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 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 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 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 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 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 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 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 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 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 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 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 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 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 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 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 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 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 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 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 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 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 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 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 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 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 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 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 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 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 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 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 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 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 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 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 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 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 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 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 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 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 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 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 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按次数下载不扣除下载券;
注册用户24小时内重复下载只扣除一次;
顺序:VIP每日次数-->可用次数-->下载券;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高职专科)65个专业.pdf
- 哈佛商业评论:How Will You Measure Your Life?.pdf
- BRIDGING THE GAPS IN LEARNING:THE ROLE OF MODERN EDUCATIONAL TECHNOLOGY TOOLS.pdf
-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心理韧性研究综述.pdf
- 临沂大学:2019年就业质量分析报告.pdf
- 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健康心理学》课程教学资源(讲稿)大学生健康心理学.pdf
- 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健康心理学》课程教学资源_大学生生活风格与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pdf
- 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健康心理学》课程教学资源_第一讲 健康的学习心态及自我调节、第二讲 人际交往中的问题处理技术、第三讲 交通和合的身心健康理论.pdf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心理学(通识)Managerial Psychology》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9章 态度、情绪和工作.ppt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心理学(通识)Managerial Psychology》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8章 激励.pptx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心理学(通识)Managerial Psychology》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5章 培训与开发.ppt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心理学(通识)Managerial Psychology》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4章 工作分析和绩效.pptx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心理学(通识)Managerial Psychology》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3章 个体差异与评估.pptx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心理学(通识)Managerial Psychology》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2章 管理心理学中的研究方法.pptx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心理学(通识)Managerial Psychology》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1章 课程介绍.pptx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心理学(通识)Managerial Psychology》课程教学资源(讲义)第四章 组织文化.pdf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心理学(通识)Managerial Psychology》课程教学资源(讲义)第六章 人格与员工态度.pdf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心理学(通识)Managerial Psychology》课程教学资源(讲义)第五章 认知与归因.pdf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心理学(通识)Managerial Psychology》课程教学资源(讲义)第二章 管理哲学.pdf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心理学(通识)Managerial Psychology》课程教学资源(讲义)第三章 技术和文化影响.pdf
- 教育类课程参考资料:《像成功者一样思考》PDF电子书(共九章).pdf
- 基于“学习产出”(OBE)的工程教育模式(汕头大学的实践与探索).pdf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2009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年鉴.pdf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2010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年鉴.pdf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2011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年鉴.pdf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2012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年鉴.pdf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2013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年鉴.pdf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2014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年鉴.pdf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2016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年鉴.pdf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2017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年鉴.pdf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2018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年鉴.pdf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2019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年鉴.pdf
- 《小学数学课程与教学论》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二章 小学数学课程标准(前言).ppt
- 《小学数学课程与教学论》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二章 小学数学课程标准(课程内容).ppt
- 《小学数学课程与教学论》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二章 小学数学课程标准(课程目标).ppt
- 《小学数学课程与教学论》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一章 走进小学数学课程.pptx
- 《小学数学课程与教学论》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三章 数与代数的教学 第一节 数的认识.pptx
- 《小学数学课程与教学论》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三章 数与代数的教学 第三节 常见的量的教学.pptx
- 《小学数学课程与教学论》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三章 数与代数的教学 第二节 数的运算的教学.pptx
- 《小学数学课程与教学论》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三章 数与代数的教学 第五节 式与方程、正比例与反比例的教学.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