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罗马法的特质(朱淑丽)

罗马法的特质 朱淑丽 发布时间:2005-12-30人民法院报 大陆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了解罗马法的特质,即 可从源头上把握大陆法的特色。 罗马法的发展极为庞大复杂。在时间上,从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后6世纪 为止,历时1300年。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代表各时代的法律:十二铜 表法、市民法、万民法、裁判官法、皇帝敕谕、法学提要、学说汇纂等。从如此 复杂的法体系中,可以把罗马法思想的特质总结为如下几点。 罗马法为成文法 罗马人以制定成文法来维持国家秩序。罗马帝国领土横跨欧、亚、非三大 洲,领域内的种族复杂无比,国家组织与行政机构庞大。有鉴于此,罗马帝国的 法律思想以维护国家秩序为第一要务,也就力求法的安定性。法的安定性在于 第一,国家以成文制定法律,并公告以使周知:第二,法的内容力求简明,避免 多义性;第三,法的存在要有持续性,其修改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如此,全国上 下才有一套客观规范的标准,才能保障法律的强制性和效力。 基于法律是外在的行为规范,罗马人将法律从伦常习惯中分离出来,使罗 马法成为一个有逻辑的体系和一门专业性的知识,必须受严格的训练才能掌握。 这对法律成为文化,以及对于法律教育的推展和法律理论的成长大有裨益。 罗马法体系可分为前期和后期的集大成。前期的集大成是习惯法形成的 《十二铜表法》,后期的集大成是《罗马法大全》(或称《国法大全》),由学 说汇纂、法学提要、敕谕集成与新敕谕编纂而成。个别的成文法共有六种:(1) 国民会议决议;(2)平民会议决议;(3)元老院决议;(4)高级官吏告令; (5)法学家解答;(6)皇帝敕谕。 成文的罗马法文义清晰,理论精辟,体系一贯,发展甚为完备,“以致 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因此,罗马法并没有随罗马帝 国的衰亡而消失。至欧洲中世纪,“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起初在 意大利后来在其他国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 得威信”(马克思语)。 二、罗马法为个人的权利法 就公法而言,由于罗马国家的庞大发展,罗马人于帝国时期实施中央集权 制。国民以个人身份参与国家活动,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宗族、家族的机能不
罗马法的特质 朱淑丽 发布时间:2005-12-30 人民法院报 大陆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了解罗马法的特质,即 可从源头上把握大陆法的特色。 罗马法的发展极为庞大复杂。在时间上,从公元前 7 世纪至公元后 6 世纪 为止,历时 1300 年。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代表各时代的法律:十二铜 表法、市民法、万民法、裁判官法、皇帝敕谕、法学提要、学说汇纂等。从如此 复杂的法体系中,可以把罗马法思想的特质总结为如下几点。 一、罗马法为成文法 罗马人以制定成文法来维持国家秩序。罗马帝国领土横跨欧、亚、非三大 洲,领域内的种族复杂无比,国家组织与行政机构庞大。有鉴于此,罗马帝国的 法律思想以维护国家秩序为第一要务,也就力求法的安定性。法的安定性在于: 第一,国家以成文制定法律,并公告以使周知;第二,法的内容力求简明,避免 多义性;第三,法的存在要有持续性,其修改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如此,全国上 下才有一套客观规范的标准,才能保障法律的强制性和效力。 基于法律是外在的行为规范,罗马人将法律从伦常习惯中分离出来,使罗 马法成为一个有逻辑的体系和一门专业性的知识,必须受严格的训练才能掌握。 这对法律成为文化,以及对于法律教育的推展和法律理论的成长大有裨益。 罗马法体系可分为前期和后期的集大成。前期的集大成是习惯法形成的 《十二铜表法》,后期的集大成是《罗马法大全》(或称《国法大全》),由学 说汇纂、法学提要、敕谕集成与新敕谕编纂而成。个别的成文法共有六种:(1) 国民会议决议;(2)平民会议决议;(3)元老院决议;(4)高级官吏告令; (5)法学家解答;(6)皇帝敕谕。 成文的罗马法文义清晰,理论精辟,体系一贯,发展甚为完备,“以致一 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因此,罗马法并没有随罗马帝 国的衰亡而消失。至欧洲中世纪,“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起初在 意大利后来在其他国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 得威信”(马克思语)。 二、罗马法为个人的权利法 就公法而言,由于罗马国家的庞大发展,罗马人于帝国时期实施中央集权 制。国民以个人身份参与国家活动,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宗族、家族的机能不

