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总论》瑞士民法典的特征(朱淑丽)

瑞士民法典的特征 华东政法学院朱淑丽 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06-05-26 《瑞士民法典》于1907年12月10日通过,19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相对于《德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具有以下特别之处:它采用了生动的民族语言, 结构清晰、相对留有余地,并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克服制定法公认 的不完备性。 这部法典条文简洁,表达鲜明:法律术语采用本民族而非异邦的语言, 力求“以民众的思想来说话”,使其规定让每个在法定关系中从事活动、即便是 没有受过专业教育的人也能理解。它克服了《德国民法典》的复杂化缺陷,避免 法律上的技术性专业用语和法律条文的交叉参引,取而代之的是鲜明生动的措辞 和意义明确的表达 《瑞士民法典》在体系上追随了学说汇纂理论发展的五编结构形式:人 法、家庭法、继承法、物法和债法。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学说汇纂体系: 没有总则部分。尽管有学者批评说,不设总则部分“在法律条文的建筑上安放屋 脊”,法律的其余部分就可能“像杂乱无序的瓦砾”一样四处放置,但瑞士在其 法律进程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至今都未感到没有总则部分是一个缺 陷 法律规定的内容有意识地留有余地,不求面面俱到,是《瑞士民法典》 结构上的另一特别之处。《德国民法典》力求详细周密,故其抽象的基本原则以 各种例外和限制独具一格,而这种例外和限制常常谨小慎微,无所不及。《瑞士 民法典》却大多限于对所述法律制度提出一个基本要旨,由法官在案情的基础上 对此加以充实。我们可以通过对比某些具体问题在两部法典中的详细程度,来认 识《瑞士民法典》的这一特点。例如,《德国民法典》用47个条款规定代位继 承,《瑞士民法典》仅用5条;有关收养,前者32条,后者18条;有关婚姻财 产,前者144条,后者74条;在继承方面,则是464条对192条。 《瑞士民法典》的特点还在于它很大程度上使用了一般条款,法官只有 通过阐明各种规定、主要条款和标准,通过分类整理典型案例和权衡各种观点 才能将这些一般条款具体化。比如,根据《瑞士民法典》第28条第1款、《瑞 士债法》第49条,某一“人身关系上”受到他人伤害者,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若该他人所为有过错,则可请求损害赔偿。在此,法官有权决定如何理解一种“人 身关系”的伤害。瑞士司法判例依此方式顺理成章地对名誉和私生活受到侵害的 人提供法律保护。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法典则都倾向于使用精确限定的要件, 努力谋求法律安全和法院判决的可预见性,以此束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司 法的酌量范围
瑞士民法典的特征 华东政法学院 朱淑丽 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 2006-05-26 《瑞士民法典》于 1907 年 12 月 10 日通过,1912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相对于《德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具有以下特别之处:它采用了生动的民族语言, 结构清晰、相对留有余地,并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克服制定法公认 的不完备性。 这部法典条文简洁,表达鲜明;法律术语采用本民族而非异邦的语言, 力求“以民众的思想来说话”,使其规定让每个在法定关系中从事活动、即便是 没有受过专业教育的人也能理解。它克服了《德国民法典》的复杂化缺陷,避免 法律上的技术性专业用语和法律条文的交叉参引,取而代之的是鲜明生动的措辞 和意义明确的表达。 《瑞士民法典》在体系上追随了学说汇纂理论发展的五编结构形式:人 法、家庭法、继承法、物法和债法。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学说汇纂体系: 没有总则部分。尽管有学者批评说,不设总则部分“在法律条文的建筑上安放屋 脊”,法律的其余部分就可能“像杂乱无序的瓦砾”一样四处放置,但瑞士在其 法律进程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至今都未感到没有总则部分是一个缺 陷。 法律规定的内容有意识地留有余地,不求面面俱到,是《瑞士民法典》 结构上的另一特别之处。《德国民法典》力求详细周密,故其抽象的基本原则以 各种例外和限制独具一格,而这种例外和限制常常谨小慎微,无所不及。《瑞士 民法典》却大多限于对所述法律制度提出一个基本要旨,由法官在案情的基础上 对此加以充实。我们可以通过对比某些具体问题在两部法典中的详细程度,来认 识《瑞士民法典》的这一特点。例如,《德国民法典》用 47 个条款规定代位继 承,《瑞士民法典》仅用 5 条;有关收养,前者 32 条,后者 18 条;有关婚姻财 产,前者 144 条,后者 74 条;在继承方面,则是 464 条对 192 条。 《瑞士民法典》的特点还在于它很大程度上使用了一般条款,法官只有 通过阐明各种规定、主要条款和标准,通过分类整理典型案例和权衡各种观点, 才能将这些一般条款具体化。比如,根据《瑞士民法典》第 28 条第 1 款、《瑞 士债法》第 49 条,某一“人身关系上”受到他人伤害者,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若该他人所为有过错,则可请求损害赔偿。在此,法官有权决定如何理解一种“人 身关系”的伤害。瑞士司法判例依此方式顺理成章地对名誉和私生活受到侵害的 人提供法律保护。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法典则都倾向于使用精确限定的要件, 努力谋求法律安全和法院判决的可预见性,以此束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司 法的酌量范围

《瑞士民法典》的这些特征乃是由瑞士特殊的社会关系及其法律生活传 统造成的,具体在于以下两点: 其一,瑞士几乎没有发生对罗马法的全盘继受,这意味着瑞士法律与德 国法不同。它并非出于法学家之手,没有被学术化,因此瑞士的法律适用一直具 有大众性和鲜明性,寻求法律权益的瑞士公民并不期望法官的判决出自严格的法 律理性,依据僵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款;判决的权威来自于法官的个人素质, 这些法官并非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其专业能力任命,而是作为他所在法院管辖区域 居民中德高望重的公民被选举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利用有伸缩余地的 规定而在许多问题上有意识地不那么细致全面,同时又考虑到普遍能被理解的语 言,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其二,瑞士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各州向来看中其独立性,而且早在19 世纪末差不多都有了自己的法典,因而肩负全国法律统一任务的《瑞士民法典》 必须要在许多方面给各州的法律规范留有余地,以使某一问题能与当地的情况 (如相邻权)或州郡的诉讼程序密切结合(如监护权)。因此,瑞士法律统一的 特殊困难促使立法者避免对具体问题规定地细致入微,而宁愿灵活地增大法官的 裁量权
《瑞士民法典》的这些特征乃是由瑞士特殊的社会关系及其法律生活传 统造成的,具体在于以下两点: 其一,瑞士几乎没有发生对罗马法的全盘继受,这意味着瑞士法律与德 国法不同。它并非出于法学家之手,没有被学术化,因此瑞士的法律适用一直具 有大众性和鲜明性,寻求法律权益的瑞士公民并不期望法官的判决出自严格的法 律理性,依据僵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款;判决的权威来自于法官的个人素质, 这些法官并非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其专业能力任命,而是作为他所在法院管辖区域 居民中德高望重的公民被选举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利用有伸缩余地的 规定而在许多问题上有意识地不那么细致全面,同时又考虑到普遍能被理解的语 言,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其二,瑞士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各州向来看中其独立性,而且早在 19 世纪末差不多都有了自己的法典,因而肩负全国法律统一任务的《瑞士民法典》 必须要在许多方面给各州的法律规范留有余地,以使某一问题能与当地的情况 (如相邻权)或州郡的诉讼程序密切结合(如监护权)。因此,瑞士法律统一的 特殊困难促使立法者避免对具体问题规定地细致入微,而宁愿灵活地增大法官的 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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