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校课件下载中心 》 教学资源 》 大学文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律史》课程教学课件(PPT讲稿)第五章 秦朝

文档信息
资源类别:文库
文档格式:PPTX
文档页数:21
文件大小:10.22MB
团购合买:点击进入团购
内容简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律史》课程教学课件(PPT讲稿)第五章 秦朝
刷新页面文档预览

第五章秦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司法制度

第五章 秦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五章秦朝法制 立法原则 (一)“以法为本”,“皆有法式” ·第一节立法活动 秦始皇奉行秦国长期坚持的法家“以法治国”国策,对前此法律令 进行补充、完善,法律调整范围扩大,规范也臻细密。他历次巡游刻石, 称自已“作制明法”“端平法度”“建定法度”“皆有法式”。①现存秦朝 竹简木牍所载法律令及文书制度,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立法原则 (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法律形式 商鞅主张建立“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的制度,宣称“为法 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①秦律有要求官府抄写其所遵用法律的 律令简帛出土 传统,②并要每年核对无误⑧。到秦始皇时,李斯建议对臣民“若欲有学 法令,以吏为师”④,这同样来自韩非“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 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⑤的制度设计。 (三)“行刑重轻”,“专任刑罚” 秦朝统治者推崇商鞅“行刑重轻”原则。⑥轻罪重刑,重罪适用更重 刑,全面提高了刑罚幅度。秦始皇依赖惩罚,更“专任刑罚”,⑦法治最 终沦为刑治,走向极端。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残酷,在“刑用 于将过”“重刑连其罪”“以刑去刑”⑧等理由下得到强化和生长。 (四)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为了维护自已权力和权威,改“‘命’为‘制’, 令’为‘诏'”,使“制、诏”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同时,“天 子自称日‘朕'”,从自己开始做“始皇帝”,⑨并通过“昼断狱”“夜理 书”,0控制行政、司法权,使自己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推 行于全国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支持了皇权的加强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二.法律形式 三.律令简帛出土

第五章秦朝法制 (一)律 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律为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律名不止于继受李悝 ·第一节立法活动 六法的盗、贼、囚、捕、杂、具六律,睡虎地秦简、岳施秦简显示律名多 达33种。 立法原则 (二)令 令,又称制、诏。秦始皇改“命为制,令为诏”,用于对律进行补 法律形式 充。如“田令”“焚书令”。岳麓素简有“素令杂抄”。 三.律令简帛出土 (三)式 式涉及程序、格式。睡虎地秦简有《封诊式》,主要为文书程序,包 括供词、记录、报告书等各种爱书的写法;涉及调查、勘验、审讯、查封 等程序,以及对于司法官吏“治狱”的规则要求。 (四)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对于法律条文的官方解释。睡虎地秦简中对秦律的某些条 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解释。主体部分为刑法,也有 对诉讼程序的说明,系法官统一解释法律令的结果,而非私人解释,在当 时具有法律效力。 (五)廷行事 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2处提到“廷 行事”,说明其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二.法律形式 三.律令简帛出土

第五章秦朝法制 三、律令简牍出土 ·第一节立法活动 自1975年湖北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1980年四川青川秦墓木牍、 1989年湖北龙岗秦简、1993年湖北王家台秦简、2002年湖南里耶秦简相继 立法原则 出土,直至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收购入藏秦简,2010年初北京 大学从香港获赠秦简,30余年间,秦简牍的11次发现,使得文献记载极为 法律形式 稀少的秦国及秦朝的律令、司法与行政文书,大量而集中地呈现于世人面 三.律简帛出土 前。其中,尤以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最丰富、重要。 (一)睡虎地秦简 1975年12月出士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共1155枚竹简。墓主抄 录的6种法律文书,内容以律为主,制订和预布时间应为战国晚期到秦始 皇时。其中有《秦律十八种》①《秦律杂抄》②, 有涉及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规定的《效律》, 另外,还有《法律答问》《封诊式》及《为吏 之道》③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二.法律形式 三.律令简帛出土