受重视。就私法而言,法律生活不迁就宗族、家族的团体生活,而是以个人的行 为或活动为中心。 罗马法以个人自由、个人利益为基础。个人以自己的利益和目的而独立存 在,不像中国传统法,个人须依附于团体始能存在。权利主体是一自由形态,除 受正义和公平原则拘束外,不受其他因素支配。身份上的意思自治与债法上的契 约自由是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单独的个人只要有行为能力,得为任何有效的意思 罗马个人主义的观念,在法律概念上表现得非常极端。人分自由人与奴隶 自由人分两种:一出生即自由者;奴隶被解放者。奴隶也分两种:出生即奴隶者; 被征服而沦为奴隶者。凡是自由人则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上享有自由与权利 奴隶则列入无人格之物,可以买卖。其次,自由人又分为罗马市民与外国人。罗 马市民较外国人享有更多权利 罗马法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个人在法律上享有各种权利。在人格法上,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依市民法的自由结婚权,及依自己意志的自由结社权。财 产法分为债法、物权及继承法。罗马债法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契约内容只要不违 反公平正义原则,一任当事人自由订立,他人不能干涉。罗马物权法实行十足的 个人主义,比如所有权甚少顾虑社会团体的相互性,体现个人权利无限制的绝对 性,支配权上达天空,下达地底。土地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或继承,如动产一般 容易,土地上的牧草、水源不承认共同使用的原则。在继承法上,罗马法不承认 家产的共同共有,家长可以遗嘱自由处分财产,并可以遗嘱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 承权。 可见,近代大陆私法的三大原则一一契约自由、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以及 个人责任,受罗马法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影响至为深远。 罗马法区分公法与私法 罗马法区分公法与私法,现代大陆法系法律学说的公、私法之分即渊源于 罗马法之所以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旨在强调国家机能的优越性。国家的首 要任务是创造法律秩序,为达此目的,国家的意志应该超越个人私见,个人有必 要绝对服从。如果个人为所欲为,破坏秩序,国家有权干预和制裁。罗马在从城 邦发展为世界帝国的过程中,国家政权日益强大,逐渐有能力通过法律手段实现 其职能。法的概念随之逐渐形成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起初,公法表示国家的权利及国家的财产关系,私法表示个人及其家属的 权利或财产关系,这种区分并非要将所有法律分为两大类。后来,西塞罗及罗马 法学家以法律规定对象来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公法调整国家事务,私法调整 私人事务。所谓国家事务是将人民视为一个整体的事务,尤其国家组织及其机关 的活动和行为。因此公法通常是具有权威性的国家制定法,其效力由国家政权加 以保障。换言之,国家制定法基于统治之优越性,其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私
受重视。就私法而言,法律生活不迁就宗族、家族的团体生活,而是以个人的行 为或活动为中心。 罗马法以个人自由、个人利益为基础。个人以自己的利益和目的而独立存 在,不像中国传统法,个人须依附于团体始能存在。权利主体是一自由形态,除 受正义和公平原则拘束外,不受其他因素支配。身份上的意思自治与债法上的契 约自由是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单独的个人只要有行为能力,得为任何有效的意思 表示。 罗马个人主义的观念,在法律概念上表现得非常极端。人分自由人与奴隶。 自由人分两种:一出生即自由者;奴隶被解放者。奴隶也分两种:出生即奴隶者; 被征服而沦为奴隶者。凡是自由人则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上享有自由与权利; 奴隶则列入无人格之物,可以买卖。其次,自由人又分为罗马市民与外国人。罗 马市民较外国人享有更多权利。 罗马法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个人在法律上享有各种权利。在人格法上,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依市民法的自由结婚权,及依自己意志的自由结社权。财 产法分为债法、物权及继承法。罗马债法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契约内容只要不违 反公平正义原则,一任当事人自由订立,他人不能干涉。罗马物权法实行十足的 个人主义,比如所有权甚少顾虑社会团体的相互性,体现个人权利无限制的绝对 性,支配权上达天空,下达地底。土地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或继承,如动产一般 容易,土地上的牧草、水源不承认共同使用的原则。在继承法上,罗马法不承认 家产的共同共有,家长可以遗嘱自由处分财产,并可以遗嘱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 承权。 可见,近代大陆私法的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以及 个人责任,受罗马法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影响至为深远。 三、罗马法区分公法与私法 罗马法区分公法与私法,现代大陆法系法律学说的公、私法之分即渊源于 此。 罗马法之所以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旨在强调国家机能的优越性。国家的首 要任务是创造法律秩序,为达此目的,国家的意志应该超越个人私见,个人有必 要绝对服从。如果个人为所欲为,破坏秩序,国家有权干预和制裁。罗马在从城 邦发展为世界帝国的过程中,国家政权日益强大,逐渐有能力通过法律手段实现 其职能。法的概念随之逐渐形成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起初,公法表示国家的权利及国家的财产关系,私法表示个人及其家属的 权利或财产关系,这种区分并非要将所有法律分为两大类。后来,西塞罗及罗马 法学家以法律规定对象来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公法调整国家事务,私法调整 私人事务。所谓国家事务是将人民视为一个整体的事务,尤其国家组织及其机关 的活动和行为。因此公法通常是具有权威性的国家制定法,其效力由国家政权加 以保障。换言之,国家制定法基于统治之优越性,其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私

自变更。至于私人事务,是指个人间因法律行为而生之各种关系或权利义务。国 家以没有直接侵害其利益或威胁其生存为由,而不加干涉。所以私法适用意思自 治原则,而不采取强制拘束。因为私法具有这样的特性,所以其种类不限于国家 制定的成文法,即使习惯、学说等也可包括在内。此外,在成文的私法中,以任 意法为原则,强制法为例外,国家制定的私法大多在于补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 的情形。 依罗马法,个人的行为如危害到国家秩序或侮辱国神、妨害公共安宁,通 称为刑事犯,属公法范围。犯罪则由国家依职权主动追诉,使犯罪人受到制裁。 反之,基于个人的法律行为而对他人引起的责任,例如契约的违反或债务的不履 行,属于私法范围,此时法院不得依职权保护,必须有受害人的请求始可
自变更。至于私人事务,是指个人间因法律行为而生之各种关系或权利义务。国 家以没有直接侵害其利益或威胁其生存为由,而不加干涉。所以私法适用意思自 治原则,而不采取强制拘束。因为私法具有这样的特性,所以其种类不限于国家 制定的成文法,即使习惯、学说等也可包括在内。此外,在成文的私法中,以任 意法为原则,强制法为例外,国家制定的私法大多在于补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 的情形。 依罗马法,个人的行为如危害到国家秩序或侮辱国神、妨害公共安宁,通 称为刑事犯,属公法范围。犯罪则由国家依职权主动追诉,使犯罪人受到制裁。 反之,基于个人的法律行为而对他人引起的责任,例如契约的违反或债务的不履 行,属于私法范围,此时法院不得依职权保护,必须有受害人的请求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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