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继承法》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四章 遗嘱继承

e第四章遗嘱继承
1 第四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遗嘱 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
2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继承概念与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 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也称指定继承、意定继承。 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立遗嘱人或 遗嘱人,依照遗嘱享有继承权的人为遗嘱 继承人
3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概念与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 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也称指定继承、意定继承。 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立遗嘱人或 遗嘱人,依照遗嘱享有继承权的人为遗嘱 继承人

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2、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合法有效的 遗嘱两个法律事实为发生根据; 3、在效力上排斥或优位于法定继承 4、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遗产的 种类和份额等都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4 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2、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合法有效的 遗嘱两个法律事实为发生根据; 3、在效力上排斥或优位于法定继承; ( 4、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遗产的 种类和份额等都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二、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自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设立遗嘱 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从遗嘱自由主义或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古 罗马和近代英美国家)到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或 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主义 (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1、遗嘱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 2、遗嘱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善良 风俗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 二、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一)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自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设立遗嘱 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从遗嘱自由主义或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古 罗马和近代英美国家)到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或 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主义。 (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1、遗嘱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 2、遗嘱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善良 风俗;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适用遗嘱继承的条件 )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染)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 继承权 (四)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6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条件 (—)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 弃继承权 (四)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节遗嘱 遗嘱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遗嘱的成立 遗嘱有效要件 四、遗嘱的形式 五、遗嘱见证人 六、两种特殊的遗嘱
7 第二节 遗 嘱 一、遗嘱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遗嘱的成立 三、遗嘱有效要件 四、遗嘱的形式 五、遗嘱见证人 六、两种特殊的遗嘱

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谓遗嘱,是指公民依法处分自己的财 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 方法律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与赠与不 同) (二)遗嘱是遗嘱人独立自主的民事行为。 (不允许以他人意思辅助或代理) (三)遗嘱于遗嘱人死亡而生效力。 (四)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8 一、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谓遗嘱,是指公民依法处分自己的财 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 方法律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与赠与不 同) (二)遗嘱是遗嘱人独立自主的民事行为。 (不允许以他人意思辅助或代理) (三)遗嘱于遗嘱人死亡而生效力。 (四)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二、遗嘱的成立(事实问题) 是指遗嘱因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而在 客观上得以存在 1、立遗嘱人。(为被继承人所立) 2、有遗嘱的意思表示。 3、遗嘱之意思表示必须依附于某种 物质载体,具有某种外观形式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是否是遗嘱?
9 二、遗嘱的成立(事实问题) 是指遗嘱因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而在 客观上得以存在。 1、立遗嘱人。(为被继承人所立) 2、有遗嘱的意思表示。 3、遗嘱之意思表示必须依附于某种 物质载体,具有某种外观形式 。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是否是遗嘱?

三、遗嘱的有效要件(法律价值判断) (一)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我国:“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 的遗嘱无效。” 决定遗嘱能力的时间:“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 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 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 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 的效力。” 10
10 三、遗嘱的有效要件(法律价值判断) (一)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我国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 的遗嘱无效。” 决定遗嘱能力的时间:“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 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 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 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 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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