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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课程授课教案(讲稿)第七章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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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课程授课教案(讲稿)第七章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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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失业与失业类型一、失业及失业率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又要求就业的部分人员尚未能就业并失去收入状态。构成失业有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在劳动年龄之内;二是有劳动能力;三是有就业意愿;四是没有找到任何职业。失业人口占劳动力人口总数的百分比,称为失业率。它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二、失业产生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造成的。我国现在失业问题的具体原因: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实力有限,经济增长不可能过快,因此劳动力从总体上说是供大于求。第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企业自主性增强,“隐性失业”必将转化为显性失业。第三,劳动就业制度的市场化,劳动力供求的自由度增加了;由此会产生“职位空缺”和失业并存的现象。三、失业的作用和影响失业消极影响:失业使劳动者及其家庭丧失了收入或生活来源失业率上升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失业队伍的扩大还将严重影响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各国政府都将保持适度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其目的在于:一是为了储备劳动力后备大军,以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二是为了提高劳动力素质:三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四是为了抑制有效需求,稳定物价水平。四、失业类型摩擦性失业: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动态性变化,人们不能及时适应这种变化而引起劳动力供需失调所产生的暂时性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而引起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上失衡而造成的失业。季节性失业:某些产业因受生产季节性气候的影响而造成的失业,如建筑部门、农业部门和商业部门中的冷食部门等。周期性失业:经济波动周期中萧条阶段所出现的失业。社会失业保险概述第二节一、失业保险的概念与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各方面筹资建立基金,对法定范围内的劳1

1 第一节 失业与失业类型 一、失业及失业率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又要求就业的部分人员尚未能就业并失去收 入状态。构成失业有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在劳动年龄之内;二是有劳动能力;三是有就业意 愿;四是没有找到任何职业。 失业人口占劳动力人口总数的百分比,称为失业率。它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 的主要指标。 二、失业产生的原因 根本原因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造成的。 我国现在失业问题的具体原因: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实力有限,经济增长不可能过快,因此劳动力从总体上说是 供大于求。 第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企业自主性增强,“隐性失业”必将转化为显性失业。 第三,劳动就业制度的市场化,劳动力供求的自由度增加了;由此会产生“职位空缺” 和失业并存的现象。 三、失业的作用和影响 失业消极影响:失业使劳动者及其家庭丧失了收入或生活来源。 失业率上升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失业队伍的扩大还将严重影响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各国政府都将保持适度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其目 的在于:一是为了储备劳动力后备大军,以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二是为了提高劳动力素 质;三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四是为了抑制有效需求,稳定物价水平。 四、失业类型 摩擦性失业 :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动态性变化,人们不能及时适应这种变化而引起劳动 力供需失调所产生的暂时性的失业。 结构性失业 :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而引起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上失衡而造成的失业。 季节性失业 :某些产业因受生产季节性气候的影响而造成的失业,如建筑部门、农业 部门和商业部门中的冷食部门等。 周期性失业 :经济波动周期中萧条阶段所出现的失业。 第二节 社会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各方面筹资建立基金,对法定范围内的劳

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收入来源时,为其提供现金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的社会保险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强制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英国(1911年)。失业保险除了具备社会保险的一般特点,如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福利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具有特殊性。(2)失业保险属于短期待遇,超过一定期限,如没有找到工作就改为失业救济。(3)失业保险项目的多元性。包括失业预防、失业补救和失业保险三方面。二、失业保险的功能1.保障功能2.稳定功能3.促进功能4.合理配置劳动力功能5.调节功能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1.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其标准应帮助失业者维持适当的生活水平,但又不能把待遇标准定得过高,否则抹煞了劳动与不劳动的界限,有于“按劳分配”的原则,也会助长他们懒情思想、不求上进、丧失积极再就业的内在动力。2.失业津贴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把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纳入失业保险运行机制,即把基金的收费一一管理一一使用与失业人员就业一一失业一一再就业有机结构起来,保持两个循环系统之间的良性循环。四、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1.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与条件失业社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丧失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作为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受益者,有着严格的资格条件:(1)必须是处于法定年龄的劳动者(年龄条件)(2)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这包括就业期限和投保期限(经历条件)(3)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原因条件)(4)必须有劳动能力又有主观就业愿望,并到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主观条件)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给付筹集渠道:企业、个人、政府等给付期限包括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2

