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PPT教学课件(物权法)第2章 物权变动

第二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第三节动产交付 。第四节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第五节 物权行为理论 ·第六节非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
⚫ 第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第三节 动产交付 ⚫第四节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第五节 物权行为理论 ⚫第六节 非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讨论物权变动的前提: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一)物权与债权在法律上的比较: 绝对权;支配权 法定主义;客体特定 无期限;优先效力
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讨论物权变动的前提: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一)物权与债权在法律上的比较: 绝对权;支配权 法定主义;客体特定 无期限;优先效力

(二)物权反映特定社会财富的归属,但使用才是 人类永恒的社会现象。根据人对物的使用方式,分 析社会生活中物权与债的基本区别 1、使用动产的方式: 购买;租用;借用(汽车;睡袋;衣服) 2、使用土地的方式:租用;设立使用权(130 131条把农民的地权塑造为物权:承包期内发包人 不得调整和收回承包地) 3、住房方式:借用;租用;买房。 ●小结: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稳定性
(二)物权反映特定社会财富的归属,但使用才是 人类永恒的社会现象。根据人对物的使用方式,分 析社会生活中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 1、使用动产的方式: 购买;租用;借用(汽车;睡袋;衣服)。 2、使用土地的方式:租用;设立使用权(130、 131条把农民的地权塑造为物权:承包期内发包人 不得调整和收回承包地)。 3、住房方式:借用;租用;买房。 ⚫小结: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稳定性

(三)就社会实践中的具体交易而言,交易都体现 为连续不断的过程,不存在债权过程和物权转移过 程的严格区分,当事人的交易意思也没有作此区分 因此,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似乎有理论概念绑架社 会生活之嫌。但是,法律主要是为专业人士预备的 物权和债权概念之分只是公平解决纠纷的手段而已 并不会破坏交易的连续性和便捷性
(三)就社会实践中的具体交易而言,交易都体现 为连续不断的过程,不存在债权过程和物权转移过 程的严格区分,当事人的交易意思也没有作此区分。 因此,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似乎有理论概念绑架社 会生活之嫌。但是,法律主要是为专业人士预备的, 物权和债权概念之分只是公平解决纠纷的手段而已, 并不会破坏交易的连续性和便捷性

2010年10月,刘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刘某购买 李某名下房产。刘某支付220万元全款后,李某妻 子陈某以擅自处分共有房为由不同意,刘某遂诉。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97条,在案涉房屋 共有权人陈某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情况下,李某作 为共有权人之一对案涉房屋处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 定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 本案刘某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案涉房屋共有权 人陈某不同意,故刘某诉请不符合《合同法》110 条关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能够履行”的条件,遂 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刘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刘某购买 李某名下房产。刘某支付220万元全款后,李某妻 子陈某以擅自处分共有房为由不同意,刘某遂诉。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97条,在案涉房屋 共有权人陈某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情况下,李某作 为共有权人之一对案涉房屋处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 定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 本案刘某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案涉房屋共有权 人陈某不同意,故刘某诉请不符合《合同法》110 条关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能够履行”的条件,遂 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 不俯合《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条件或共有人约定 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 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 有房屋并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点评:物权登记公示及无权处分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是以往处理此类案通行裁判规则,本案尝试以 履行不能规则重建共有人权益保护制度
⚫实务要点: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 不符合《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条件或共有人约定 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 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 有房屋并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点评:物权登记公示及无权处分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是以往处理此类案通行裁判规则,本案尝试以 履行不能规则重建共有人权益保护制度

·裁判要旨一房屋共有人擅自出卖登记在其 名下房产,另一共有人不同意的,法院应驳 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合同有效 但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裁判要旨——房屋共有人擅自出卖登记在其 名下房产,另一共有人不同意的,法院应驳 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合同有效, 但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二、 物权变动的方式概述 (一)通过合同导致的物权变动: 合同十公示(登记或者交付)→物权变动 (二)通过事实行为、事件导致物权变动:行为、 事件成就时发生物权效力(享有、产生、消灭) 。1、法律文书、人民政府征收决定(28》 ●2、继承或受遗赠(29) ●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30)
⚫ 二、物权变动的方式概述 (一)通过合同导致的物权变动: 合同+公示(登记或者交付)→物权变动 (二)通过事实行为、事件导致物权变动:行为、 事件成就时发生物权效力(享有、产生、消灭) ⚫ 1、法律文书、人民政府征收决定(28) ⚫ 2、继承或受遗赠(29) ⚫ 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30)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物权设立、变动时,当事人必须将物权设立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使社会公众知晓,否则不 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理由: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 。(二)功能:确定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标志;让义 务人知晓物的归属和利用状况(侵权法)。 。(三)公示方式: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物权设立、变动时,当事人必须将物权设立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使社会公众知晓,否则不 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理由: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 ⚫(二)功能:确定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标志;让义 务人知晓物的归属和利用状况(侵权法)。 ⚫(三)公示方式: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4、效力(公示力):生效要件主义(德国、瑞 士);对抗要件主义(法国、日本) 5、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效力(公示力):生效要件主义(德国、瑞 士);对抗要件主义(法国、日本) 5、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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