律令简帛出土 (二)里耶秦简 (三)岳瓮书院藏秦简 200m年12月湖南大学岳蓖书院从香港古董市场购藏2098枚秦简, 2002年6月出土于湘西龙山县里耶镇古城 2008年8月又接受香港一收藏家捐赠76枚秦简。疑为盗掘,出土地可能 在潮北。7类简文中的4类,属于法律令内容。其中,《为吏治官及黔首》 遗址一号井,合38000余枚简牍;2005年12月又于该镇北护城壕11号 80余枚简,内容可与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互校互补;《为狱等状四 坑出土51枚简牍。简文年代为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至秦二世二 种》252枚简,内容为上奏的谶书,是江陵、州陵等地守丞,对有关刑事 年(前208年),内容为秦迁陵县的公文档案,包括迁陵县廷与上级洞庭 案件奏谳、审议和裁决的记录:(秦律杂抄》简1000余枚,抄写《田 郡府和下属的尉曹、司空曹、仓曹、户曹诸署及都乡、启陵乡、贰春乡三)《作)《金布律)《关市律)等十余种,多见于睡虎地杂简,但 乡的往来文书和各种簿籍,涉及郡县与官署设置、官吏任用考课、赋税徭 《赋校律)《奔敏律)(兴律)和(具排)四种为首见:(秦令条抄》抄写 令文,令的名称有那卒令、那作令,延卒令,序今,脖今,快兵今,捕 役、户口、诉讼、仓储、廪食、作务、邮传、贡献、刑徒等,内容丰富、 盗赋令、伸官令等20多种。秦今首次发现,且数量较大,填补了这方面 数量众多,对了解秦朝的基层社会结构和具体运作,意义重大。个别文书 的室白 抄录了律令

律令简帛出土

第五章秦朝法制 一、官吏管理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法律要求官吏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秦律设“犯令”“废令”罪,处罚 官吏违规作为或违规不作为行为。秦律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 “犯令’”,而“令日为之,弗为,是谓‘废令’”。犯令、废令者,严 官吏管理 肃处罚;即使已经免职或调任的,也应追究。① 监察制度 法律要求官吏忠实履行职责,提升自身为官修养。首先,为官者必须 注重“官德”“吏道”。秦朝公布的《为吏之道》,强调官吏必须做到 “忠信敬上”“清廉毋谤”等“五善”,戒除“犯上弗知害”“贱士而贵货 贝”等“五失”。其次,官吏必须忠于职守,严格实施各项法律。县令 县丞有对下属吏民检举、治罪的责任。 二、监察制度 秦朝已初步建立监察制度。在中央,秦朝设立御史大夫,专司对于中 央百官的监察。御史中丞协助御史大夫,履行职责。在地方,各郡设立监 御史,专司郡县职官的监察职责。监御史受郡守指派,巡视各县,对于履 职不力、贪腐枉法者,依法处理。监御史行使监察职责,可直接针对各县 令、丞各官①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二.监察制度

一、刑法原则 第五章秦朝法制 案律总结此前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本朝特点,确定了一些有 关定罪量刑的原则。 (一)以身高为刑事青任标准 因身高与人的年龄、智力有一定的关联,而且易干测量、确定。因 此,秦朝以身高作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根据秦律,男六尺五寸、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女六尺二寸以上为“大”(成年),以下为“小”(未成年),小男子、大 女子分别指未成年与成年。盗牛、被教酸盗杀人、牧马食人稼,都因身 “高六尺”“未盈六尺”面达不到六尺五寸,或不负刑事责任,或加重教 嗖者惩罚。2 刑法原则 (二)以有无犯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 撬门健的目的是盗窃,来能撬开就走,或未撬开面被拿获,都应赎 主要罪名 黥:撬门健的目的不是盗窃的,已开才算作撬,未开应费二甲。①同理 知盗受分,虽不超一钱。同里:非知盗脏面将受,勿论。多 三. 刑种 (三)区分故意、过失 秦律称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如告发他人盔牛或伤人,实 际不存在,告发者“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四)共犯加重 拳律有“群盗”,即合伙行盗,睡虎地秦简《群盗》爱书显示其至少 有三人以上。④《法神答间》有“五人盗”按人数、“不盈五人”按脏数 加罪”,处刑城旦或迁(流荆)。 (五)自首从轻 秦律区分“自出、自告”与“得(捕获)”,“自出”“自告”等自 首者从轻。携带借用的官有物品逃亡,“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 (赃)为查”,命自首仅得递亡罪,被相获划为盗罪。 (六)连坐 本人无罪而受他人牵连得罪。有亲属连坐,凡盗奇与其他类似犯罪 同居应当连坐;什伍连坐,凡“与鲨同法”“与同罪”,其里典、同伍的 人应当连坐:⑦职务连坐,如县则的会计及其他更犯罪,县令、县丞均连 坐。四后两者皆牵连上司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二.主要罪名 三.刑种

