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国际法》课程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 导 论 国际法的性质 法律性 )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共同创立的,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意志 国际性 ,国际条约(对缔约方有约束力) 主要渊源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习惯(普遍约束力) 物质因素:实践重复性 一致性 国际法的渊源 心理因素—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 -补充渊源(在没有条约、习惯时适用) 司法判例 权威最高公法学家学说 现代国际法渊源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组织决议和决定) 政府间国际组织 仅局限在一定范围内 ,对现有国际法的编纂 含义 逐渐发展 ,全面法典化(困难) 方式 分类法典化(实践可行) 国际法的编纂 非官方编纂/学者个人 学术团体(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协会) 分类 编纂主体 外交会议(维也纳会议、海牙和平会议) 国际联盟(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 官方编纂 联合国(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等) 其他政府间组织 国家一基本主体 享受国际法权利 政府间国际组织 重要主体 国际法主体 国际关系参加者」 承担国际法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主体 个人 主体资格有争议
书 第一章 导 论 !"#$% " # $ 主 要 渊 源 " # $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性质 法律性 !国际性"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共同创立的#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意志 国际法的渊源 !"#$年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条约 &对缔约方有约束力’ % &&&& 编 纂 ’ &&&& 演 变 国际习惯 &普遍约束力’ 物质因素(实践 重复性 !一致性 ( ) *心理因素 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 补充渊源 &在没有条约)习惯时适用’ 司法判例 ( ) *权威最高公法学家学说 国际组织决议和决定 现代国际法渊源 政府间国际组织 ( ) * ( ) * 仅局限在一定范围内 国际法的编纂 含义 对现有国际法的编纂 !逐渐发展 分类 方式 全面法典化 &困难’ !分类法典化 &实践可行’ 编纂主体 非官方编纂 学者个人 !学术团体 &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协会’ 官方编纂 外交会议 &维也纳会议)海牙和平会议’ 国际联盟 &!"%&年国际法编纂会议’ (联合国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等’ ) * ( ) * ( ) * ( ) * 其他政府间组织 国际法主体 享受国际法权利 !承担国际法义务"国际关系参加者 国家 基本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 重要主体 (争取独立的民族 过渡性主体 ) * ( ) * 个人 主体资格有争议

,国内法优先说一→否定国际法效力 一元论 国际法优先说一→否定国内法的国家主权 二元论 合理性: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缺陷:忽视并否认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在联系 主体 理论 调整对象 区别法律渊源 效力依据 联系论 实施方式 国际法与 紧密联系 联系)互相渗透多样性和发展不平衡 互相补充 内法的关 国际法规则:包含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公认国际法原则、规则对国 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 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有拘束力 国内法规定:“国际习惯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 并入(美围) 国内法规定 转化(英因) 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违反条约义务将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情况复杂,一般不作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国际习惯)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内法规定 优先适用国内法 优先适用因际条约 国际条约 后法优于前法
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 的 关 系 理论 一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否定国际法效力 !国际法优先说,+否定国内法的国家主权 二元论 合理性"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缺陷"忽视并否认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在联系 联系论 区别 主体 调整对象 法律渊源 效力依据 ( ) *实施方式 联系 紧密联系 互相渗透 ( ) * # 互相补充$ ( ) * ( ) * 多样性和发展不平衡 实 践 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法规则"包含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公认国际法原则#规则对国 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有拘束力 国内法规定"$国际习惯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 ) * %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 国内法规定 并入 &美国’ !转化 &英国 ( ) * ’ 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违反条约义务将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国内法规定 国际习惯 情况复杂(一般不作规定 优先适用国际法 ( ) *优先适用国内法 国际条约 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 ( ) * ( ) * ( ) * ( ) * ( ) * 后法优于前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社会公认 且有普遍章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国际法基本原则特点 ,最高的法律地位 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对其他原则有制约作用 确立其他原则的法律基础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A与 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示旨和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致 互不侵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 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法基本原则特点 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最高的法律地位 对其他原则有制约作用 ( ) *确立其他原则的法律基础 ( )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 % & & & & & & 联合国宪章原则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 ) *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 & & & & & & & & & & 与 宪 章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一 致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 ) *和平共处 ’ &&&& ( )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居民 领土(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构成要素) 政府(中央政府) 主权(独立) 单一国(国际法主体) 单一国和复合国 复合国 联邦(国际法主体) 邦联:依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非国际法主体 独立国 独立国与附属国 类型。 