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律史》课程教学课件(PPT讲稿)第五章 秦朝

第五章秦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司法制度
第五章 秦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五章秦朝法制 立法原则 (一)“以法为本”,“皆有法式” ·第一节立法活动 秦始皇奉行秦国长期坚持的法家“以法治国”国策,对前此法律令 进行补充、完善,法律调整范围扩大,规范也臻细密。他历次巡游刻石, 称自已“作制明法”“端平法度”“建定法度”“皆有法式”。①现存秦朝 竹简木牍所载法律令及文书制度,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立法原则 (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法律形式 商鞅主张建立“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的制度,宣称“为法 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①秦律有要求官府抄写其所遵用法律的 律令简帛出土 传统,②并要每年核对无误⑧。到秦始皇时,李斯建议对臣民“若欲有学 法令,以吏为师”④,这同样来自韩非“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 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⑤的制度设计。 (三)“行刑重轻”,“专任刑罚” 秦朝统治者推崇商鞅“行刑重轻”原则。⑥轻罪重刑,重罪适用更重 刑,全面提高了刑罚幅度。秦始皇依赖惩罚,更“专任刑罚”,⑦法治最 终沦为刑治,走向极端。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残酷,在“刑用 于将过”“重刑连其罪”“以刑去刑”⑧等理由下得到强化和生长。 (四)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为了维护自已权力和权威,改“‘命’为‘制’, 令’为‘诏'”,使“制、诏”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同时,“天 子自称日‘朕'”,从自己开始做“始皇帝”,⑨并通过“昼断狱”“夜理 书”,0控制行政、司法权,使自己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推 行于全国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支持了皇权的加强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二.法律形式 三.律令简帛出土

第五章秦朝法制 (一)律 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律为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律名不止于继受李悝 ·第一节立法活动 六法的盗、贼、囚、捕、杂、具六律,睡虎地秦简、岳施秦简显示律名多 达33种。 立法原则 (二)令 令,又称制、诏。秦始皇改“命为制,令为诏”,用于对律进行补 法律形式 充。如“田令”“焚书令”。岳麓素简有“素令杂抄”。 三.律令简帛出土 (三)式 式涉及程序、格式。睡虎地秦简有《封诊式》,主要为文书程序,包 括供词、记录、报告书等各种爱书的写法;涉及调查、勘验、审讯、查封 等程序,以及对于司法官吏“治狱”的规则要求。 (四)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对于法律条文的官方解释。睡虎地秦简中对秦律的某些条 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解释。主体部分为刑法,也有 对诉讼程序的说明,系法官统一解释法律令的结果,而非私人解释,在当 时具有法律效力。 (五)廷行事 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2处提到“廷 行事”,说明其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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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秦朝法制 三、律令简牍出土 ·第一节立法活动 自1975年湖北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1980年四川青川秦墓木牍、 1989年湖北龙岗秦简、1993年湖北王家台秦简、2002年湖南里耶秦简相继 立法原则 出土,直至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收购入藏秦简,2010年初北京 大学从香港获赠秦简,30余年间,秦简牍的11次发现,使得文献记载极为 法律形式 稀少的秦国及秦朝的律令、司法与行政文书,大量而集中地呈现于世人面 三.律简帛出土 前。其中,尤以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最丰富、重要。 (一)睡虎地秦简 1975年12月出士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共1155枚竹简。墓主抄 录的6种法律文书,内容以律为主,制订和预布时间应为战国晚期到秦始 皇时。其中有《秦律十八种》①《秦律杂抄》②, 有涉及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规定的《效律》, 另外,还有《法律答问》《封诊式》及《为吏 之道》③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二.法律形式 三.律令简帛出土

