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七讲 破产法

破产法 般原理 程序法 实体法(破产债权、破产债务)
破产法 一般原理 程序法 实体法(破产债权、破产债务)

破产 ●是一种程序 ●与清算的区别 ●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破产 ⚫ 是一种程序 ⚫ 与清算的区别 ⚫ 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破产法功能及其演化
破产法功能及其演化

破产范围 ●谁可以破产 破产资格 是商人破产主义 二是一般破产主义 (所有主体都可以破产,并且在同一个法律中 规定) 三是折衷主义 (所有主体都可以破产,但是商人与自然人 分别规定) ●现行法律:商人破产主义 ●《破产法》修改草案:争论大。 必要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冲突
破产范围 ⚫ 谁可以破产 ⚫ 破产资格 ⚫ 一是商人破产主义 ⚫ 二是一般破产主义 ⚫ (所有主体都可以破产,并且在同一个法律中 规定) ⚫ 三是折衷主义 ⚫ (所有主体都可以破产,但是商人与自然人 分别规定) ⚫ 现行法律:商人破产主义 ⚫ 《破产法》修改草案:争论大。 ⚫ 必要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冲突

破产条件 (破产原因) ●我国1986年,国有企业:管理不善造成 严重亏损而不能够清偿到其债务 《民事诉讼法》199条,非国有企业一严重亏损; 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也有问题) 《商业银行法》71: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法》修改草案 ●资不抵债,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不等于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不等于已经资不抵债
破产条件 ⚫ (破产原因 ) ⚫ 我国1986年,国有企业:管理不善造成 严重亏损而不能够清偿到其债务。 ⚫ 《民事诉讼法》199条,非国有企业——严重亏损; 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也有问题) ⚫ 《商业银行法》71: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 ⚫ ⚫ 《破产法》修改草案 ⚫ 资不抵债,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 ⚫ 资不抵债,不等于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 ⚫ 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不等于已经资不抵债

基本程序 ●1申请2法院受理公告3债权人的通知 与公告—4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破产和解 -5破产宣告6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
基本程序 ⚫ 1申请——2法院受理公告——3债权人的通知 与公告——4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 ------ 破产和解 ⚫ ------5破产宣告—6破产清算 ⚫ ------破产重整 ⚫ —————————

●申请人: 债权人、债务人 申报债权: ●向法院申报,债权人会议确认 争议由法院解决 不申报的后果(破产法—逾期未申报债 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司法解释—一因不 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 申请人: ⚫ 债权人、债务人 ⚫ 申报债权: ⚫ 向法院申报,债权人会议确认 ⚫ 争议由法院解决 ⚫ 不申报的后果(破产法——逾期未申报债 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司法解释——因不 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 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 ⚫ ⚫ 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破产和解 ●破产重整 ●制度价值 重整方案的提出、批准 ●债权人权利保护 让步:对旧债权 对重整期间的债权 经营限制制度 重整的结果
⚫ 破产和解 ⚫ 破产重整 ⚫ 制度价值 ⚫ 重整方案的提出、批准 ⚫ ⚫ 债权人权利保护 ⚫ 让步:对旧债权 ⚫ 对重整期间的债权 ⚫ 经营限制制度 ⚫ 重整的结果

●破产宣告 条件:受理后直接进入 和解、重整后进入 程序:法院作出,并且公告 效力:清算程序正式开始,对债权人的债 权要重新申报并确认 ●破产清算 清理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按照清算规 则进行清偿;注销企业
⚫ 破产宣告 ⚫ 条件:受理后直接进入 ⚫ 和解、重整后进入 ⚫ 程序:法院作出,并且公告 ⚫ 效力:清算程序正式开始,对债权人的债 权要重新申报并确认 ⚫ 破产清算 ⚫ 清理破产财产,破产债权 ;按照清算规 则进行清偿;注销企业

清偿规则 现行法律 ●破产财产,首先支付破产费用,然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职工债权 税款 ●破产债权(没有物的担保的债权) ●破产法修改:对于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财产设 有物的抵押担保的,抵押物首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 只有在职工债权得到满足后剩余的部分,担保权人才 享有优先权。(职工,不包括董事、经理 劳动债权的绝对优先—人道主义 民法学者的建议,但是商法学者有不同意见,银 行债权最有危险。其他国家没有如此规定
清偿规则 ⚫ 现行法律 ⚫ 破产财产,首先支付破产费用,然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 职工债权 ⚫ 税款 ⚫ 破产债权(没有物的担保的债权) ⚫ 破产法修改:对于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财产设定 有物的抵押担保的,抵押物首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 只有在职工债权得到满足后剩余的部分,担保权人才 享有优先权。(职工,不包括董事、经理) ⚫ ⚫ 劳动债权的绝对优先 ——人道主义 ⚫ 民法学者的建议,但是商法学者有不同意见,银 行债权最有危险。其他国家没有如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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