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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PPT教学课件(总论)第三、四章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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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PPT教学课件(总论)第三、四章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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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主体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 必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五、监护 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七、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二、人格权 ❖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五、监护 ❖ 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七、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的概念 ÷1、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2、特征: ÷生物人(Homo)→社会人(Persona) ÷3、自然人与公民:公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属 公法(宪法、国籍法、国际法)范畴

自然人的概念 ❖ 1、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 2、特征: ❖ 生物人(Homo )➔ 社会人(Persona) ❖ 3、自然人与公民:公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属 公法(宪法、国籍法、国际法)范畴

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医院妇产科, 于当日下午6时10分产下男婴乙,未足月、畸形, 于7时8分在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恰巧偕两岁 的长子丁赴外地探亲,听闻其妻住院,即驾车返 回,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成为植物人,丙则 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又丙立有遗嘱,以 其遗产的1/10,遗赠于其爱犬“小皮”,由戊 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之。试问丙的遗产,应如何 分配?

❖ 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医院妇产科, 于当日下午6时10分产下男婴乙,未足月、畸形, 于7时8分在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恰巧偕两岁 的长子丁赴外地探亲,听闻其妻住院,即驾车返 回,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成为植物人,丙则 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又丙立有遗嘱,以 其遗产的1/10,遗赠于其爱犬“小皮”,由戊 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之。试问丙的遗产,应如何 分配?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①普遍性与平等性; ②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1、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2、特征: ❖ ①普遍性与平等性; ❖ ②不可转让性; ❖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出生 ①出生时间的确定: ·阵痛说: 女露出说; 断带说: 发声说: 独立呼吸说;

❖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出生 ❖ ①出生时间的确定: ❖ 阵痛说; ❖ 露出说; ❖ 断带说; ❖ 发声说; ❖ 独立呼吸说;

÷甲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3月18日, 而医院的出生证明记载的日期是1990年2月4 日,请问甲的民事权利能力自何时开始?

❖ 甲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3月18日, 而医院的出生证明记载的日期是1990年2月4 日,请问甲的民事权利能力自何时开始?

《民法总则》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 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 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 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民法总则》第15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 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 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 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②未出生胎儿的特殊保护 ÷案例1:夫甲因病死亡,遗留财产价值5000万元 但未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有遗孀乙、甲之父母 丁与戊。甲之遗产于其死亡后2个月,进行了分割: 但甲死亡时,乙已身怀六甲,且在3个月后,乙平 安产下一子丙。问:遗产如何分配? 案例2:甲妇身怀胎儿乙期间,因丙医院过失,甲、 乙均感染TPP病毒,乙因此畸形。问:谁有权向 医院主张赔偿?

②未出生胎儿的特殊保护 ❖ 案例1:夫甲因病死亡,遗留财产价值5000万元, 但未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有遗孀乙、甲之父母 丁与戊。甲之遗产于其死亡后2个月,进行了分割。 但甲死亡时,乙已身怀六甲,且在3个月后,乙平 安产下一子丙。问:遗产如何分配? ❖ 案例2:甲妇身怀胎儿乙期间,因丙医院过失,甲、 乙均感染TPP病毒,乙因此畸形。问:谁有权向 医院主张赔偿?

对胎儿保护的立法模式: 1、个别保护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725条:继承、受遗赠 《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第2款:继承,第1912条:保佐, 侵权保护 ÷《日本民法典》第721条: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第886条、965条:继承、受遗赠。 ·2、总括保护主义 《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子女,只要出生时尚生存, 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关于 其个人利益保护,视为即已出生

对胎儿保护的立法模式: ❖ 1、个别保护主义 ❖ 《法国民法典》第725条:继承、受遗赠 ❖ 《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第2款:继承,第1912条:保佐, 侵权保护 ❖ 《日本民法典》第721条: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第886条、965条:继承、受遗赠。 ❖ 2、总括保护主义 ❖ 《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子女,只要出生时尚生存, 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 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关于 其个人利益保护,视为即已出生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 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 不存在

❖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 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 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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