附属国附庙国:只对内政有自主权。对外关系受控制 {被保护国:依条约由他国处理本围重要对外事务 (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依据 永久中立国(国际法主体)主权受到一定限制 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微型国家(国际法主体) 国 独立权: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 平等权 ,《联合国宪章》51条明确规定了自卫权 自卫权 自卫权不包括“先发制人” (属人、属地管辖权(最基本、最重要) 本权利 管辖权的扩展保护性管辖:保护国家、公民重大利益 普遍性管辖:特定国际罪行,危害全人类利益 主体:《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国家”的规定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商业交易) 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 默示:通过某种行为 国家承认:承认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 政府承认:确认其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 交战团体的承认: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 政府 不承认原则:违反国际法,由外国武力建立则不承认 政治效果:政治关系的开始 承认的效果 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国 家 构成要素 居民 领土 !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政府 !中央政府" 主权 !独立 ( ) * " 类型 单一国和复合国 单一国 !国际法主体" 复合国 联邦 !国际法主体" %邦联#依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 ) * 非国际法主体 独立国与附属国 独立国 附属国 附庸国#只对内政有自主权$对外关系受控制 %被保护国# ( ) * 依条约由他国处理本国重要对外事务 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主体" 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依据 主权受到一定限制 瑞士&奥地利& ( ) * 土库曼斯坦 微型国家 !国际法主体 ( ) * " 基 本 权 利 独立权#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 平等权 自卫权 ’联合国宪章($!条明确规定了自卫权 %自卫权不包括 )先发制人* 管 辖 权 属人&属地管辖权 !最基本&最重要" 管辖权的扩展 保护性管辖#保护国家&公民重大利益 %普遍性管辖#特定国际罪行$危害全人类利益 国家豁免 主体#’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 )国家*的规定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商业交易" 国家豁免的放弃 明示 %默示# ( ) * ( ) * ( ) * 通过某种行为 国 家 和 政 府 承 认 国家承认#承认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 政府承认#确认其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 交战团体的承认#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 不承认原则#违反国际法$由外国武力建立则不承认 承认的效果 政治效果#政治关系的开始 %法律效果# ( ) * ( ) * 具有溯及力

条约的继承广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联系,一般不继承 “非人身条约”:与所设领土有关,一般应予继承 国家财产继承 ,不动产:当然转属继承国 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 (应与被继承领土有关)动产:是否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 内债、外债 国 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不承担责任) 善债、恶债(不继承) 国家档案:一般予以继承 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条约:按内容、性质予以承认、废除、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与继承 国家财产:对前政府在国外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继承 国家债务恶债不继承 合法债务通过协商、公平合理解决 国际组织代表权:在联合国作为创始会员国恢复其合法地位
国 家 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 条约的继承 !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联系$一般不继承 %!非人身条约"#与所设领土有关$一般应予继承 国家财产继承 &应与被继承领土有关’ 不动产#当然转属继承国 %动产#是否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 国家债务 内债(外债 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 &不承担责任’ 善债(恶债 &不继承 ( ) * ’ 国家档案# ( ) * 一般予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与继承 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继承 条约#按内容(性质予以承认(废除(修改 国家财产#对前政府在国外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国家债务 恶债不继承 %合法债务通过协商(公平合理解决 国际组织代表权# ( ) * ( ) * ( ) * 在联合国作为创始会员国恢复其合法地位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膏知识理辑因 取得原始国箱(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继有国籍(自愿申请、婚姻、收养) 丧失 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国籍 抵触积极抵触双重国籍 {多重国籍 消极抵触:无国籍 ,双系血统主义结合出生地主义 中国国箱立法与实践)不承认双重国籍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 外国人待遇入境、居留、出境:依国家的法律或协议办理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保护其在华正当权益 入境、过境和居留经主管机关许可 概念:依据属人优越权,保护本国在外国的侨民 受到的损害由外国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条件)“国籍持续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 卡尔沃主文阿根廷卡尔沃于1868年提出 外国人应与当地国民受同等保护,其受到损害应由当地法院解决 引渡是一种条约义务 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国籍国、犯罪行为地国、受害国 引渡 引渡对象:“本国国民不引渡 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引渡的程序:外交途径:司法与行政审查 引渡和庇护 政治 引渡效果: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所指控的犯罪审判 犯不引渡 国家属地优越权,主要依据是国内法 庇护国家的权利 (对象:政治犯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 国 际 法 上 的 个 人 国籍 取得 原始国籍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继有国籍 !