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贸易经济学》外资并购开启新渠道一一桦林事件的启示

外资并购开启新渠道一一桦林事件的启示 日前,发布公告称,新加坡独资企业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 卖,竞得sST桦林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持有的1.5107亿股国有法人股(占*ST桦林总 股本的44.43‰。外资"转道"司法拍卖通道来并购上市公司,从而开创了外资"入主 "上市公司的新渠道 业内人士分析,在*ST桦林的案例中,虽然佳通轮胎成功竞拍了上市公司国有 股股权,但仍需得到证监会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方能生效,并办理股权过户 手续才能最终完成。佳通轮胎最终能否顺利入主*ST桦林,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关 关注之一:司法拍卖属于公开市场交易的一种行为,是债权人委托拍卖行通过 公开竞拍的方式,来拍卖债务人的资产或股权。事实上,公开竞拍的形式可以是司 法拍卖,也可以是在证券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等其他公开市场上进行竞拍。对于 上市公司来讲,司法拍卖是一种被迫的行为,而在其他公开市场上公开竞拍却是一 种主动的行为,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一种竞拍形式上的区别而己。 所以,如果佳通轮胎竞拍*ST桦林国有股股权能获有关部门批准的话,那意味着公 开竞拍将成为今后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的方式之一,也说明其他形式的公 开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将是一种合理的市场化行为。 关注之二: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重新调整中,相关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协议 转让的办法尚未出台,例如国资委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 办法,加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订滞后于市场的发展,"政出多门"导致上市公司国有 股股权的公开竞拍还无法按市场化的方式展开。例如,仅允许通过司法拍卖上市公 司国有股股权的公开竞拍方式,以前也有这方面成功的案例,却不允许其他形式的 公开竞拍,如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业内专家认为,要改 变目前这种市场现象,还需要有关部门的相互协调,并制订出相关可行和可操作的
外资并购开启新渠道——桦林事件的启示 日前,发布公告称,新加坡独资企业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 卖,竞得*ST 桦林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持有的 1.5107 亿股国有法人股(占*ST 桦林总 股本的 44.43%)。外资"转道"司法拍卖通道来并购上市公司,从而开创了外资"入主 "上市公司的新渠道。 业内人士分析,在*ST 桦林的案例中,虽然佳通轮胎成功竞拍了上市公司国有 股股权,但仍需得到证监会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方能生效,并办理股权过户 手续才能最终完成。佳通轮胎最终能否顺利入主*ST 桦林,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关 注。 关注之一:司法拍卖属于公开市场交易的一种行为,是债权人委托拍卖行通过 公开竞拍的方式,来拍卖债务人的资产或股权。事实上,公开竞拍的形式可以是司 法拍卖,也可以是在证券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等其他公开市场上进行竞拍。对于 上市公司来讲,司法拍卖是一种被迫的行为,而在其他公开市场上公开竞拍却是一 种主动的行为,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一种竞拍形式上的区别而已。 所以,如果佳通轮胎竞拍*ST 桦林国有股股权能获有关部门批准的话,那意味着公 开竞拍将成为今后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的方式之一,也说明其他形式的公 开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将是一种合理的市场化行为。 关注之二: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重新调整中,相关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协议 转让的办法尚未出台,例如国资委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 办法,加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订滞后于市场的发展,"政出多门"导致上市公司国有 股股权的公开竞拍还无法按市场化的方式展开。例如,仅允许通过司法拍卖上市公 司国有股股权的公开竞拍方式,以前也有这方面成功的案例,却不允许其他形式的 公开竞拍,如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业内专家认为,要改 变目前这种市场现象,还需要有关部门的相互协调,并制订出相关可行和可操作的

政策或法规,来切实地促进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的阳光交易方式 公开竞拍的发展,而*ST桦林案例的出现,将这一问题被重新提了出来 关注之三:*ST桦林案例的突出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是首例外资通过司法拍卖 获得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更重要的市场意义在于:今后我们应该鼓励上市公司国 有股股权协议转让的公开透明的交易方式,推动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的市 场化进程。由于公开竞拍不同于以前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私下协议转让的方式,它 具有更加透明和相对公平等特征,通过公开市场交易的方式,使得上市公司国有股 股权协议转让价格的定价更加合理。所以,*ST桦林案例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为 避免国有资产买卖或交易的"暗箱操作"及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寻租 行为等问题,今后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应更多地采取公开竞拍等市场化、 公开化的交易方式
政策或法规,来切实地促进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的阳光交易方式------ 公开竞拍的发展,而*ST 桦林案例的出现,将这一问题被重新提了出来。 关注之三:*ST 桦林案例的突出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是首例外资通过司法拍卖 获得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更重要的市场意义在于:今后我们应该鼓励上市公司国 有股股权协议转让的公开透明的交易方式,推动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的市 场化进程。由于公开竞拍不同于以前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私下协议转让的方式,它 具有更加透明和相对公平等特征,通过公开市场交易的方式,使得上市公司国有股 股权协议转让价格的定价更加合理。所以,*ST 桦林案例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为 避免国有资产买卖或交易的"暗箱操作"及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寻租" 行为等问题,今后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应更多地采取公开竞拍等市场化、 公开化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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