2 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收入来源时,为其提供现金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为其提供职 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的社会保险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强制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英国 (1911 年)。 失业保险除了具备社会保险的一般特点,如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福利性外,还有 以下几个特点: (1)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具有特殊性。 (2)失业保险属于短期待遇,超过一定期限,如没有找到工作就改为失业救济。 (3)失业保险项目的多元性。包括失业预防、失业补救和失业保险三方面。 二、失业保险的功能 1.保障功能 2.稳定功能 3.促进功能 4.合理配置劳动力功能 5.调节功能 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其标准应帮助失业者维持适当的生活水平,但又不能把待遇标准定得过高,否则抹煞了 劳动与不劳动的界限,有悖于“按劳分配”的原则,也会助长他们懒惰思想、不求上进、丧 失积极再就业的内在动力。 2.失业津贴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 把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纳入失业保险运行机制,即把基金的收费——管理 ——使用与失业人员就业——失业——再就业有机结构起来,保持两个循环系统之间的良性 循环。 四、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 1.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与条件 失业社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丧 失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作为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受益者,有着严格的资格条件: (1)必须是处于法定年龄的劳动者(年龄条件) (2)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这包括就业期限和投保期限(经历条件) (3)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原因条件) (4)必须有劳动能力又有主观就业愿望,并到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主观条件)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给付 筹集渠道:企业、个人、政府等 给付期限包括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

给付标准遵循“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待遇水平必须低于在职时收入”两项原则。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包括:基本失业津贴、失业补充津贴、失业救助(失业后社会保险给付期满)计算和给付方法主要有以下儿种:一是依据社会平均工资按比例给付。二是依据工资等级按比例或定额给付。三是按政府规定的固定金额给付。四是依据失业前的工资按比例加定额给付。五、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强制性失业保险:政府对雇主、雇员缴费的强制性规定。如美、加、中、意非强制性失业保险:由工会为主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会,政府提供补贴。工会会员强制参加,非会员自愿参加。如丹麦失业救助制度:失业救助金只发给符合经济调查或收入调查规定条件的失业者和没资格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如澳、匈、新西兰。强制性失业保险+国家失业救济:如英、德、法强制性失业保险+自愿失业保险:如日本自愿失业保险+国家失业救济:如瑞典、芬兰目前,多数国家实行多重失业保障模式,除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外,民间和工会系统也建立自愿性失业保险。通常以失业保险制度为主,以失业补贴和失业救济制度为辅。六、失业保险的管理模式由政府直接管理在政府监督下,授权自治机构管理在政府监督下,由工会专职负担管理第三节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及其改革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年7月至1993年4月。这一阶段是失业保险初步建立并发挥作用的时期。第二阶段,1993年4月至1999年1月。这一阶段是失业保险补充发展阶段。第三阶段,1999年1月至今。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二、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1.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失业保险条例》适用的范围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3

3 给付标准 遵循“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待遇水平必须低于在职时收入”两项原则。失 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包括:基本失业津贴、失业补充津贴、失业救助(失业后社会保险给付期 满) 计算和给付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依据社会平均工资按比例给付。二是依据工资等级按比例或定额 给付。三是按政府规定的固定金额给付。四是依据失业前的工资按比例加定额给付。 五、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强制性失业保险:政府对雇主、雇员缴费的强制性规定。如美、加、中、意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由工会为主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会,政府提供补贴。工会会员强制参 加,非会员自愿参加。如丹麦 失业救助制度:失业救助金只发给符合经济调查或收入调查规定条件的失业者和没资格 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如澳、匈、新西兰。 强制性失业保险+国家失业救济:如英、德、法 强制性失业保险+自愿失业保险:如日本 自愿失业保险+国家失业救济:如瑞典、芬兰 目前,多数国家实行多重失业保障模式,除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外,民间和工会 系统也建立自愿性失业保险。通常以失业保险制度为主,以失业补贴和失业救济制度为辅。 六、失业保险的管理模式 由政府直接管理 在政府监督下,授权自治机构管理 在政府监督下,由工会专职负担管理 第三节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 年 7 月至 1993 年 4 月。这一阶段是失业保险初步建立并发挥作用的时 期。 第二阶段,1993 年 4 月至 1999 年 1 月。这一阶段是失业保险补充发展阶段。 第三阶段,1999 年 1 月至今。1999 年 1 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标志着失业 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 1.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适用的范围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3.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标准及权利的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待遵标准: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等。发放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在统筹地区采用统一发放标准,不考虑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缴费时间长短只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相关,与失业保险金的水平无关。失业职工领取失业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的丧失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止发给失业保险及其他费用:(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5.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其职责是:(1)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2)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3)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工作,其职责是:(1)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2)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3)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4)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5)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6)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财政、银行等部门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监管,以防止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4

