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论》课程教学课件(案例法规)城市医疗救助意见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O0五年六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 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5?10号)精神,现就建立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 意见: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 从实际情况出发,通 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 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选择部分县市区先行开展城市医 疗救助试点工作,之后再用2一3年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 作规范化的以大病救助为主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 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 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 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 OO 五年六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 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5?l0 号)精神,现就建立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 意见: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 从实际情况出发,通 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 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 2005 年开始,用 2 年时间选择部分县市区先行开展城市医 疗救助试点工作,之后再用 2—3 年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 作规范化的以大病救助为主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 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 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 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

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 行,又要尽力而为。 4、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规范管理。要有机地衔接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探索 和执行分类管理基础上的分类施教机制,实现程序化、科学化管理。 二、试点的内容 (一)认真进行试点示范,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 金筹措机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现状,决定由14 个市州的市辖区、县级市和部分县先行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并在试 点地方选择2一3个单位为城市医疗救助的试点示范单位。已经实施了城市 医疗救助工作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巩固。 (仁)建立城市医疗教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 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地方财政每年根据城市医疗救助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 安排城市医疗教助资金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子适当补助。城 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 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 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 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子以处理。 (三)合理确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医保但医疗 费用个人仍然难以承担的人员和其他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并影 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具体条件由市州或县市 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四)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 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
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 行,又要尽力而为。 4、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规范管理。要有机地衔接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探索 和执行分类管理基础上的分类施救机制,实现程序化、科学化管理。 二、试点的内容 (一)认真进行试点示范,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 金筹措机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现状,决定由 14 个市州的市辖区、县级市和部分县先行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并在试 点地方选择 2—3 个单位为城市医疗救助的试点示范单位。已经实施了城市 医疗救助工作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巩固。 (二)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 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地方财政每年根据城市医疗救助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 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城 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 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 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 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合理确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医保但医疗 费用个人仍然难以承担的人员和其他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并影 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具体条件由市州或县市 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四)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 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

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或县市 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原则上,同一城市 辖区、同一行政区域城市和农村补助标准应相对一致,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 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救助对象个人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教助补助金额原则上 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补助标准,个人享受医疗补助原则上一年一次,个人 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两人以上患大 病的家庭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4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教助对象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 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 篇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西峡县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和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 大决策,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2005 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2006年, 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教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今年,省政 府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对此项工作提出 新的要求。西峡作为全市中连片山地地区之一,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事关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构建和谐西峡的大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县政协 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就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进 步促进有关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推进和谐西峡建设进程。从2007年9月上 间开始,责成调研室和民族宗教与社会法制委员会先在县直有关部门进行了 专项调研,形成《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教助制度,建设和谐吕梁的建议》 的初稿。