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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资源(授课教案,主讲:于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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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资源(授课教案,主讲:于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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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案 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学系于华江 学时 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讲授法、讨论法 正确 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有可处 :义务的争议 商处机的多元化 2 校是指依莹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主要包括调解和仲接。 和机人得制度。公力济包行政济和可法济,行政教济主要包拓行 民 的多 修贸瓷:从这个文上,民 其他 纠物解决机制的协调与整合 能直接安求】 2 赠性质不 4四 民 的性历 吓法的是乱法 是在中领城内进行民事诉论 一律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部民事诉论法典的生效日期是1982年10月1日,失效日期是1991年4月9日:第二部民事诉讼法就是现行的 发既往的效力。 对事的效 碱内进行民事诉论,都必须遵守本法 资转清亭的速迷赞格装种:使楚法是定轩是劳院质阴民事实事案牌蓬套然卖案宜告公民死亡案 课堂

中国农业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案 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学系 于华江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概念;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理解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教学重点] 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法与相临法律部门的关系。 [教学难点]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教学时数] 3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一、纠纷 正确的纠纷观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及特点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1、私立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由国家设立的公权力机构作为第三方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制度。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 政调解和行政裁决。而司法救济就是我们这学期要学习的最重要的内容——民事诉讼。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和解、调解(法院外调解)、仲裁、诉讼。 其中前三种可以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应当说,上面这四种纠纷解决机制都有自己的特 点: 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的行为。 调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 仲裁是指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应当注意的是,在前民所介绍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诉讼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原因在于:首先,民事诉讼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它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为当事人提供不同的程序救济。 其次,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的结果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才能得以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诉讼具有支撑 和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与整合 (一)人民调解与诉讼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有三点需要注意: 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是毫无效力的,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就相当于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 其次,调解协议不能像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样直接作为执行的依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而不 能直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最后那就是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如果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与诉讼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1、介入纠纷解决的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不同 2、所解决的民事纠纷的范围不同 3、审理和裁决是否公开不同 4、当事人的选择权的范围不同 5、一裁终局还是两审终审不同 四、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2、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时间效力 新中国历史上有两部民事诉讼法典,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的生效日期是1982年10月1日,失效日期是1991年4月9日;第二部民事诉讼法就是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典,起生效日期是1991年4月9日。 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本法。 4、对事的效力 (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 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宣告有关证券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6)按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 [课堂讨论]你对ADR的看法 [教学内容] 1.实践生活中,打一场民事官司所应经过的诉讼程序大致有哪些阶段? 2.民事诉讼法与其他两大诉讼法有什么区别? 3.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商法、劳动法、经济法有什么关系?

讲授法、讨论法 全平等 充分重当)人论的作用,没有在法斑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酒常不能作为法院判的依据, 利的处分主要包 的内室 护的范 卧渍舞段布靓撒智的话柔挚喷贵方棉联城支福鞋泰的贬松决州 的 要表现为以下个力面: 手客ns人 曾大对日己诉运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松权利的处分来安现的,但对自己的诉论权料的处分并不一定意味者同时我处 法多慧合法#发电不色色告国。人尚合法椒.人保生线技代超水生五千我,冠 公示告程序、破产还债程疗 诉的 速到烫高段关架金业和脂织金人民起保皮所月中恒公民、法人陕风有同等价所板利义家。 (七)同等和利 上处外树合平预原则的关系 教学时】 度、陪市制度 教学内容 诉珍的主要制度 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代表民众参与案件布判活动的制度。 第四 在运案牌兴街眼法的聚市为员参加。 没受合议是指三名以上市从队员《基市州员和人民员)组成市州案,代表人民法行使南大收。对案作行市并作 决的制的适用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理论体系,并明确其对民事诉讼的指导意义。 [教学重点] 当事人平等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教学难点] 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教学时数] 3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2、人民法院平等的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辩论原则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整个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限于辩论阶段。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 3、辩论的形式既有书面的形式,又有口头的形式。 4、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当事人辩论的作用,没有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 1、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 (1)民事实体权利——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的时候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方法。 第二,诉讼开始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请求。 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尚 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2)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要求法院终结诉讼。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以此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也可以不提出上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 求再审,也可以不申请再审。 第四,对于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申请,并且这种 撤回申请的处分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存在。 