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继承法》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五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章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遗赠 第二节遗赠扶养协议
1 第五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遗赠 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 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 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其中设立遗赠的人称遗赠人,接受遗产的 人称受遗赠人,通过遗嘱所赠与的财物称 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2 第一节 遗 赠 一、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 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 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其中设立遗赠的人称遗赠人,接受遗产的 人称受遗赠人,通过遗嘱所赠与的财物称 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二、遗赠的法律特征 (一)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是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的法律行为 (四受遗赠权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 (五)遗赠以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前提
3 二、遗赠的法律特征 (一)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遗赠是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的法律行为 (四)受遗赠权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 (五) 遗赠以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前提

三、遗赠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一)遗赠与遗嘱继承 1.在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 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则为国家、集 体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 遗嘱继承人所继受的遗产并不是净得的财产利益, 不允许只继承积极财产,而不偿还债务。受遗 赠人所接受的只能是纯粹的财产利益,而不包 括遗赠人生前的对外债务(剩余部分再执行遗 赠)
4 三、遗赠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一)遗赠与遗嘱继承 1.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 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而受遗赠人则为国家、集 体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2.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 遗嘱继承人所继受的遗产并不是净得的财产利益, 不允许只继承积极财产,而不偿还债务。受遗 赠人所接受的只能是纯粹的财产利益,而不包 括遗赠人生前的对外债务(剩余部分再执行遗 赠)

3.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表示的 要求不同。 遗嘱继承权的接受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受遗 赠权的接受则只有明示方式一种,并不包括默示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25条 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 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 接受继承。” 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 为放弃受遗赠
5 3.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表示的 要求不同。 遗嘱继承权的接受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受遗 赠权的接受则只有明示方式一种,并不包括默示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25条 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 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 接受继承。 ” 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 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取得遗产的方 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是以继承人身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割。 受遗赠人则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但有权请求 遗产占有人或遗嘱执行人交付遗产给自己,以实现 自己的受遗赠权
6 3.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取得遗产的方 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是以继承人身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割。 受遗赠人则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但有权请求 遗产占有人或遗嘱执行人交付遗产给自己,以实现 自己的受遗赠权

二)遗赠与生前赠与的区别 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遗赠必须以遗嘱方式进行 而赠与则没有形式上的特殊要求。 3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生效; 生前赠与,在赠与人死亡以前成立并生效 4.处分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就处分财产的性质而 言,遗赠是以遗嘱方式处分遗赠人死后所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而生前赠与则是以合同方式处分赠与人生 存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就处分财产的范围而言,法律 对遗赠所处分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而对赠与所处分 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无特别的限制
7 (二)遗赠与生前赠与的区别 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遗赠必须以遗嘱方式进行; 而赠与则没有形式上的特殊要求。 3.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生效; 生前赠与,在赠与人死亡以前成立并生效 。 4.处分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就处分财产的性质而 言,遗赠是以遗嘱方式处分遗赠人死后所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而生前赠与则是以合同方式处分赠与人生 存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就处分财产的范围而言,法律 对遗赠所处分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而对赠与所处分 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无特别的限制

四、遗赠的法律效力 )遗赠无效 遗赠采取遗嘱的方式进行,因此,如 果设立遗赠的遗嘱违反了法定的遗嘱有效 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则该遗赠当然全 部或部分无效。 基于不正当或不道德关系所为的遗赠 的效力?是否可认为其违反公序良俗而无 效?
8 四、遗赠的法律效力 (一)遗赠无效 遗赠采取遗嘱的方式进行,因此,如 果设立遗赠的遗嘱违反了法定的遗嘱有效 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则该遗赠当然全 部或部分无效。 基于不正当或不道德关系所为的遗赠 的效力?是否可认为其违反公序良俗而无 效?

二)遗赠不生效 遗嘱中所指定的受遗赠人已先于遗 嘱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受遗赠人放弃或被剥夺了受遗赠权; 3、遗嘱人死亡时赠物已不属于遗产或 已经灭失
9 (二)遗赠不生效 1、遗嘱中所指定的受遗赠人已先于遗 嘱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受遗赠人放弃或被剥夺了受遗赠权; 3、遗嘱人死亡时赠物已不属于遗产或 已经灭失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 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 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司法解释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 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 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 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 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 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10
10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 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 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司法解释: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 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 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 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 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 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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