为了使《建议》更加充实完善,切合西峡实际,9月18日至20日, 又组织部分常委、委员、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副主席带队,分8 个调研组分赴16个乡(镇),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听取汇报,座谈研讨, 走访有关乡村及受助群众,较为详细地了解掌握了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现状 及基层干部群众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束后,在听取各组汇报 综合全县情况,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 救助制度,建设和谐西峡的建议(草案)》,并经2007年10月12日县政 协一届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或县市 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原则上,同一城市 辖区、同一行政区域城市和农村补助标准应相对一致,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 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救助对象个人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补助金额原则上 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补助标准,个人享受医疗补助原则上一年一次,个人 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 20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 元;两人以上患大 病的家庭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 40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5000 元。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救助对象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 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 篇 二 :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西峡县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和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 大决策,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2005 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2006 年, 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今年,省政 府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对此项工作提出 新的要求。西峡作为全市中连片山地地区之一,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事关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构建和谐西峡的大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县政协 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就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进一 步促进有关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推进和谐西峡建设进程。从 2007 年 9 月上 旬开始,责成调研室和民族宗教与社会法制委员会先在县直有关部门进行了 专项调研,形成《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和谐吕梁的建议》 的初稿。为了使《建议》更加充实完善,切合西峡实际,9 月 18 日至 20 日, 又组织部分常委、委员、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副主席带队,分 8 个调研组分赴 16 个乡(镇),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听取汇报,座谈研讨, 走访有关乡村及受助群众,较为详细地了解掌握了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现状 及基层干部群众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束后,在听取各组汇报, 综合全县情况,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 救助制度,建设和谐西峡的建议(草案)》,并经 2007 年 10 月 12 日县政 协一届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一、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现状 本次调研组在视察调研中总的印象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认识 到位,工作扎实,“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 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各项社会 救助制度的落实,为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 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工作不 落实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框架基本建立 1、城市低保工作稳步推进。我县城市低保制度从1998年实施,经历了一个 从低标准、小范围的基本生活救助到低保标准不断提高,低保范围不断扩大, 救助功能不断增强,各项制度不断健全的发展过程。目前全县享受城市低保 的对象达到6862户,占城市总人口的13.3%,今年前半年支出保障金1120.4 万元,基本实现了全县范围内城市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使广大 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西峡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 2、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启动。我县的农村低保工作从2006年底全面启动,市 县两级高度重视,制定出台了工作方案、农村低保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和低 保标准。目前全县农村低保对象的排查、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共确定农村低 保对象5421名。省、市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已全部下拨到县。截至6月底 已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1254万元 3、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得到落实。全县共有五保对象4521人,已实现了应保 尽保,截至上半年共发放五保资金122.5万元。随者“霞光计划“的实施,加 强了敬老院的建设,全县现已建成农村敬老院36座。 4、城乡医疗教助制度全面推进。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数助全面展开。新农合 政策宜传到位、基金监管到位,有效提高了西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 率,保证了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性和参合患者受益,全县参合农民达38.4691 万人,参合率达98.8%:发放合作医疗补助21.2358万人次共计5362.33万
一、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现状 本次调研组在视察调研中总的印象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认识 到位,工作扎实,“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 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各项社会 救助制度的落实,为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 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工作不 落实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框架基本建立 1、城市低保工作稳步推进。我县城市低保制度从 1998 年实施,经历了一个 从低标准、小范围的基本生活救助到低保标准不断提高,低保范围不断扩大, 救助功能不断增强,各项制度不断健全的发展过程。目前全县享受城市低保 的对象达到 6862 户,占城市总人口的 13.3%,今年前半年支出保障金 1120.4 万元,基本实现了全县范围内城市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使广大 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西峡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 2、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启动。我县的农村低保工作从 2006 年底全面启动,市 县两级高度重视,制定出台了工作方案、农村低保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和低 保标准。目前全县农村低保对象的排查、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共确定农村低 保对象 5421 名。省、市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已全部下拨到县。截至 6 月底 已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 1254 万元. 3、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得到落实。全县共有五保对象 4521 人,已实现了应保 尽保,截至上半年共发放五保资金 122.5 万元。随着“霞光计划”的实施,加 强了敬老院的建设,全县现已建成农村敬老院 36 座。 4、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全面展开。新农合 政策宣传到位、基金监管到位,有效提高了西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 率,保证了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性和参合患者受益,全县参合农民达 38.4691 万人,参合率达 98.8%;发放合作医疗补助 21.2358 万人次共计 5362.33 万