2、处分原则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但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一定意味着同时就处 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 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 (四)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1、调解并不是仅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中。 (1)离婚诉讼必须调解 (2)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2、不能适用调解原则的案件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3、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4、调解只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调解结案。如果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 (五)检察监督原则 第一,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二,监督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 (六)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支持起诉的主体应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发生了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遭受了损害,但又不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七)同等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课堂讨论] 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关系 [本章思考题] 1.如何理解辩论原则 2.处分原则与国家干预原则的关系 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并明确其对民事诉讼的指导意义。 [教学重点] 合议制度、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回避制度 [教学难点] 回避制度、陪审制度 [教学时数]  5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二、民事诉讼的主要制度 (一)陪审制度 所谓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代表民众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 我国陪审制的特点。 第一、陪审制度只能适用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一定非得有陪审员参加。 第三,在陪审员参加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的合议庭中,必须有法院的职业审判员参加。 第四,人民法院在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时,只能由职业法官进行审理。 (二)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 决的制度。 1、合议制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金快赛话得任, 2合议 再天多数 件以适用姓 、 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 不同意见要 不同 笑金著容视叠度多数意见的案件时。由院长将件提交市判员会时论。市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汉庭应当执 其咨;于合议定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发现作出的生效藏判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决定再审。 是指市列人员和其能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市理的情形。面依法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 67 按图 公见 理人 者要求 事人及的故、倍用工其、通流具或者其伦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子 *做发慧我发,器费 、同的程 冬结前提出 本案的。 油门护费异费餐搭餐费添珠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某个人员拔申流回遮。耳么在人民法院作出是青日理的决定之前,他应当皆停参与 决的吉长:应率出长他面的式作出决定。 日内 提知贸股裤快定时审请复议一。复议胸,被申避的人员,不件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中请复议。皮当在 判制 是辅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以及结果应当向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 条翠坠分为两种。一种是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一种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可以不公 理的业秘密案件。 餐事件轻过丙级法院的审、案件的审到即宜告终结的制收。 成堂德间斋待酱脐、公不医告局序、金法人破产还横图序审理的案作。实行一审终市, 度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第四章当事人 人人e商 诉途人的分类以及诉代表人的分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讼案件时,可以适用独任制。 第二,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适用独任制。 (2)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第一,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适用合议制。并且这种合议庭当中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 第二,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适用合议制。 第三,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区别情形组成合议庭。 第四,在特别程序中,虽然大多数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但是对于选民资格案件以及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五,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虽然在审查阶段和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是在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应当适用合议制。 第六,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应当适用合议制。 2、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 第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且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 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3、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各自的职能不同; 其次,组成人员的成分不同。 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涉及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时,由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 行。 其次,对于合议庭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发现作出的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决定再审。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而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1、回避的对象 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2、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4)本案的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 (5)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6)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7)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8)审判人员具有私自会见当事人等违规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 ①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③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④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 的好处的。 3、回避的方式 一是自行回避,也就是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自己主动退出该案的审理和其他诉讼活动。 另一种方式是申请回避,也就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存在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因时,申请他们回避的一种方式。 4、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申请程序 第一、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和口头的方式。 第二、申请回避的时间:回避申请一般要求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是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 终结前提出。 第三、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某个人员被申请回避,那么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他应当暂停参与 本案的工作,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回避的决定程序 第一、行使回避决定权的主体: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人: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 第二、作出回避决定的期限和方式: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三、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此前进行的诉讼程序还是有效的。 (3)回避的复议程序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申请复议,应当在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四)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以及结果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 2、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一种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以下情形应当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一是离婚案件,二是商业秘密案件。 (五)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以下情况实行的就是一审终审制: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课堂讨论]回避制度的价值 [本章思考题] 1.合议制度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2.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 3.公开审判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第四章 当事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和了解各类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内容和基本特征 [教学重点] 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教学难点] 共同诉讼人的分类以及诉讼代表人的分类 [教学时数] 3课时

