必然生活在所在国中而是原来的祖国相分离 的状态。某一个族裔民族,其传统民族文化越是深厚,就越是在深层打上民族的烙印,与文化上的 祖国产生越深的文化感情。反之则相反。关于前者,不妨以犹太人与华人为例。即便是比较单一的 犹太人也不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国族合一。因为毕竟在以色列国家之外还有许多犹太移民散居在世 界各地,这些移民根本无法与以色列合一,也无法与所在国完全合一。因为散居在世界各地的犹太 人的(民族文化上的)“祖国”是“以色列”,他们对文化祖国永远留有一份刻骨铭心的忠诚和支持。 所以他们的“国家意识”是双重的,一个是现实的聚居国,一个是文化上的“祖国”(以色列)。“族教 分离”对于海外汉族人可能是比较特殊的。由于多元宗教信仰是汉人的文化特质,加上“随乡入俗” 的汉风和入流所在国的现实需要,因此许多汉人移民能够较好地改信为所在国的主流宗教。但同时, 他们还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自己的原有宗教信仰。对于这些汉人而言,名为改信,实为“二元信仰”。 “天命观”是所有华人很难改变的民族集体无意识。当然,只要条件允许,有些华人则可以仍然保持 原有的宗教信仰。 其三,“族教分离”中的“族”是“国族”,“教”是主体民族的宗教,因此“族教分离”的内涵是“国族 与主体民族宗教的分离”。与政教分离、国家与民族分离相比,族教分离的不完整性或是不完全性 是更大的,只有在少数国家社会才能成为完成时态。多数国家或者是正在进行时态,或者是将来完 成时态,或者还处于相反即族教合一状态。有的国家的“族教分离“是部分完成时态,有的是正在进 行时态,有的是将来进行时态。即便在“族教分离”的国家,有的国家族教分离得比较差,有的则比 较好。 从理论上来界定,族教分离在不同族体平台上包含了不同的真理含量。在国族层面,族教分离 包含的真理较大,因为世界多数国家毕竟不再设立国教。在国族下的层面,很难想象“民族与宗教 的分离”,因为这不仅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而且在逻辑上也不能成立。从现实上看,全球化促使 民族移民的不断深化,随着政教分离的扩散,使得(国)族与(宗)教的分离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 大趋势。从逻辑上讲,政教分离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国)族与(宗)教的分离,但不必然包含或演 绎推导出“民族与(民族的)宗教相分离”的结论。 世界政教关系发展类型有很多,主要有西方类型、西亚类型和中国类型三种。 由于前两种类型的内容与“中西政教关系传统”一章交叉,故留后讲授。在此,只重点解析西亚 政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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