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课件(PPT讲稿)第22讲 执行措施

第22讲 执行措施 一、 定义与特征 二、给付金钱的执行 ■三、非金钱给付的执行 四、保障性执行措施
第22讲 执行措施 ◼ 一、定义与特征 ◼ 二、给付金钱的执行 ◼ 三、非金钱给付的执行 ◼ 四、保障性执行措施

一、定义与特征 (一)定义:执行措施是执行机关迫使 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方 法和手段。 ■(二)特征: ■1、法定性 ■2、多样性 ■3、强制性
一、定义与特征 ◼ (一)定义:执行措施是执行机关迫使 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方 法和手段。 ◼ (二)特征: ◼ 1、法定性 ◼ 2、多样性 ◼ 3、强制性

二、给付金钱的执行 (一) 临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 (二)实现措施:划拨、拍卖、变卖 ■ (三)对于收入的执行 (四)对于到期债权的执行
二、给付金钱的执行 ◼ (一)临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 ◼ (二)实现措施:划拨、拍卖、变卖 ◼ (三)对于收入的执行 ◼ (四)对于到期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冻结 ■1、范围 ■2、程序 ■3、期限 ■4、轮候冻结、 查封
(一)查封、扣押、冻结 ◼ 1、范围 ◼ 2、程序 ◼ 3、期限 ◼ 4、轮候冻结、查封

1、范围 ()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 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 (2)被执行人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 使用权。 (3)第三人占有的被执行人的动产或 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 产及其他财产权
1、范围 ◼ (1)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 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 ◼ (2)被执行人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 使用权。 ◼ (3)第三人占有的被执行人的动产或 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 产及其他财产权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 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 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 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 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 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 结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 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 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 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 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 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 结

2、程序 ()一般程序: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 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制作协助执行通知 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 人。 ◆ (2)按照保全程序采取并自动转为执行 中的措施。 (3)系处分的前提
2、程序 ◼ (1)一般程序: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 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制作协助执行通知 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 人。 ◼ (2)按照保全程序采取并自动转为执行 中的措施。 ◼ (3)系处分的前提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 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 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 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 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 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 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 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 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 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 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 ,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 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 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 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 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 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 ,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 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 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 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民诉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 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 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 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 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 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 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民诉法 ◼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 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 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 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 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 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 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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