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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系统》课程教学资源(政策法规)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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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系统》课程教学资源(政策法规)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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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 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 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 法人(以下筒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 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 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 签章。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 值计量。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 1

1 附件: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 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 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 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第三条 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 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 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 签章。 第五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 值计量。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

财产。 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 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最可能的变现 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 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 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 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 变现价值。 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 值计量。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 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 的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 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 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 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 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 2

2 财产。 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 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最可能的变现 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 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 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 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 变现价值。 第六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 值计量。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 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 的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 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 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第八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 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 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

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 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 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 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 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 入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 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 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 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 当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 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 3

3 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第九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 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 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 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 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第十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 入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 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 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 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 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 当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 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章 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

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 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 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 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 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 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 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 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 列示。 第十七条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 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 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 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第十八条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 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 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清偿债务

4 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 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 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 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 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 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 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 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 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 列示。 第十七条 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 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 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 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第十八条 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 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 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清偿债务

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 所得税的现金等。 第十九条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 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 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 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 额等信息。 第二十条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 (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 (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 (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 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 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第五章附则 5

5 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 所得税的现金等。 第十九条 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 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 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 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 额等信息。 第二十条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 (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 (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 (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 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 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 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 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同时废止。 附: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2.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6

6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 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 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同时废止。 附: 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2.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附1: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 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 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 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一)负债类科目设置。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 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 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 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 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 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 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 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 7

7 附 1: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 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 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 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一)负债类科目设置。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 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 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 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 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 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 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 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

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二)清算净值类科目设置。 “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结转的清 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1.“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 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2.“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 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 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按 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调整负债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 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 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5.“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 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 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 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6.“共益债务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 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7.“其他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 8

8 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二)清算净值类科目设置。 “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结转的清 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1.“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 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2.“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 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 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按 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调整负债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 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 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5.“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 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 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 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6.“共益债务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 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7.“其他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

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 8.“所得税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 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9.“清算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 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 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 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 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 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 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 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 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 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9

9 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 8.“所得税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 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9.“清算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 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 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 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 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 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 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 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 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 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2.关于各类负债。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第 六条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三)处置破产资产。 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 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 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 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 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 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 “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 处置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 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 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其他收益”科目

10 2.关于各类负债。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第 六条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三)处置破产资产。 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 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 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 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 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 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 “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 处置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 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 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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