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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原理》课程教学课件(PPT讲稿)第12章 会计工作组织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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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原理》课程教学课件(PPT讲稿)第12章 会计工作组织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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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GWUHAICOOTO《会计学原理》资源共享课程第十二章会计工作组织第四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学原理》教学团队

武汉理工大学 《会计学原理》资源共享课程 《会计学原理》教学团队 第十二章 会计工作组织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CG第十二章第四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宏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体制是指政府部门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法》充分肯定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作用和经验,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虽然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但是不排斥其他部门的相关管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宏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体制是指政府部门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充分肯定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作用和经验,并 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这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 虽然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但是不排斥其他部门的 相关管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 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 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C第十二章第四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方面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系统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三)我国会计工作宏观管理的机构设置国家财政部设置会计事务管理司主要职责详见教材地方财政部门设置会计事务管里局(处)

第十二章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 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 档案等方面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国会计工作宏观管理的机构设置 国家财政部设置会计事务管理司 地方财政部门设置会计事务管里局(处) 主要职责详见教 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 布。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系统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 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C第十二章第四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二、微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的微观管理体制指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第十二章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二、微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的微观管理体制指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 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 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企业(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依法代表非法 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 企业的投资人

C第四节第十二章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二)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的核算方式集中核算(统一核算或一级核算)1:独立核算方式非集中核算(分散核算)独立核算方式适合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有独立经营自主权,能单独编制计划,单独计算盈亏,单独在银行开立账户,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2.非独立核算方式非独立核算方式适合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权,计算盈亏,对内报送会计报表,但不具有独立的资本金,不单独在银行开立账户,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企业或事业法人所属的部门或下属单位

第十二章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二)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的核算方式 1.独立核算方式 集中核算(统一核算或一级核算) 非集中核算(分散核算) 2.非独立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方式适合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有独立经营自主权, 能单独编制计划,单独计算盈亏,单独在银行开立账户,并经工商 行政部门登记的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非独立核算方式适合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权,计算盈亏,对内报 送会计报表,但不具有独立的资本金,不单独在银行开立账户, 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企业或事业法人所属的部门或下属单位

G第四节第十二章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三)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机构设置1:单位内部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科(处)日记账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明细账总账生产车间材料仓库填制取得原始凭证,送交会计部门

第十二章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三)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机构设置 1.单位内部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科(处) 会计凭证 日记账 明细账 总账 会计报表 生产车间 材料仓库 填制取得原 始凭证,送 交会计部门

G第十二章第四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2.单位内部会计岗位的具体分工会计大中型企业机构负责人内部投资资金税务预算出纳账务成本核算总账会计(兼会计主管)小型企业出纳明细账会计

第十二章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单位内部会计岗位的具体分工 会计 机构 负责人 出纳 投资 资金 账务 成本 税务 预算 内部 核算 总账会计 (兼会计主管) 出纳 明细账会计 大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C第四节第十二章会计工作管理体制集团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工资组资金组成本组综合财务组会计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岗位属于单位高层,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高层管理人员,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而会计机构负责人则是中层管理人员,要接受总会计师的领导

第十二章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机构 负责人 综合财务组 工资组 资金组 成本组 会计组 集团型企业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 职;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岗位属于单位 高层,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高层管理人员,直接对单位负 责人负责。而会计机构负责人则是中层管理人员,要接受总会计师的领 导

C第四节第十二章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四)单位内部会计人员配备制度1:单位内部会计岗位任职资格制度2:单位内部会计人员聘用制度3单位内部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五)单位内部会计工作交接制度1.单位内部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2.单位内部会计工作交接监管的具体要求3:单位内部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4:单位内部会计工作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四)单位内部会计人员配备制度 1.单位内部会计岗位任职资格制度 2.单位内部会计人员聘用制度 3.单位内部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五)单位内部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单位内部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2.单位内部会计工作交接监管的具体要求 3.单位内部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4.单位内部会计工作交接人员的责任

C第四节第十二章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六)单位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门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1.会计档案的内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2会计档案的立卷与归档对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各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种。定期保存的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具体规定详见教材4.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按规定应当由档案保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核,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即可销毁

第十二章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六)单位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 专门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1.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立卷与归档 对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 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各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种。定期保存的 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具体规定详见教材 4.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按规定应当由档案保管部门提出 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 导审核,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即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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