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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课程教学课件(案例法规)最新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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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课程教学课件(案例法规)最新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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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16180-2006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 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 准。本标准代替GB/T16180一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 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 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 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 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一1996进 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 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 原则作了调整: 一一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一一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一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一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 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 准。本标准代替 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 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 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 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 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 GB/T 16180 —1996进 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 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 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一一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一一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一一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一一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一一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一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一一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 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一一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一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 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 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 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 A 判定基准补充的 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 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 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 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 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 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C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 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 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 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 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 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 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 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 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B.1分级系列(注:可以点击文章下面的页数,显示各级伤残鉴定 标准)》 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 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 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 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 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 、 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 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 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 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B. 1分级系列 (注:可以点击文章下面的页数,显示各级伤残鉴定 标准) 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 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 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02<5.3kPa(40mml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 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 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imal/L(8mg/dL)。 注:P0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 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 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 ≤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 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 ≤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 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dd-chiari 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mmHg)];(注:P02中2是下标) 34)尘肺Π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1/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 或血浆肌酐 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

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 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 ≤10°): 20)双眼矫正视力30cm2(注:2为平 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注:同上):

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 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 ≤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 (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 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 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注:10的10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 II 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 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

次方)/几: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 ≤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 ≤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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