律令简帛出土 (二)里耶秦简 (三)岳瓮书院藏秦简 200m年12月湖南大学岳蓖书院从香港古董市场购藏2098枚秦简, 2002年6月出土于湘西龙山县里耶镇古城 2008年8月又接受香港一收藏家捐赠76枚秦简。疑为盗掘,出土地可能 在潮北。7类简文中的4类,属于法律令内容。其中,《为吏治官及黔首》 遗址一号井,合38000余枚简牍;2005年12月又于该镇北护城壕11号 80余枚简,内容可与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互校互补;《为狱等状四 坑出土51枚简牍。简文年代为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至秦二世二 种》252枚简,内容为上奏的谶书,是江陵、州陵等地守丞,对有关刑事 年(前208年),内容为秦迁陵县的公文档案,包括迁陵县廷与上级洞庭 案件奏谳、审议和裁决的记录:(秦律杂抄》简1000余枚,抄写《田 郡府和下属的尉曹、司空曹、仓曹、户曹诸署及都乡、启陵乡、贰春乡三)《作)《金布律)《关市律)等十余种,多见于睡虎地杂简,但 乡的往来文书和各种簿籍,涉及郡县与官署设置、官吏任用考课、赋税徭 《赋校律)《奔敏律)(兴律)和(具排)四种为首见:(秦令条抄》抄写 令文,令的名称有那卒令、那作令,延卒令,序今,脖今,快兵今,捕 役、户口、诉讼、仓储、廪食、作务、邮传、贡献、刑徒等,内容丰富、 盗赋令、伸官令等20多种。秦今首次发现,且数量较大,填补了这方面 数量众多,对了解秦朝的基层社会结构和具体运作,意义重大。个别文书 的室白 抄录了律令
律令简帛出土

第五章秦朝法制 一、官吏管理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法律要求官吏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秦律设“犯令”“废令”罪,处罚 官吏违规作为或违规不作为行为。秦律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 “犯令’”,而“令日为之,弗为,是谓‘废令’”。犯令、废令者,严 官吏管理 肃处罚;即使已经免职或调任的,也应追究。① 监察制度 法律要求官吏忠实履行职责,提升自身为官修养。首先,为官者必须 注重“官德”“吏道”。秦朝公布的《为吏之道》,强调官吏必须做到 “忠信敬上”“清廉毋谤”等“五善”,戒除“犯上弗知害”“贱士而贵货 贝”等“五失”。其次,官吏必须忠于职守,严格实施各项法律。县令 县丞有对下属吏民检举、治罪的责任。 二、监察制度 秦朝已初步建立监察制度。在中央,秦朝设立御史大夫,专司对于中 央百官的监察。御史中丞协助御史大夫,履行职责。在地方,各郡设立监 御史,专司郡县职官的监察职责。监御史受郡守指派,巡视各县,对于履 职不力、贪腐枉法者,依法处理。监御史行使监察职责,可直接针对各县 令、丞各官①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二.监察制度

一、刑法原则 第五章秦朝法制 案律总结此前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本朝特点,确定了一些有 关定罪量刑的原则。 (一)以身高为刑事青任标准 因身高与人的年龄、智力有一定的关联,而且易干测量、确定。因 此,秦朝以身高作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根据秦律,男六尺五寸、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女六尺二寸以上为“大”(成年),以下为“小”(未成年),小男子、大 女子分别指未成年与成年。盗牛、被教酸盗杀人、牧马食人稼,都因身 “高六尺”“未盈六尺”面达不到六尺五寸,或不负刑事责任,或加重教 嗖者惩罚。2 刑法原则 (二)以有无犯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 撬门健的目的是盗窃,来能撬开就走,或未撬开面被拿获,都应赎 主要罪名 黥:撬门健的目的不是盗窃的,已开才算作撬,未开应费二甲。①同理 知盗受分,虽不超一钱。同里:非知盗脏面将受,勿论。多 三. 刑种 (三)区分故意、过失 秦律称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如告发他人盔牛或伤人,实 际不存在,告发者“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四)共犯加重 拳律有“群盗”,即合伙行盗,睡虎地秦简《群盗》爱书显示其至少 有三人以上。④《法神答间》有“五人盗”按人数、“不盈五人”按脏数 加罪”,处刑城旦或迁(流荆)。 (五)自首从轻 秦律区分“自出、自告”与“得(捕获)”,“自出”“自告”等自 首者从轻。携带借用的官有物品逃亡,“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 (赃)为查”,命自首仅得递亡罪,被相获划为盗罪。 (六)连坐 本人无罪而受他人牵连得罪。有亲属连坐,凡盗奇与其他类似犯罪 同居应当连坐;什伍连坐,凡“与鲨同法”“与同罪”,其里典、同伍的 人应当连坐:⑦职务连坐,如县则的会计及其他更犯罪,县令、县丞均连 坐。四后两者皆牵连上司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二.主要罪名 三.刑种

