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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课件(讲稿)第十八章 执行的变更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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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节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第二节 监外执行 第三节 减刑和假释程序 第四节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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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执行的变更与监督CONTENTSC第一节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0第二节监外执行第三节减刑和假释程序第四节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一节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第二节 监外执行 第三节 减刑和假释程序 第四节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章 执行的变更与监督 CONTENTS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1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1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且立 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 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 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 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 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 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2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 2

、监外执行的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一、监外执行的概念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 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 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二、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 危害社会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二项规定 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减刑和假释程序

减刑和假释程序 3

一、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原判的刑罚

一、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原 判的刑罚

二、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执行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刑期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

二、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执行1/2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刑期执行10年以上,如果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 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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