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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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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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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有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有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 1992北京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施行日期:1 9 9 2 年 8 月 1 日 1992 北 京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 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 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 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 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 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5月3日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 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 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 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 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 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 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 5月 3日

修订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 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 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以及194年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 而成。 修可的时程中,我秀秀托国务院各有关部(秀)对本系统善桶高等学校实验宝的规别建箭面积指标 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 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 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校金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 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划指标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 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在执行本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 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37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订 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11月20日

修 订 说 明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 建标字第 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 原教育部 1979年 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以及 1984年 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 而成。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 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 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 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划指标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 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在执行本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 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 37号,邮政编码 100816),以便今后修订 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 11月 20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教室 第三节图书馆…5 第四节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6 第五节风雨操场 第六节校行政用房8 第七节系行政用房 第八节会堂……… 9 第九节学生宿舍… 第十节学生食堂 第十一节教工住宅 第十二节教工宿舍…………………………………… 10 第十三节教工食堂 。10 第十四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 10 第三章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高等专科学校各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13 第四章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15 第一节一般规定…15 第二节各项用地规划指标… 附录一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附录二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夜大学函授部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19 附加说明。20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条文说明 2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教室……………………………………………………………………………………………… 5 第三节 图书馆…………………………………………………………………………………………… 5 第四节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6 第五节 风雨操场………………………………………………………………………………………… 7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8 第七节 系行政用房……………………………………………………………………………………… 8 第八节 会堂……………………………………………………………………………………………… 9 第九节 学生宿舍………………………………………………………………………………………… 9 第十节 学生食堂………………………………………………………………………………………… 9 第十一节 教工住宅 …………………………………………………………………………………… 10 第十二节 教工宿舍 …………………………………………………………………………………… 10 第十三节 教工食堂 …………………………………………………………………………………… 10 第十四节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 ………………………………………………………………… 10 第三章 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 1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12 第二节 高等专科学校各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 13 第四章 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 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15 第二节 各项用地规划指标 …………………………………………………………………………… 16 附录一 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18 附录二 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夜大学函授部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19 附加说明 …………………………………………………………………………………………………… 20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条文说明 ………………………………………………………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 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 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 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 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 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 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 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 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 标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 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 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 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 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 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 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 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 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 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 标的规定。 