第五章秦朝法制 (一)谋反罪 秦惠文主以“商君欲反”而车裂商鞅,灭其家。①秦二世今赵高按治 李斯父子“谋反状”,李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②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二)违反制命罪 伪装斯从国君命书,实际废置不执行,耐为候;听命书时,不下席站 立,费二甲,废。①传递国君命书的,应立即传送,不准稽留,有稀留者 刑法原则 以律论之。④ (三)强窃盗罪 主要罪名 “共盗”“群盗”多为强盗,以“强攻”为特征;“宵盗”“穴查” “抉钥”,从特征看,为窃盗。从规定看,盗物主要为盗钱、盗牛、盗马、 刑种 盗羊、盗猪、盗衣、盗采人桑叶等;特殊物品有盗公祠供品或王室祠祭 品。构成盗,从对象看,指盗他人、盗主、盗主之父母(之物);子盗父 母、父盗子,皆不构成盗。比照盗罪处理的,有“与盗同法”“坐赃为 盗”。此外,“咨”还有“盗徙封”、盗铸钱等取“私下”“偷偷”之义的 用法。 (四)杀伤罪 秦律中“贼杀伤”有“赋杀人”“赋伤人”,指故意杀、伤人,与 “斗杀人”“斗伤人”相对,贼重、斗轻。法律中严格区分斗伤与贼伤⑤。 斗杀与贼杀。此外,“主擅杀、刑、髡其臣妾”“父母擅杀、刑、髡其 子”,虽为“非公室告”,但“擅杀子”,黥为城旦春,@ (五)遗事、乏徭罪 应当福役,吏和里典已下令征发,随即逃亡,不去报到,为“通 事”:已经参加检阅、共同乘车和吃口粮,或已到服役地点,然后逃亡 皆为“乏福”。0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二.主要罪名 三.刑种

第五章秦朝法制 (一)死刑 死刑执行方法,种类烦多。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包括:鬟刑,先刑 辱,后斩首;磔刑,车裂,或称肢解: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枭 首,杀后悬首于木杆上示众:腰斩,从腰部斩茶;族刑,诛灭亲族,多为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夷三族:具五刑,先施肉刑,后处死。 (二)肉刑、耐刑 肉刑有四种:晾(墨),在额中央及两侧扎刺涂以盈迹:侧,割鼻: 刑法原则 斩左右趾(制、朋),断左右足:宫,男子割势,女子喘闭。肉刑多与徒 刑并用,即刑城且、刑鬼蕲、刑隶臣,具体有黥为城旦春、黥翻为城旦、 主要罪名 斩左趾为城旦、斩左驻又踪以为城且等。刑,指刹去鬓须。有时作为独 立刑种使用。有时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如耐为鬼崭、耐为隶臣、耐为 三.刑种 司寇、耐为候。 (三)徒刑 强制犯罪者劳作。徒刑包括:第一,城旦、春。男犯筑城,女犯春 米:不加肉刑的为完城旦。第二,鬼薪、白桑。男犯欲薪,女犯择米。第 三,来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第四,司寇、春司寇。男犯伺察寇 盗,女犯判司寇刑面劳作如春。第五,候。伺望敌情,在边地服役。 (四)流刑 主要是迁,把犯罪者迁徙到边远地区,不得迁回。 (五)财产刑 主要是贵,罚交财物或罚徭戍。除个别货徭、货戍及货布外,货甲 费盾最常见。睡虎地秦简有费一盾、费一甲、费二甲,个别有费二盾、费 二甲一盾。对官吏适用的贵刑,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性质。 五类刑罚之外,秦朝还有“赎”的规定,即可以用交钠财物代替相 应刑罚。包括蠖前、赎迁、赎幕、赎宫、赎死。岳麓素简0957号简:“赎 耐,马甲四,钱一千六百八十。"①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二.主要罪名 三.刑种

第五章秦朝法制 ·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所有权 秦时所有权,国家所有称“县官财物”,为各级各类官府所掌握的各 种动产、不动产。按里耶秦简,司空曹掌船、器、赎、赀债、徒5类统 债 计,仓曹掌禾稼、贷、畜、器、钱、徒、畜官牛、马、羊、田官等10项 婚姻家庭继承 统计,户曹掌乡户、徭、器、租质、田提封、漆、鞫7项统计,金布掌库 兵、车、工用、工用器、少内器、金钱等6项统计,②这些统计中的田、 畜、钱、物(禾稼、船、车、器)等都是国家所有的财产。 私人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秦统一后,于始皇三十 一年(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要民人向政府据实登记所垦田 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个法令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进一步 发展。动产除马匹、狗等牲畜,以及树木、禾稼、衣器、钱(货币)外, 也包括奴婢(臣妾)。③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二.债 三.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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