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律史》课程教学课件(PPT讲稿)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清末社会与法律 第二节预备立宪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民商法律制度 第五节司法制度与领事裁判权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社会与法律 第二节 预备立宪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与领事裁判权

第十三章清未法制改革 第一节清未社会与法律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国家主权与不平等条约 三、社会危机与法律变革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一、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二、国家主权与不平等条约 三、社会危机与法律变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清末社会与法律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在西方直接刺激下开始了近代转型。在 战争前,经过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洗礼和启蒙思潮的激励,一系列社会革 新实践在欧美发生,其标志性事件为英国“光荣革命”、美国独立建国和 法国大革命。此后,主权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市场经济等制度设施及 民主、自由等价值观念基本确立。西方列强进而在全球范围内扩大侵略, 拓展殖民地。此时的中国,在经历了百多年的康雍乾盛世之后,开始步入 王朝循环的衰落期,主要表现为:皇权专制登峰造极而吏治却极度腐败、 人口大幅度增加导致社会贫困程度加剧、因严密的思想控制而导致思想学 术陷人烦琐考据几无关乎国计民生。 当时执世界牛耳的英国具有强烈的拓展全球市场欲望,曾两次派遣使 臣觐见清朝皇帝,希望攫取重大商业利益,皆无满意结果,遂于1840年 以鸦片贸易问题为导火索发动侵华战争,凭借其船坚炮利打开了中国国 门。中国被迫门户开放,走上了艰难曲折的近代化之途。 第十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社会与法律 一、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第一节清末社会与法律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清廷战败缔约告终,丧权辱国、割地赔款,不一而 足。之后其他列强竞相效尤,又相继爆发了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 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等多次中外战争,外患加剧内忧,太平 天国、义和团、变法改良和革命运动随之而起。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社会 危机日益深重,主要表现在: 民族危机空前,救亡图存成为当时中国人关注的最核心问题。鸦片 战争后,中国主权受损,英国占领香港,获得了经营中国的基地;五口 开放通商提供了列强从沿海深入内地的通道;列强到处传教,教案迭 起,海内骚动。降及世纪之交,列强更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庚子国 变,创巨痛深,国防几于虚设,清廷在民众心目中地位一落千丈。国门 开放,列强商品涌进中国市场,对中国传统小农经济和家庭手工业构成 了致命打击,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严重受挫,加剧了一般民众之贫困,激 化了固有的国内矛盾。西方物质文明背后的价值观念,对中国固有文化 威胁甚大。 鸦片战争后,伴随着每一次中外战争,中国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中西 文化冲突愈演愈烈,相应地中国人对西方文化的认识不断加深,中国开始 了学习西方、寻找自身出路的近代化历程。根据梁启超的归纳,近代中国 人先从器物上感觉自己要学习,渐渐意识到制度需改进,进而主张从根本 上革新文化。中国人渐渐发展出民族建国(凡不是中国人都没有权来管 中国的事)和民主(凡是中国人都有权来管中国的事)之精神。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社会与法律 一、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第一节清末社会与法律 二、国家主权与不平等条约 第一, 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自《南京条约》清廷被迫割让香港 开始,列强多次胁迫清廷割让土地。清廷不仅周围藩属尽失,东北、西北 地区丢掉大片土地,澎湖列岛及台湾悉数割让,腹心都市更有列强租界、 租借地等“国中之国”大量存在。 第二,丧失了重要的经济主权。不平等条约确立了协定关税和内地通 行税制度,清廷丧失了主权国家税收自主权。列强还获得了内河航运权、 路矿借款担保权、投资设厂权、鸦片贸易权、自由雇佣劳工权等一系列经 济特权。 第三,丧失了海关自主行政权。条约制度确立了海关行政外籍税务司 制度,列强可以通过税务司掌管海关的用人行政权,进而获得了邮政管 理权。 第四,丧失了重要的文教权力。列强为保障其在华传播西方文化的特 权,在条约中明确规定建立学校和传教之权,中国官府有厚待保护之 义务。 第五,丧失了部分司法主权。列强通过条约获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 由其领事行使其在华侨民民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后又借助领事观审、 中外会审制度将其司法管辖权扩大到与其侨民有直接关系的部分中国人。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社会与法律 二、国家主权与不平等条约