1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 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 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 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 审批: 、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 院校及个别体有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 二,己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 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 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 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 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 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 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教工住 宅、教工宿舍两项校合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 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 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条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1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八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 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 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 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 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 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 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 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 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 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 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 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 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教工住 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 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 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条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 1的规定执行。 2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 表1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学生数)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学生数) 2000 2000 综合大学 3000 工科院校 3000 5000 5000 2000 2000 师范院校 3000 政法、财经 院校 3000 5000 5000 1000 1000 医学院校 2000 外语院校 2000 3000 3000 2000 500 农林院校 3000 体有院核 100 5000 2000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 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 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1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的留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 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 函授部的学生人数)。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 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二,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表2规定的折算比 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总和。 计算折算规模时采用的折算比例 表2 学生类别及层次 每生折合本科生数 本科生 1.0 工农林医体有专科生 0.9 师范政法财经专科生 0.85 进修生,干训生 1.5 研究生班学生 1.5 学位研究生 2.0 留学生 3.0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中的托儿所幼儿 园,医务所、教工及离退演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均应采用折算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利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 况进行预测。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3所列的各 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 3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 表 1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学生数)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学生数) 综合大学 2000 3000 5000 工科院校 2000 3000 5000 师范院校 2000 3000 5000 政法、财经 院 校 2000 3000 5000 医学院校 1000 2000 3000 外语院校 1000 2000 3000 农林院校 2000 3000 5000 体育院校 500 1000 2000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 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 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 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 1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的留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 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 函授部的学生人数)。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 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二、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表 2规定的折算比 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总和。 计算折算规模时采用的折算比例 表 2 学生类别及层次 每生折合本科生数 本科生 1.0 工、农、林、医、体育专科生 0.9 师范、政法、财经专科生 0.85 进修生、干训生 1.5 研究生班学生 1.5 学位研究生 2.0 留学生 3.0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中的托儿所幼儿 园、医务所、教工及离退演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均应采用折算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 况进行预测。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 3所列的各 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 3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3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 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 表3 学校类别 科类结构 学校类别 科类结构 理科 35 工科 95% 综合大学 28% 政法财经 工科院校 文、法、财经 3.5% 249% 工科 13% 理科 1.5% 理科 45% 林科 559% 文科 林业院校 45% 工科 459毫 师范院校 体育 6% 医学院校 医科 100g% 艺术 4 政法院校 政法 100g% 农科 709 财经院校 财经 100% 农业院校 财经 体 院校 体育 100% 第十二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240m的多 层或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 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4一1的规定。 十一项校舍的规别建筑面积总指标(/生) 表4一 十一项校合总指标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学校 学校 用自然规用折算规 学校 学校 类别 规模 总计 类别 规模 用自然规用折算规 模计算 模计算 模计算 总计 模计算 2000 23.98 3.69 27.67 1000 30.06 4.31 34.37 3000 2.57 3.45 26.02 2000 25.80 3.71 29.51 5000 21.01 3.22 24.23 3000 24.18 3.46 27.64 2000 27.49 3.69 31.18 2000 17.63 3.68 21.31 科院校 3000 25.84 3.45 29.29 3000 16.70 3.42 20.12 5000 24.07 3.2 27.29 5000 15.n 3.18 18.95 2000 23.92 3.69 27.61 2000 17.63 3.68 21.31 3000 22.61 3.45 26.06 3000 16.70 3.42 20.12 5000 21.06 3.20 24.26 5000 15.77 3.18 18.95 2000 27.29 3.69 30.98 1000 21.19 4.35 25.54 3000 25.51 3.45 28.96 2000 18.53 3.78 2.31 5000 23.63 3.22 26.85 2000 17.64 3.50 21.14 2000 28.06 3.69 31.75 500 30.41 5.59 36.00 业院校 3000 26.45 3.45 29.90 1000 36.05 4.35 40.40 5000 24.35 3.22 27.57 2000 30.27 3.75 34.02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 3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 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 表 3 学校类别 科类结构 学校类别 科类结构 综合大学 理科 35% 文科 28% 政法财经 24% 工科 13% 工科院校 工科 95% 文、法、财经 3.5% 理科 1.5% 师范院校 理科 45% 文科 45% 体育 6% 艺术 4% 林业院校 医学院校 政法院校 林科 55% 工科 45% 医科 100% 政法 100% 农业院校 农科 70% 财经院校 财经 100% 工科 25% 外语院校 外语 100% 财经 5% 体育院校 体育 100% 第十二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 240mm的多 层或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 4% ~6%。 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 4—1的规定。 