自愿申请"婚姻"收养# 丧失 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抵触 积极抵触 双重国籍 $多重国籍 消极抵触% ( ) * 无国籍 中国国籍立法与实践 双系血统主义结合出生地主义 ( ) 不承认双重国籍 * ( ) *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外国人待遇 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 入境"居留"出境%依国家的法律或协议办理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入境"过境和居留经主管机关许可 $ ( ) * 保护其在华正当权益 外交保护 概念%依据属人优越权&保护本国在外国的侨民 条件 受到的损害由外国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国籍持续原则( ( ) *用尽当地救济 卡尔沃主义 阿根廷卡尔沃于!’(’年提出 $外国人应与当地国民受同等保护& ( ) * 其受到损害应由当地法院解决 引渡和庇护 引渡 引渡是一种条约义务 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国籍国"犯罪行为地国"受害国 引渡对象%’本国国民不引渡( 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引渡的程序%外交途径)司法与行政审查 引渡效果% ( ) * 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所指控的犯罪审判 % & & & & & &’ & 政 治 犯 不 引 渡 庇护 国家属地优越权&主要依据是国内法 国家的权利 对象% ( ) * ( ) * ( ) * 政治犯

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 知识逻辑图 ,普遍性与平等性 国际法上的人权:条约、决议所宣示保护的基本权利:性质相对性 (特殊性与渐进性 ,个人权利 概述 国际人权法: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一→特征超前意义 与政治紧密相连 因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17、18世纪一→19世纪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辩证统一、密切联系 代一 →自由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三代人权观二代平等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三代一→集体人权: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宪章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阿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关于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防止及惩治 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 关于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禁奴公约》 关于禁止和消除歧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人权 的内容 关于妇女、儿童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人权文书 关于非居住国公民和移徙者的权利:《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难民权利: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关于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 处罚公约》 关于发展与和平的权利: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 其他方面人权:《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区域性人权文书美洲人权公约 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宪章 机枸宪章机构: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人权理事会 国际实施」 人权条约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等 实施 制度 条约制度: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个人申诉、调查 非条约制度:联合国“1503程序”、特别程序 国内实施, 立法、行政及社会发展与促进措施 克减缔约国义务:法律规定、保障公共安全或增进公共福利
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 !"#$% 国 际 人 权 法 概述 国际法上的人权!条约"决议所宣示保护的基本权利#性质 普遍性与平等性 ( ) 相对性 *特殊性与渐进性 国际人权法!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 个人权利 超前意义 ( ) *与政治紧密相连 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世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辩证统一" ( ) * 密切联系 国际 人权 的内容 三代人权观 一代,+自由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二代,+平等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三代,+集体人权!自决权"发展权" ( ) * 环境权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国际人权宪章 !"#’年 $世界人权宣言% !"((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 ( ) * 及其任择议定书 专 门 性 人 权 文 书 关于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防止及惩治 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 关于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禁奴公约% 关于禁止和消除歧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关于妇女"儿童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非居住国公民和移徙者的权利!$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难民权利!!"$!年 $难民地位公约%及其!"()年议定书 关于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 处罚公约% 关于发展与和平的权利!!"’(年 $发展权利宣言% 其他方面人权!$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 ( ) * % 区域性人权文书 欧洲人权公约 美洲人权公约 ( ) * ( ) * ( ) * 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宪章 确 认 % & & & & & & 保 障 实施 机制 国际实施 机构 宪章机构!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人权理事会 &人权条约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等 制度 条约制度!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个人申诉"调查 &非条约制度!联合国 ’!$&%程序(" ( ) * 特别程序 ’ &辅 助 % & 基 础 国内实施 立法"行政及社会发展与促进措施 &克减缔约国义务!法律规定" ( ) * ( ) * 保障公共安全或增进公共福利