第五章秦朝法制 (一)谋反罪 秦惠文主以“商君欲反”而车裂商鞅,灭其家。①秦二世今赵高按治 李斯父子“谋反状”,李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②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二)违反制命罪 伪装斯从国君命书,实际废置不执行,耐为候;听命书时,不下席站 立,费二甲,废。①传递国君命书的,应立即传送,不准稽留,有稀留者 刑法原则 以律论之。④ (三)强窃盗罪 主要罪名 “共盗”“群盗”多为强盗,以“强攻”为特征;“宵盗”“穴查” “抉钥”,从特征看,为窃盗。从规定看,盗物主要为盗钱、盗牛、盗马、 刑种 盗羊、盗猪、盗衣、盗采人桑叶等;特殊物品有盗公祠供品或王室祠祭 品。构成盗,从对象看,指盗他人、盗主、盗主之父母(之物);子盗父 母、父盗子,皆不构成盗。比照盗罪处理的,有“与盗同法”“坐赃为 盗”。此外,“咨”还有“盗徙封”、盗铸钱等取“私下”“偷偷”之义的 用法。 (四)杀伤罪 秦律中“贼杀伤”有“赋杀人”“赋伤人”,指故意杀、伤人,与 “斗杀人”“斗伤人”相对,贼重、斗轻。法律中严格区分斗伤与贼伤⑤。 斗杀与贼杀。此外,“主擅杀、刑、髡其臣妾”“父母擅杀、刑、髡其 子”,虽为“非公室告”,但“擅杀子”,黥为城旦春,@ (五)遗事、乏徭罪 应当福役,吏和里典已下令征发,随即逃亡,不去报到,为“通 事”:已经参加检阅、共同乘车和吃口粮,或已到服役地点,然后逃亡 皆为“乏福”。0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二.主要罪名 三.刑种

第五章秦朝法制 (一)死刑 死刑执行方法,种类烦多。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包括:鬟刑,先刑 辱,后斩首;磔刑,车裂,或称肢解: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枭 首,杀后悬首于木杆上示众:腰斩,从腰部斩茶;族刑,诛灭亲族,多为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夷三族:具五刑,先施肉刑,后处死。 (二)肉刑、耐刑 肉刑有四种:晾(墨),在额中央及两侧扎刺涂以盈迹:侧,割鼻: 刑法原则 斩左右趾(制、朋),断左右足:宫,男子割势,女子喘闭。肉刑多与徒 刑并用,即刑城且、刑鬼蕲、刑隶臣,具体有黥为城旦春、黥翻为城旦、 主要罪名 斩左趾为城旦、斩左驻又踪以为城且等。刑,指刹去鬓须。有时作为独 立刑种使用。有时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如耐为鬼崭、耐为隶臣、耐为 三.刑种 司寇、耐为候。 (三)徒刑 强制犯罪者劳作。徒刑包括:第一,城旦、春。男犯筑城,女犯春 米:不加肉刑的为完城旦。第二,鬼薪、白桑。男犯欲薪,女犯择米。第 三,来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第四,司寇、春司寇。男犯伺察寇 盗,女犯判司寇刑面劳作如春。第五,候。伺望敌情,在边地服役。 (四)流刑 主要是迁,把犯罪者迁徙到边远地区,不得迁回。 (五)财产刑 主要是贵,罚交财物或罚徭戍。除个别货徭、货戍及货布外,货甲 费盾最常见。睡虎地秦简有费一盾、费一甲、费二甲,个别有费二盾、费 二甲一盾。对官吏适用的贵刑,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性质。 五类刑罚之外,秦朝还有“赎”的规定,即可以用交钠财物代替相 应刑罚。包括蠖前、赎迁、赎幕、赎宫、赎死。岳麓素简0957号简:“赎 耐,马甲四,钱一千六百八十。"①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二.主要罪名 三.刑种

第五章秦朝法制 ·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所有权 秦时所有权,国家所有称“县官财物”,为各级各类官府所掌握的各 种动产、不动产。按里耶秦简,司空曹掌船、器、赎、赀债、徒5类统 债 计,仓曹掌禾稼、贷、畜、器、钱、徒、畜官牛、马、羊、田官等10项 婚姻家庭继承 统计,户曹掌乡户、徭、器、租质、田提封、漆、鞫7项统计,金布掌库 兵、车、工用、工用器、少内器、金钱等6项统计,②这些统计中的田、 畜、钱、物(禾稼、船、车、器)等都是国家所有的财产。 私人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秦统一后,于始皇三十 一年(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要民人向政府据实登记所垦田 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个法令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进一步 发展。动产除马匹、狗等牲畜,以及树木、禾稼、衣器、钱(货币)外, 也包括奴婢(臣妾)。③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二.债 三.婚姻家庭继承

共21页,试读已结束,阅读完整版请下载
刷新页面下载完整文档
VIP每日下载上限内不扣除下载券和下载次数;
按次数下载不扣除下载券;
注册用户24小时内重复下载只扣除一次;
顺序:VIP每日次数-->可用次数-->下载券;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