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2/生) 表 4—1 学校 类别 学校 规模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用自然规 模 计 算 用折算规 模 计 算 总 计 学校 类别 学校 规模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用自然规 模 计 算 用折算规 模 计 算 总 计 综 合 大 学 2000 23.98 3.69 27.67 3000 22.57 3.45 26.02 5000 21.01 3.22 24.23 医 学 院 校 1000 30.06 4.31 34.37 2000 25.80 3.71 29.51 3000 24.18 3.46 27.64 工 科 院 校 2000 27.49 3.69 31.18 3000 25.84 3.45 29.29 5000 24.07 3.22 27.29 政 法 院 校 2000 17.63 3.68 21.31 3000 16.70 3.42 20.12 5000 15.77 3.18 18.95 师 范 院 校 2000 23.92 3.69 27.61 3000 22.61 3.45 26.06 5000 21.06 3.20 24.26 财 经 院 校 2000 17.63 3.68 21.31 3000 16.70 3.42 20.12 5000 15.77 3.18 18.95 农 业 院 校 2000 27.29 3.69 30.98 3000 25.51 3.45 28.96 5000 23.63 3.22 26.85 外 语 院 校 1000 21.19 4.35 25.54 2000 18.53 3.78 22.31 3000 17.64 3.50 21.14 林 业 院 校 2000 28.06 3.69 31.75 3000 26.45 3.45 29.90 5000 24.35 3.22 27.57 体 育 院 校 500 30.41 5.59 36.00 1000 36.05 4.35 40.40 2000 30.27 3.75 34.02 4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 过表4一2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 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人) 表4-2 校舍名称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教工住宅 34.14 教工宿舍 2.33 第二节教室 第十四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 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十五条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5 科别 教室指标 科别 教室指标 工科 3.60 医科 2.28 (建筑学专业) (6.38) 政法,财经 2.28 理科 2.21 外语 3.37 文科 2.60 艺术 3.37 农林科 2.14 体育 1.35 ③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 第十六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6 学校类别 教室指标 学校类别 教室指标 综合大学 2.52 医学院校 2.28 工科院校 3.53 政法院校 2.28 师范院校 2.38 财经院校 2.28 农业院校 2.51 外语院校 3.37 林业院校 2.80 体育院校 1.35 第三节图书馆 第十七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 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 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第十八条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7的规定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 过表 4—2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 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人) 表 4—2 校舍名称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教工住宅 34.14 教工宿舍 2.33 第二节 教 室 第十四条 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 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十五条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5的规定。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5 科别 教室指标 科别 教室指标 工 科 3.60 医 科 2.28 (建筑学专业) (6.38) 政法、财经 2.28 理 科 2.21 外 语 3.37 文 科 2.60 艺 术 3.37 农林科 2.14 体 育 1.35 注:①医科指标中已包括后期临床教学所需的教室。 ②外语科指标中未包括语言实验室。 ③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 第十六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6的规定。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6 学校类别 教室指标 学校类别 教室指标 综合大学 2.52 医学院校 2.28 工科院校 3.53 政法院校 2.28 师范院校 2.38 财经院校 2.28 农业院校 2.51 外语院校 3.37 林业院校 2.80 体育院校 1.35 第三节 图 书 馆 第十七条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 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 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第十八条 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7的规定。 5

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7 科别 学科自然规模 研究生 500100020003000 5000 补助指标 理工,农,林医体育各科 2.91 2.452.0m1.82 1.54 0.50 文法财经、艺术各科 2.95 2.642.25 1.99 1.77 0.55 第十九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8的规定。 按学校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8 学校自然规模 学校类别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综合大学 2.56 2.35 2.03 科院校 1 16 师范院花 2 2.35 2.03 农业院核 2.15 1.91 1.64 林业院校 一 2.07 1.93 1.60 医学院校 2.45 2.07 1.82 政法院校 225 109 177 225 1.99 177 外语院 2.64 2.25 1.9 体育院校 2.1 2.45 2 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 第四节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 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 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等。个别学校设立的分 析测试中心应专案报批,不在本指标之内。专职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资料室、生产性工厂农场林场、医学 院的附属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均不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一条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不含计算中心)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 过表9的规定。 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不含计算中心)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生) 表9 学科自然规模 科别 研究生 30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补助指标 工科 12.93 1L.06 9.53 8.n 8.28 0.93 2.00 理,农、林医科 12.90 10.91 9.31 8.52 8.02 7.6 2.00 文科 1.01 0.58 0.41 0.36 0.34 0.20 外语,政法财经 1.46 115 0.94 0.85 0.81 0.76 0.20 艺术 15.56 12.32 7.97 2.00 体育 1.8 1.72 1.58 2.00

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7 科别 学 科 自 然 规 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研究生 补助指标 理、工、农、林、医、体育各科 2.91 2.45 2.07 1.82 1.54 0.50 文、法、财经、艺术各科 2.95 2.64 2.25 1.99 1.77 0.55 第十九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8的规定。 按学校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8 学校类别 学 校 自 然 规 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综合大学 — — 2.56 2.35 2.03 工科院校 — — 2.13 1.89 1.61 师范院校 — — 2.54 2.35 2.03 农业院校 — — 2.15 1.91 1.64 林业院校 — — 2.07 1.93 1.60 医学院校 — 2.45 2.07 1.82 — 政法院校 — — 2.25 1.99 1.77 财经院校 — — 2.25 1.99 1.77 外语院校 — 2.64 2.25 1.99 — 体育院校 2.91 2.45 2.07 — — 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 第四节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 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 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等。个别学校设立的分 析测试中心应专案报批,不在本指标之内。专职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资料室、生产性工厂农场林场、医学 院的附属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均不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一条 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不含计算中心)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 过表 9的规定。 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不含计算中心)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9 科别 学 科 自 然 规 模 30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研究生 补助指标 工 科 — 12.93 11.05 9.53 8.77 8.28 0.93 2.00 理、农、林、医科 — 12.90 10.91 9.31 8.52 8.02 7.66 2.00 文 科 — 1.01 0.58 0.41 0.36 0.34 0.20 外语、政法、财经 — 1.46 1.15 0.94 0.85 0.81 0.76 0.20 艺 术 15.56 12.32 7.97 — — — — 2.00 体 育 — 1.98 1.72 1.58 — — — 2.0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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