药损法、材法 指与他人发生纠粉,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论,并受人民法院藏判约束的人 所谓诉论权 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之时,终于其消灭之时 合伙组 风之并控洛的界支机的 公可设在 牙设,你藤旋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论权利,展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一二 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应无诉论行为能力 不会有当 民书 是的民事诉中,有正当的度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并受法院州的爽的人。 当事人的意思,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字有管理权的人: 2 本转模的疾未嘉为由请置告婚烟无效的,与惠病者共同生活的近未属 的诉讼权 和义务,作为 为人人产 确定案件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人,不以全体合伙人为诉当事人 就资装透餐号苍户、合伏组织帝佣的人在进行席佣合司线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透成他人损寄的,其席主为当事人 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选成人损害的,受吉人可以以座主和员作为共同被告 没的分麦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额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如果要起诉的话。只能以设立该分支机构 1何确定当事人 本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与他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首先,当事人是与他人发生纠纷的人 其次,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最后,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所谓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1、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之时,终于其消灭之时。 3、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 享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几类: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第一,私营独资企业能够作为当事人,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则只能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作为当事人。 第二,能够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能是达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1、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联系: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区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应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应无诉讼行为能力。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和其诉讼权利能力完全一致:有诉讼权利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肯定有诉讼行为能力;没有诉讼权利能力的组织也 不会有诉讼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适格 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有正当的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1、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的意思,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1)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2)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织 (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5)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3、在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诉的利益的人 (1)确认之诉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之外,而且也包括利害关系人。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给付之诉 注意公益诉讼 (3)形成之诉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的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的制度。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合并、分立的 3、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破产与撤销的 二、原告与被告 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案件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 (二)个人合伙和合伙组织 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组织,应当以该组织作为当事人,不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直接责任人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 其他组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四)雇主和雇工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为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变通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合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以雇主和雇员作为共同被告。 (四)法人和分支机构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如果要起诉的话,只能以设立该分支机构 的法人作为当事人。 [课堂讨论]如何确定当事人 [本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2.认定当事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3.如何理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际代表人的分类、著意别及软要人 教学内容 讲授法、讨论法 害共秀的食务两人以上的诉,就是共同诉论。 普的费酒是雪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其诉论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市理的共同诉 为两人以 提到能高诉论效拉的目的。并且征得当人的的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必领合并审理的诉论, 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论标的具有 人全体 个起参加诉,共同听中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的人民法应当适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名和共同诉松的区别 业与入 秋或者营企业靠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 用业务介 的民同 同明确 定保人永相连带责年的外个 :其花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论人 主体的响际论人制度的差,当中人从多的一方准选出若干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论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可 的代表 一方当事人人众多起诉人数已经确定。由诗雅体推装一人减若人入参加论销代志人正 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实门分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对代表人诉所作的判决,效力及于诉论代表人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 登记 定的 火下种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第三,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 (4)法 方作出的裁 ,醉对参加记的全纯权利人发生效力外,还具有扩张性效力 人爱香条蟹潜货格城楼 行立足件地地天4共有丰上关

