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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PPT教学课件(总论)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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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PPT教学课件(总论)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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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物 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物、行为、 人身利益和知识产品在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中 对民事主体实现民事权利的作用和影响,掌 握物的特征和学理分类,了解物的特殊类型 货币和有价证券。 ÷【教学重点】物的特征,物的分类

❖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物、行为、 人身利益和知识产品在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中 对民事主体实现民事权利的作用和影响,掌 握物的特征和学理分类,了解物的特殊类型 货币和有价证券。 ❖ 【教学重点】物的特征,物的分类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特征: ÷有益性; 客观性; 法定性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 ❖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特征: ❖ 有益性; ❖ 客观性; ❖ 法定性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1、物 2、权利 3、行为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 1、物 ❖ 2、权利 ❖ 3、行为 ❖ 4、知识产品 ❖ 5、人身利益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 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一定经 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 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一定经 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二)法律特征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3、须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具有稀缺性; ·5、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法律特征 ❖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 2、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 3、须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 4、须具有稀缺性; ❖ 5、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前沿讨论】 冬网络虚拟财产是物吗?

【前沿讨论】 ❖ 网络虚拟财产是物吗?

虚拟财产,即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 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排他性的信息资 源。 。《民法总测》127: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 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 ①物权说 ②债权说 ③新型财产说 ④知识产权说

❖ 虚拟财产,即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 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排他性的信息资 源。 ❖ 《民法总则》127: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 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 ①物权说 ②债权说 ③新型财产说 ④知识产权说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 经济价值的物。 动产:凡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 物。 《担保法》第92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 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 产以外的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 经济价值的物。 动产:凡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 物。 ➢ 《担保法》第92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 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 产以外的物

区分的意义: ①公示方法不同; ②得以设立他物权的类型不同; ③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 ①一元主义或结合主义:德国、瑞士 ②二元主义或分别主义:日本、台湾地区 ③我国立法例:二元主义

区分的意义: ①公示方法不同; ②得以设立他物权的类型不同; ③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 ①一元主义或结合主义:德国、瑞士 ②二元主义或分别主义:日本、台湾地区 ③我国立法例:二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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