第六章 国家领土 领陆 领海 构成 领水 湖泊 内水 领空 底士 条件:有效占领 取特与支医用以整茶露 历史意义 时际法 时效 割让: 以条约为基础:转移领土主权 征服 ,所有权 领土主权 管辖权 国家领土 ·般国际法限制 共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行使 领土主权与限制 租借:根据条约、有期限 主体:国家 限制 因际条约限制 国际地役 客体:国家领土 分类/积极 {消极 势力范围 ,概念:是国家领土一部分 制定边界文件 边界争端:占有原则 边境制度 南极领土主权: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南极专用于和 的 两极地区」南极 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南极条约制度)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环境与资源保护 《南极条约》协商会议 北极:尚无国际公约确定其法律地位
第六章 国家领土 !"#$% 国 家 领 土 构成 领陆 领水 领海 内陆水 河流 运河 ( ) *湖泊 ( ) *内水 领空 ( ) *底土 取得与变更 先占 主体!国家 客体!"无主地# 条件! ( ) * 有效占领 添附 自然添附 $人工添附 时效 割让!以条约为基础%转移领土主权 ( ) * " # 征服 $ 历史意义 时际法 领土主权与限制 领土主权 所有权 $管辖权 限制 一般国际法限制 国际条约限制 共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行使 租借!根据条约&有期限 国际地役 主体!国家 客体!国家领土 分类 积极 $ ( ) * 消极 ( ) * ( ) * ( ) * 势力范围 国家边界 概念!是国家领土一部分 划界 定界 标界 ( ) *制定边界文件 边界争端!占有原则 ( ) *边境制度 两极地区 南极 南极领土主权!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南极条约制度 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环境与资源保护 ’南极条约( ( ) * ( ) * 协商会议 北极! ( ) * ( ) * 尚无国际公约确定其法律地位

第七章 海洋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测算海域宽度的起算线 基线 ,正常基线 类型直线基线: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群岛基线 地位:排他性主权 港口:从港口伸入大海最深处的永久性建筑 内水 特殊制度历史性海湾(他国默认 ,长期行使主权 地位:受主权支配,不超过12海里 领土性海域」 领海 管辖权型刑事 民事 限制一 →无害通过制度:外国军舰通过我国领海需批准 群岛国主权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群岛海道通过 自成一类的海域 地位:通过制度不影响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 因家管辖海域 子国际航行的 过境通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门确立 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 自由航行 专门条约的航行制度 毗连区:沿海国行使必要管辖权:从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 /地理学意义上 《大陆架公约》 ,200米等深线 概念 可开发深度 《联合车法公约.标自然伸果线10有里 非领土性 架 距离:200海里 法律地位: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 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中间线等距离原则(《大陆架公约》) 划界 以协议划界,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概念:从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异同 权利依据 沿海国对与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主权 范用不同 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权利和管辖权 权利所及 其他国家的义务 范围不同 划界:单一划界
第七章 海洋法 !"#$% 海 洋 法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基线 测算海域宽度的起算线 类型 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 ) * ( ) * 群岛基线 国 家 管 辖 海 域 领土性海域 内水 地位$排他性主权 特殊制度 港口$从港口伸入大海最深处的永久性建筑 历史性海湾 长期行使主权 ( % ) * ( ) * 他国默认 领海 地位$受主权支配#不超过!*海里 管辖权 刑事 %民事 限制,+无害通过制度$ ( ) * 外国军舰通过我国领海需批准 群岛水域 群岛国主权 无害通过&群岛海道通过 ( ) * ( ) * 自成一类的海域 % & & & & & & & & & 用 于 国 际 航 行 的 海 峡 地位$通过制度不影响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 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门确立 无害通过 (自由航行 ) * ( ) * ’ & 专门条约的航行制度 非 领 土 性 海 域 毗连区$沿海国行使必要管辖权$从基线起不超过*#海里 大 陆 架 概念 地理学意义上 !大陆架公约" *&&米等深线 %可开发深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准 自然延伸 %$&海里 %*$&&米等深线!&&海里 距离$*&& ( ) * ( ) * 海里 法律地位$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 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划界 中间线等距离原则 ’!大陆架公约"( %以协议划界#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 * "( 专属经济区 概念$从基线起不超过*&&海里 法律地位 沿海国对与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主权 权利和管辖权 ( ) *其他国家的义务 划界$ ( ) * ( ) * ( ) * ( ) * 单一划界 " # $ 异 同 联 系 重叠 %制度的应用 区 别 权利依据 范围不同 (权利所及 ) * ( ) * 范围不同

公海自由:航行、飞越、捕鱼、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 国家管 公海」 岛屿、科研等六大自由 ,登临权 管辖权:船旗国专属管辖及其例外 以外海域 紧追权 法律地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国际海底区域 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发展1990年《执行协定)
海 洋 法 国家管 辖范围 (以外海域 ) * 公海 公海自由!航行"飞越"捕鱼"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 岛屿"科研等六大自由 管辖权!船旗国专属管辖及其例外 登临权 # ( ) * 紧追权 国际海底区域 法律地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 发展 # !""&年 %执行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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