第五章   多数当事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全面掌握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的分类、第三人区别及基本含义 [教学重点与难点]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教学时数] 3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一、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的含义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诉讼,就是共同诉讼。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 讼。 1、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 (3)人民法院认为将几个诉合并审理能够达到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并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的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一人的行为对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2、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2)在上诉的问题上,一审判决之后,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不管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同意,上诉的效力都及于共同诉讼 人全体。 3、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应当一起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追加。 4、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第一,诉讼标的不同 第二,性质不同 第三,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同 第四,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 5、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 业与起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当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这一点前面已经讲过。 (3)个人合伙中的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但是如果这里不是个人合伙,而是合伙组织,就应当以合伙组织作为被告人,不以全体合伙人作 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这一点前面也已经讲过。 (4)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这一点前面也已经讲过。 (5)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6)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 保证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8)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10)数人共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的,行为人均作为共同被告 二、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含义 所谓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若干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人制度的差异: 第一,诉讼主体的数量不同 第二,对诉讼主体的要求不同 第三,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二)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开始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由该群体推举一人或者数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的时候当事人的人数已经确定 (2)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3)诉讼代表人由该方当事人推选产生 (4)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对代表人诉讼所作的判决,效力及于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所谓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在起诉时共同诉讼人的人数尚未确定,由向人民法院 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的时候,当事人的人数尚未确定 (2)众多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3)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第二,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第三,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 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法院所作出的裁判,除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外,还具有扩张性效力 (三)代表人诉讼制度与集团诉讼诉讼制度之比较 所谓集团诉讼制度,是指将人数不确定,但是相互之间具有同一事实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拟制为一个程序上的"集团",集团中的一人或者数 人提起诉讼就视为代表整个集团中所有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只要被代表的人没有向法院要求退出,就认为该人属于集团中的一员,判决的效力就及于该 人。 第一,公告的效力不同: 美国推定参加诉讼 第二,判决的扩张方式不同: 美国直接扩张 最后,在对代表人行为的监督上:美国法院监督 三、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二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论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白己的利益而参 法是站赛的公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吉关系 意意取的盒:不能将相关人员追加为第三人 圆股被爱灵斧让合同收利后。简务人与受让人之因照行合同发生封的诉至人民法院,货务人对货收人的收利是出抗闲的,可以精 的转:经人同意,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做权人之间因覆行合同发生纠粉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债务人对权人的 方经方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 务合 偏权人提起及炸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动 交起的、可以 当事 求 的地 装学目的与表)园解民际的未在文,养最的分是惠中的证男黄任价本合又、佳质、分配原、华证责任制置原 解教教 重点 关真在分定原、证明标 得好法、过论法 概念和特征 ,是指经过市查实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流醛、是指证粥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现想象、精别线相造的产物。 关联性是指证搭必须与案件的特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特证事实的属的 所讲 所谓证据的无。是 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 聚的种炎是指法的对证累进行的划分。 书证是 内的孕件的书文件和其他物品。 文书证和私文 所 的分类 待金团体货天起制作的花能文技证鬓买事特定买报谊性书证是指所记找 的内容只是反

首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其次,就参加诉讼的方式而言,有独三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而不是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再次,就诉讼地位而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第一,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第二,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 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第四,诉讼地位不同 第五,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 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人。 首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就参加诉讼的方式而言,既可能是自己主动申请参加,也可能是法院通知其参加 再次,就诉讼地位而言,虽然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但是其诉讼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无权行使的: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也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还有两项权利可以附条件地行使。这两项权利是上诉的权利和对调解书反悔的权利。 (三)哪些情况下不能作为第三人 1、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不得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与原告或者被告约定仲裁或者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 在法律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了该产品的质量的,不能将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人列为第三人 4、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三通知其 参加诉讼 在一物数卖和善意取得的场合,不能将相关人员追加为第三人。 (四)哪些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三人 1、代位权诉讼 2、撤销权诉讼 3、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 (1)债权的转让: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 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2)债务的转让: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3)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 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4、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 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首先,无独三是当事人,但是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其次,无独三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诉"而被诉,与诉讼原理矛盾 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准独立第三人制度和辅助参加人制度对我国的无独三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课堂讨论]第三人制度的价值 [本章思考题] 1.