第一节清末社会与法律 三、社会危机与法律变革 清廷在直接面对西方时一次次失败,被迫由唯我独尊的天朝体制转为 承认由不平等条约构成的条约体制,加重了时处王朝衰世所固有的社会危 机。西方文化的输入和传播,使得清末朝野不能局限在固有框架内寻求解 决社会危机之法,必须进行更深层次的变革。 为了处理与列强的外交关系,应《北京条约》之要求,清廷于1861 年设立总理衙门,它是近代中国为回应西方冲击所设置的第一个重大机 构;要与列强打交道,就需了解它们,懂其语言文字,清廷于是在同治年 间设立了同文馆、广方言馆等语言学校;清廷还设立了新式枪炮军械厂、 船政局,进而派遣留学生。变化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制也要进行 配套变革。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社会与法律 三、社会危机与法律变革

第一节清末社会与法律 三、社会危机与法律变革 早在鸦片战争之前,西方列强即对清廷关于涉外案件的法律和审判很 不满。1821年的美国商船“急庇仑号”(Emily)水手处死案就是一例。 美船“急庇仑号”停泊在黄埔,船上水手德兰诺瓦(Terranova)以瓦罐 投向一中国妇女,该妇女当时在附近小船上兜卖水果,结果她受惊吓落水 淹死。广州官府命令美船交出凶手遭拒绝,遂下令停止中美贸易。后由番 禺知县在船上进行审理,船方认为这是“一种笑话式的审讯和滑稽式的 裁判”而拒绝当场交出被告。在停顿贸易的压力下,船方在一周后被迫 交出该水手,到广州府接受第二次审讯。最终德兰诺瓦被押赴刑场绞决, 尸体被送回船上。事后美国表达了他们的立场:“当我们在你们的领海 内,我们理应服从你们的法律;即使他们永远是这样的不公正,我们也不 能反对它们。”①其实,清朝官府并没有因被告是美国人就刻意如此审判 和适用法律,彼此都觉得对方不讲理,其根本原因是中西法律制度和理念 上存在巨大差异,单纯说理不足以根本改变认识和看法。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社会与法律 三、社会危机与法律变革

第一节清末社会与法律 三、社会危机与法律变革 及至鸦片战争后,确认了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其侨民的民刑事案件 归该国领事管辖,问题得以暂时解决。随着慢慢意识到领事裁判权的巨大 危害,清廷力图收回司法主权。在武力尝试失败后,只能寄望于外交谈判 五口通商 途。1902年9月,清廷与英国签订《中英续订通商航海条约》,其中第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十二款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 自强变革、洋务运动 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 -引进技术 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②希望废除领事裁判权, - 购买机器 收回司法主权,构成了晚清法制变革一大原因。 创办企业 随着近代社会变迁,清廷原先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能有效地应对新情 况、解决新问题,原先的问题更趋严重或被放大。这主要表现在:列强认 设立洋务机构 为它不能保护其侨民在华财产和人身安全;与外国人打交道的中国人认为 改革官制 中国传统律法和司法无法为其与列强的交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民族工商 √ 废除科举, 兴办新学 业受限于传统法制而无法壮大,不能与外国在华企业获得平等的法律地位。 修订法律 如在开矿、筑路、开办企业等方面没有相关法律规范,传统弊端如律例烦 -1902,沈家本修律大臣 琐、刑罚过重、刑讯逼供及书差肆虐等更显严重,法制急需革新方能济时。 -1904设“修订法律馆” 及至庚子国变,清廷遭遇空前重创,慈禧在逃难西安期间,即以光绪 名义下达关于“变法”的谕旨,规定除三纲五常之外,其他具体制度皆 可兴革,其目标是要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进而要求内而军机大臣、 六部九卿,外而各省督抚使臣,条陈变法改制之具体举措,以明何者当 因、当革、当创、当废。据此,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联衔上 《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提出整顿中法、采用西法之举措。清末历时十年 左右的包括法制在内的新政改革随之揭幕。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社会与法律 三、社会危机与法律变革 ü 五口通商 ü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ü 自强变革、洋务运动 -引进技术 -购买机器 -创办企业 -设立洋务机构 ü 改革官制 ü 废除科举,兴办新学 ü 修订法律 -1902,沈家本修律大臣 -1904设“修订法律馆

第十三章清未法制改革 第一节清末社会与法律 第二节预备立宪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民商法律制度 第五节司法制度与领事裁判权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社会与法律 第二节 预备立宪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与领事裁判权

第十三章清未法制改革 第二节预备立宪 戊戌变法 “仿行宪政”与立宪方案 三、资政院与谘议局 四、 《钦定宪法大纲》 五、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与“预备立宪”终结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一、戊戌变法 二、 “仿行宪政”与立宪方案 三、资政院与谘议局 四、《钦定宪法大纲》 五、《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与“预备立宪”终结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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