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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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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明对象 第二节证明责任 第三节证明标准 第四节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查和证据保全 第五节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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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证明对象 第二节证明责任 第三节证明标准 第四节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查和 证据保全 第五节法院对讧据的审核判断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查和 证据保全 第五节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

第一节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概说 (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 1、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2、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 (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 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 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 行质证的范围 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 据

第一节 证明对象 ◼ 一、证明对象概说 ◼ (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 (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 ◼ 1、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 2、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 ◼ (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 ◼ 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 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 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 行质证的范围; ◼ 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 据

证明对象的范围 )事实 (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三)经验法则 无需证明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七)自认的事实

◼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 (一)事实 ◼ (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 (三)经验法则 ◼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 (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七)自认的事实

第二节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说 (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 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 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的分配: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 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 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第二节 证明责任 ◼ 一、证明责任概说 ◼ (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 证明责任: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 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 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 证明责任的分配: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 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 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 (一)待证事实分类说 消极事说:待证事实分为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主张积 极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 外界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主张外 界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 (二)法律要件分类说 法律事实匚幔据实体法的规定韓要件事实讧麦任的分配 ■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 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 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 ■(三)其他学说(危险领坷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

◼ 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 ◼ (一)待证事实分类说 ◼ 消极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主张积 极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 ◼ 外界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主张外 界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 ◼ (二)法律要件分类说 法律事实 根据实体法的规定 法律要件事实 证明责任的分配 ◼ 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 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 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 ◼ (三)其他学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 (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理论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同时考虑了某些具体 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谁主张,谁举证”,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 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 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三、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 ◼ (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 理论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同时考虑了某些具体 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 “谁主张,谁举证”,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 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 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 ■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 因新产品制 罐存 明专利 的专 制造同样产品 者不大对其产制造芳法不手 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雞定的菸笈誓勢爨囊爹向罘灌会奕寨 承担举证责任 朝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是挂 生倒媳、脱活坚落数人换害的侵夜 ,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证讼,由宝施危险 在因桌关索承担 证责任; 第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 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 粲 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2、推定 (1)法律推定 (2)事实推定 ■3、司法者公平裁量

◼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 ◼ 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 ◼ 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 第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 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举证责任; ◼ 第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 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第四,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 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 证责任; ◼ 第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 ◼ 2、推定 ◼ (1)法律推定 ◼ (2)事实推定 ◼ 3、司法者公平裁量

第三节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概说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 的证明程度。 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简述 ■(一)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 准 当某一事实主张被陪申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 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或 者说负有法定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 可能性较其不存在更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 定为真实

第三节 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概说 ◼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 的证明程度。 ◼ 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简述 ◼ (一)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 准 ◼ 当某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 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或 者说负有法定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 可能性较其不存在更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 定为真实

(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 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雄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 三、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法律真实观与客观真实观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 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明确 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四、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达到 种确然的证明程度,一般要求为证明需达到一种使法官 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 (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 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 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 ◼ 三、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 法律真实观与客观真实观 ◼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 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明确 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 四、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 ◼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 ◼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达到 一种确然的证明程度,一般要求为证明需达到一种使法官 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第四节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查 和证据保全 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 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 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 ■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 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 当调查收集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 法院才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其情形有: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 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 事项。在其他情形下,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调查证据

◼ 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 ◼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 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 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 (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 ◼ 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 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 当调查收集。 ◼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 法院才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其情形有: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 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 事项。在其他情形下,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调查证据。 第四节 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查 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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