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区别 2.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3.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 第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 [教学目的与要求] 正确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含义,了解证据的分类和种类;正确理解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性质、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了解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的法定程序以及证明标准。 [教学重点]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证明标准 [教学难点] 关于证明标准的学术争论 [教学时数] 4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所谓证据,是指经过审查核实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产物。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3.合法性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从而法律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1)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2)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依法收集,才能被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的种类 所谓证据的种类,是指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 其一,所谓证据的种类本质上就是指证据的分类。 其二,证据的种类是特指从证据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对证据进行的划分。 其三,证据的种类是特指法律对证据进行的分类。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书证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书面文字,也可以是其他物品 2、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书证作出不同的分类。 公文书证和私文书正。所谓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照职权制作的书证。而私文书证是指民事主体非依职权制作的书证。 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是指该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能够设定、变更、终止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报道性书证是指所记载 的内容只是反映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并不以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 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 原本就是书证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 正本是指按照原本全文抄录或者印制并具有与原本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带统施股吸股索参资菜麦界界器质杏受杂的文年。 物药整售藏务货瓷瓷奇然餐被程餐程青使李续轻爱的内容和达的思来证用特证李实 指昌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的H作」 皮急由提人的方当先行支付,由败诉方来承担。 年迈 热不歌低、自然大害、其他转珠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他可以不出定作王。 时于一方当事人年造的事实为一方音事人既未表示素认意未表示春礼。经过市兴人员充分说男并有同。其奶不表态的注视为 我, 民 分话 家北共科成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存在当事人的自认。人民法仍然可以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都。 去或调解物设或者和解而作出的妥协中,如果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此认可在后来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静锅爱景霸亮薇忠酒存货解整指肉是能者臣果餐货者资的药高科技设各。 是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有关问恩所作出的判断结论 动方式 结鉴定,在电请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积是不累使用的其他情形 验人员对被验的现场或者物品所作的记录 就是指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所张事实的关为可以将分为本证和反: 的据还是朵费芳理钙的续方狗德菜支辨味赛提出的据是本 分为始证帮和传来证。 是直接来 1) 因商高因客众因不能目行收集的共他材料 ,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也称特证事实。 实

副本是指依照原本全文抄录或者印制但是不具有正本效力的文件。 节录本是指仅仅摘抄原本或者正本部分内容而形成的文件。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究竟是以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还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证人资格问题 (1)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的人 (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可以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问题作证。 (3)单位也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 (1)证人作证的费用 应当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来承担。 (2)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年迈体弱、特殊岗位、交通不便、自然灾害、其他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3)证人作证应当不受干扰 (四)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说明。 当事人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1、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2、拟制的自认 拟制的自认是指对于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过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表态的就视为对 该项事实的承认。 3、代理人的自认 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这就是代理人的自认。 经过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对某一事实予以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不产生自认的效果。但被代理人在场的除外。 4、自认的撤回 可以撤回自认的情形有两种: (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并且与事实不符 5、涉及公共利益的自认 如果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存在当事人的自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6、为了和解而作出的自认 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而作出的妥协中,如果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此认可在后来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五)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存储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与物证和书证的主要区别是载体不同。视听资料的形成和显示需要借助一定的高科技设备。 (六)鉴定结论 所谓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有关问题所作出的判断结论。 1、鉴定的启动方式 一种是自行鉴定 另一种是申请鉴定,在申请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2、重新鉴定 如果鉴定机构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只要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的,就可以重新鉴定。 如果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指定或者选择的,重新鉴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者物品所作的记录。 四、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就是指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根据举证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为了推翻对方的主张而提出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的区别的关键在于提出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己方主张的事实,还是用来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如果是用来支持本方主张的事实,是本 证,如果不是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是为了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就是反证。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区别标准: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的、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可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五、证据的收集 1、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六、证明对象 所谓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也称待证事实。 无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自认的事实

