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PPT教学课件(债权法)第2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一合意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合意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概述 (一)概念: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一个动态过程,一般需要 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的成立:当事人为设立变更解除一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事实,是合同 订立过程的完成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概述 (一)概念: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一个动态过程,一般需要 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的成立:当事人为设立变更解除一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事实,是合同 订立过程的完成

(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1、有双方以上当事人; ·2、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哪些条款是主要条款??? ·客观的主要条款一一主体、标的、数量; ·主观的主要条款一一视当事人意愿而定
(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1、有双方以上当事人; 2、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哪些条款是主要条款??? 客观的主要条款——主体、标的、数量; 主观的主要条款——视当事人意愿而定

●特殊成立要件: 针对特定类型的合同 ●1、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2、要物合同;交付标的物
特殊成立要件: ——针对特定类型的合同 1、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2、要物合同;交付标的物

二、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对方提 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4条) 1、要约由特定的人向相对人发出作出; ·(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必须反映要约人的订约意图
二、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对方提 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4条) 1、要约由特定的人向相对人发出作出; (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必须反映要约人的订约意图

·【2005一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 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 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 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 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 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2005-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 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 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 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 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 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二)要约邀请:一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15条)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是否能反映当事人的订约意图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一一商品房销 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 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 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 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 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 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15条)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是否能反映当事人的订约意图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销 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 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 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 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 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 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6条) 即要约的拘束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生效;对话式要约:对方了解时生效。 •2、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不得随意变更、撤消要约。 3、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取得承诺的资格(形成权)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6条) 即要约的拘束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生效;对话式要约:对方了解时生效。 2、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不得随意变更、撤消要约。 3、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取得承诺的资格(形成权)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7、18、19条) 、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 收到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消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002-12】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 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 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 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表示接受 要约。对此,应如何定性?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7、18、19条) 1、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 收到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消: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002-12】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 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 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 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表示接受 要约。对此,应如何定性?

(五)要约的失效:T20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终止)
(五)要约的失效:T20——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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