4 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3.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标准及权利的丧失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等。 发放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放在统筹地区采用统一发放标准,不考虑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缴费时间长短只同失业 保险金领取期限相关,与失业保险金的水平无关。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国务院令第 258 号《失业保险条例》第 17 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 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足 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 12 个月;累计缴费时 间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 18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 10 年以上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 24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确定。 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的丧失: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止发给失业保险及其他费用:(1)重新就 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 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 绍的工作;(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其职责是:(1)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2)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3)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 监督检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工作,其职责是:(1)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 调查、统计;(2)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3)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 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4)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补贴费用;(5)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6)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财政、银行等部门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监管,以防止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以下五个方面的支出: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案例1:获得经济补偿金后还能领取失业保险吗【案例描述】小段1999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厂从事车间管理工作。2002年3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示:厂里效益开始滑坡,需要裁减一部分人员。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小段发现自已也成了其中一名。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记,并没有提到其他的补偿。据他了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有经济补偿的。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询问,劳资部门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以后可以领取了失业金,就相当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金。可是,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现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没有错误的,但单位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怎么能两者相抵销呢?”小段辩解道。但是单位最终还是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手是,小段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评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原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若于问题的意见》做了明确规定。《意见》第43条指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绝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据此,李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虽已按规定享受了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部门也应当按规定向您支付失业保险金。案例2:失业人员达到了退休年龄能办理退休吗【案例描述】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原来她和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年轻一点,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马上就要达到退休年龄了。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就白缴了吗?【案例评析】(1)本案的焦点是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能不能办理退休的问题。实际上蒋某的担5

5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以下五个方面的支出: 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案例 1:获得经济补偿金后还能领取失业保险吗 【案例描述】小段 1999 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厂从事车间管理工 作。2002 年 3 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示:厂里效益开始滑坡,需要裁减一部分人员。 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 小段发现自己也成了其中一名。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记,并没有提到其他 的补偿。据他了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有经济补偿的。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 询问,劳资部门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以后可以领取了 失业金,就相当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金。"可是,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现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没有错误的,但单位的经济补偿和失业 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怎么能两者相抵销呢?"小段辩解道。但是单位最终还是拒绝支 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段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评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 9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 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的失 业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 原劳动部发(1995)309 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做了明确规定。《意见》第 43 条指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绝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 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据此,李某与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后,虽已按规定享受了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部门也应当按规定向您支付失业保险金。 案例 2:失业人员达到了退休年龄能办理退休吗 【案例描述】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原来她和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年轻一点, 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 47 岁,马上就要达到退休年龄了。原来工作了几十年 的时间,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 社会保险费不就白缴了吗? 【案例评析】 (1)本案的焦点是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能不能办理退休的问题。实际上蒋某的担

心是多余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或者因为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岗位后获得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只要蒋某所在的单位和其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管她是失业人员还是在岗人员,都应该为她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免费查询并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账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所以,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好自已的相关手续。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井轨1.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国有企业签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下岗职工的管理: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凭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略高手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并遂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保险金标准。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筹集采取“三三制”原则,即企业负责1/3,社会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捐助)1/3,财政负担1/3。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2.积极稳妥推进并轨,遂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第一步是双轨阶段,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第二步,转轨阶段,部分地区先行一步,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新的裁员进入失业保险,其他地区通过政策引导加快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速度,失业保险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共同成为主要的保障形式。第三步,并转阶段,再就业服务中心逐步完成历史使命,所有失业人员,包括新的裁员和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进入劳动力市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四、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再就业(一)严峻的就业形势(二)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再就业6

6 心是多余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或者因为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岗 位后获得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只要蒋某所在的单位和其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 费,不管她是失业人员还是在岗人员,都应该为她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 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免费查询并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 通知书》。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 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会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 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账户的结存情况, 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所以,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后,要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好自己的相关手续。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 1.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国有企业签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协议”的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的管理: 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 工证明”,下岗职工凭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 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按略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并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保险金标准。 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筹集采取“三三制”原则,即企业负责 1/3,社会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捐助)1/3, 财政负担 1/3。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 2.积极稳妥推进并轨,逐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第一步是双轨阶段,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 第二步,转轨阶段,部分地区先行一步,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新的裁 员进入失业保险,其他地区通过政策引导加快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速度,失业保险与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共同成为主要的保障形式。 第三步,并转阶段,再就业服务中心逐步完成历史使命,所有失业人员,包括新的裁员 和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进入劳动力市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四、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再就业 (一)严峻的就业形势 (二)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再就业

正确认识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的功能包括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这两方面。以促进再就业为核心,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合理调整失业保险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以促进再就业为核心,完善失业保险制度7

7 正确认识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失业保险的功能包括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这两方面。 以促进再就业为核心,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合理调整失业保险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方向 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以促进再就业为核心,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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