七又 在 ,但是仍然不能证明白己的诉论主张,将可能导致 开致的有当时合那客积能寄架离夫承相华任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逾期未提供证据,祝为放弃举证权利的制度 接由人 人在举证限内不提究证贸的:法视为的权梨 新 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属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明限内提供,经过人民法院准 密代提男岩受,器叠核实斯代不品皮人代配 所 n提出的 翻新的新装简单,特指原市庭审结束后发现的新证指。应当在申洁再市的时候提出新证据。 出由子害人西的适提解茶2要提容老变套部肉餐出条高天法院发重市皮者支州的,原市为不于 错判 对于产直粉我是器大卧餐吴工货、正人出魔作证的贵用等等。以及由此时大的直接损失, 是当事人指定 开装的天实温买品路受岛买装7天提资换貌男州急费合次不能要提纳果 会汗美在费:当事人质正。设有经过质的则,不佳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装案串贸奇汁余餐智楼装保密的然失资嘉餐事竿滑不保技魔清公开质正。 正据规则:就是指规范证证据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规则, 规送餐是及餐释翻鞋受瓷精粉不作米者制楚堂零婴百古。在民事乐秘级说。丰法起州 物传对的复命件、复制品。 的视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 指,有配装证明一方当李人特有证基无正当理能不提统,如果对方当事人主来延装的内客不利于证美特有人。可以定 四)最证据规 正规种类和证据分类的关系 配的原则 子:带免和法院在证的关 第七章 民率诉讼中的主管与管

七、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另外一层含义是指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虽然提供了证据,但是仍然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将可能导致 对自己不利的裁判结果的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了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 (1)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这四个要件都由原告来负责证明。 (2)特殊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 八、证明程序 (一)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制度。 1、举证期限的确定 (1)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直接由人民法院指定 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不组织质证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新证据的含义 (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在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过人民法院准 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然无法提供的证据。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也包括两种:一种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是地道的新证据。 提出的时间:如果二审法院实行的是开庭审理,那么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如果二审法院实行的是不开庭审理,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 的期限内提出。 (3)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比较简单,特指原审庭审结束后发现的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的时候提出新证据。 4、提出新证据的后果 (1)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2)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 错判。 (3)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结果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由此增加了差旅费、误工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等等,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对于这些损失,对方当事人要求提出新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制度就是在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 1、启动方式。一是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二是法院主动启动。 2、启动的时间。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确认;二是由当事人指定。 3、交换的期限:在开庭前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也就是说,如果过了证据交换的日期,当事人一般就不能再提出证据了。 4、证据交换的期限:证据交换一般以两次为限。但是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三)公开质证 公开质证是指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则,不能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的质证 如果证据是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来的,那么按照一般的证据进行质证就可以了。 如果证据是由法院依据职权调查收集来的,在庭审的时候进行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进行说明。 (2)公开质证的例外 ①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进行公开质证。 ②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不需要经过质证。 (四)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就是指规范证据证据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顾名思义,就是指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则。具体而言,在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是指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补强证据规则 《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和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据 2、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5、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证据推定规则 所谓证据推定规则是指: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 主张成立。 (四)最佳证据规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要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课堂讨论]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的关系 [本章思考题] 1.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2.如何确定免证的范围 3. 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的关系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与管辖

要求 讲授法、讨论法 民事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 理 决的部分经济关系案件 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在层人民府和燕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好协议只是 行的效力 家你益脚设行在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务主浴写的线技整受者食朵餐誉理害体天可夜请龄只童绝诉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福权 法提起氏事 一人选年清法院提起李保达受是话求行数机关处是如染年由行政机关处是,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康的则可以规起行政诉公 首结的 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处指由 贤背华获移发是贵新高表全受被店交法度男格风格· 商人瓷受有露麦房终器装鞋器光串西个只壳锦公额售高聚韵美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室的法发管格,这优是选样 格个件有管的人民法,可以管结与案有连关的其案件。 人 家方当李人需是现径军人、(受)部队管理的离腿休干部、等队在银职工成者军内法人的民华案什。 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论,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 一分款麻孩e合的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阅就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裁定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法院主管的范围,了解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基本知识,能够运用管辖权的有关理论确定实践中案件的管辖法院 [教学重点]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教学难点] 特殊地域管辖 [教学时数] 4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一、法院主管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一)法院主管的范围 1、由民法、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由商法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引起的案件。 3、经济法调整的依法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受理解决的部分经济关系案件 4、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有关知识产权争议和侵权的案件。 5、劳动法调整的依法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受理解决的有关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 (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1、人民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关系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人民调解的效力 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 其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最后,人民调解协议只是合同。 第一,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二,当事人可以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第三,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调解协议。 2、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第一,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的主管 第二,如果仲裁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事后发现仲裁协议的处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后,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之间的关系 (1)由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则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2)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如果选择由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案件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而管辖则是主观的体现和落实。 (三)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管辖法院的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决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的管辖,就是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以合意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管辖。 3、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这就是选择 管辖。 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与该案有牵连关系的其他案件。 (四)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的恒定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发生变化而影响案件的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的恒定是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者减少而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 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五)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受)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2、海事法院 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1)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 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3、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三、级别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就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的民事案件原则上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以下这些案件属于重大涉外案件的范围: ①涉外合同和侵权案件; ②信用证纠纷案件; ③申请撤销、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上透沙外民商事睾件忠于列大朵法资横 的平酸人民法院 。在 影的铁民法管结的案件 海有商案用 3) 着都汉肤都可以管转专利州案作并专所有的著作权纠粉、商标的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结。 击豪赞出的餐济物案件 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 影曲管辖的案件 客人天不足老物的 地法管接: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伙组 计登记 管结。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论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民事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定第一审法院的管辖制度 t合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限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卖合同圆行的确定 金的 人同部以费极。合问中的定的物到达地、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点,但实际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一数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 的使用地为 的履行地。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克的 内容明定根据内容无的定的. 多资家案的按当李人的的定确定行地当人设有约定浅者约定不明的,供电、水、热产以分界处为行 器的定,保合物提起的诉心,由音位所地者保险标的物所在法管。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侵权纠 权纠纷案件的管结 ●舞的音结辐。所时侵权行为地,包搭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股权姑果发生地一 产品制地产品售 配不诗求报害时棕提起的诉论,由事益发生地成者车锅、超的最先到达地肌空器录先降客地或者被告佳所地法院首 架侵的粉管修液合同州的以及侵权到的南定柠精。所有的法院都有管结权:包是。起所时分清技造的成者侵权确

上述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⑤高级人民法院 2、在本辖区中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商标纠纷案件 (4)著作权纠纷案件 并非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并非所有的著作权纠纷、商标纠纷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域名侵权案件 (6)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管辖权 (7)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8)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9)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四、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个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者合伙型联营提起的诉讼的管辖 合伙组织,注册登记地的法院去管辖;不是合伙组织,那么每一个合伙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于正在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所谓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民事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第一审法院的管辖制度。 1、一般合同纠纷案件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一方的住所地,这时候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各种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①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视 为合同的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点,但实际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 同的履行地。 ②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的履行地。 ③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的使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⑤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⑥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如果是在交易所内进行的,以交易所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是在交易所外进行的,以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⑦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合同的名称不一致时履行地的确定 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根据内容无法确定的,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⑧联营合同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 ⑨供电、水、气、热合同的履行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履行地,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供电、水、气、热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 地。 2、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3、运输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4、侵权纠纷 (1)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谓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3)运输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辖。 (4)侵权纠纷和违约纠纷竞合时的管辖问题 如果一项纠纷属于违约和侵权竞合的,分别按照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所有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起诉时分别按照违约或者侵权确 定起诉的管辖法院。 起诉之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5)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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