元,小额可支配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率分别达67.09%和99.39%,受益 群众达55.2%。 5、城乡教育救助全面实施。从去年开始,我县各级教有育部门对贫困家庭学 生免收书本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中等职业学校的1658名贫困生每生 每年资助1000元,资助资金165.8万元。政协及工会、共青团、工商联、 妇联、民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教育教助活动,使一大批贫困家庭学子圆 了大学梦。 6、城乡专项救助逐步展开。城市再就业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住房 救助、慈善事业、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集中管 理工作已在各地城乡逐步实施和展开。特别是在法律援助方面,市县乡(镇) 三级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截至2011年5月,全县共办理援助案件2451件, 接待咨询人数6589人,有2859人通过法律援助受益,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 失625余万元:在就业救助方面,各地劳动保障等部门,采取劳动技能培训 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方式,广开就业门路,今年上半年我县新增就业5421人, 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524人,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1241人,完成劳务 输出6584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专项救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制度 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贫困家庭医疗困 难、子女上学困难、住房困难、打官司困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尚不完善。在救 助实施中,生存性救助多、发展性救助少,输血型教助多、造血型救助少, 无法使救助对象通过全面的、综合的救助提高自教能力,从根本上彻底摆脱 贫困状况。 2、制度间衔接配套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基本覆盖了困难群众生 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各专项救助制度间的衔接配套还不够完善。虽然各相 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救助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相关部门之 间配合不够、相关政策之间衔接不够、相关信息之间沟通不够,严重影响了 社会救助资源整体效益的发挥
元,小额可支配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率分别达 67.09%和 99.39%,受益 群众达 55.2%。 5、城乡教育救助全面实施。从去年开始,我县各级教育部门对贫困家庭学 生免收书本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中等职业学校的 1658 名贫困生每生 每年资助 1000 元,资助资金 165.8 万元。政协及工会、共青团、工商联、 妇联、民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教育救助活动,使一大批贫困家庭学子圆 了大学梦。 6、城乡专项救助逐步展开。城市再就业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住房 救助、慈善事业、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集中管 理工作已在各地城乡逐步实施和展开。特别是在法律援助方面,市县乡(镇) 三级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截至 2011 年 5 月,全县共办理援助案件 2451 件, 接待咨询人数 6589 人,有 2859 人通过法律援助受益,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 失 625 余万元;在就业救助方面,各地劳动保障等部门,采取劳动技能培训 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方式,广开就业门路,今年上半年我县新增就业 5421 人, 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3524 人,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 1241 人,完成劳务 输出 6584 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专项救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制度 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贫困家庭医疗困 难、子女上学困难、住房困难、打官司困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尚不完善。在救 助实施中,生存性救助多、发展性救助少,输血型救助多、造血型救助少, 无法使救助对象通过全面的、综合的救助提高自救能力,从根本上彻底摆脱 贫困状况。 2、制度间衔接配套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基本覆盖了困难群众生 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各专项救助制度间的衔接配套还不够完善。虽然各相 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救助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相关部门之 间配合不够、相关政策之间衔接不够、相关信息之间沟通不够,严重影响了 社会救助资源整体效益的发挥

3、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社会救助工作项目繁多,任务艰巨,需要建 立统一的强有力的救助工作协调管理体制。目前,在政府层面虽然成立了专 门的领导机构,但其协调和统筹功能还需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协作不够、 多头管理、条块分割,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救助资源的重复和浪费。加 之各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 严重影响救助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4、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救助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足、力量薄 弱、设施简陋,直接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落实。另一方面缺乏 科学的工作机制,各地在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方式的选择以及救助申请审 批程序等方面 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在低保对象 确认方面,由于隐性收入、隐性就业、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家庭收入情况复 杂,加之缺少有效的信息采集手段和明确的法规或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 不健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分割,很难准确界定救助对象。此 外,监督机制、评估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法律、舆论、非政府组织、群众等 多方面的综合配套监督,分类施保、动态管理难于实施。该保的保不了,不 该保的保了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5、资金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一方面财政投入不足,社会救助在地方财政 列而少支、列而不支、拨付迟滞现象比较普遍。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按 上级有关文件测算,县级配套绝大多数没有落实,或没有足额落实。导致只 花上级资金,城乡低保不达要求标准。另一方面社会捐助资金不足,我县目 前尚无专业的慈善组织,难以开展有组织的慈普募捐活动,仅有少量的、分 散的社会捐款捐物用于特困群体救助。社会救助投(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入占各级政府公共 财政支出的比例过小。 6、城乡救助工作有待进一步协调。城市与农村实行相互独立的社会救助制 度,各自发挥着维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功能。但由于城市化、工业 化的发展,城镇的人口增加,农村进城打工的流动人口日益扩大,城乡救助 标准不平衡问题,外来打工人员的救助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城乡分割的 救助体系在制度上需要衔接和整合
3、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社会救助工作项目繁多,任务艰巨,需要建 立统一的强有力的救助工作协调管理体制。目前,在政府层面虽然成立了专 门的领导机构,但其协调和统筹功能还需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协作不 够 、 多头管理、条块分割,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救助资源的重复和浪费。加 之各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 严重影响救助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4、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救助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足、力量薄 弱、设施简陋,直接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落实。另一方面缺乏 科学的工作机制,各地在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方式的选择以及救助申请审 批程序等方面, 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在低保对象 确认方面,由于隐性收入、隐性就业、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家庭收入情况复 杂,加之缺少有效的信息采集手段和明确的法规或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 不健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分割,很难准确界定救助对象。此 外,监督机制、评估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法律、舆论、非政府组织、群众等 多方面的综合配套监督,分类施保、动态管理难于实施。该保的保不了,不 该保的保了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5、资金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一方面财政投入不足,社会救助在地方财政 列而少支、列而不支、拨付迟滞现象比较普遍。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按 上级有关文件测算,县级配套绝大多数没有落实,或没有足额落实。导致只 花上级资金,城乡低保不达要求标准。另一方面社会捐助资金不足,我县目 前尚无专业的慈善组织,难以开展有组织的慈善募捐活动,仅有少量的、分 散的社会捐款捐物用于特困群体救助。社会救助投(来自: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关 于 建 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入占各级政府公共 财政支出的比例过小。 6、城乡救助工作有待进一步协调。城市与农村实行相互独立的社会救助制 度,各自发挥着维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功能。但由于城市化、工业 化的发展,城镇的人口增加,农村进城打工的流动人口日益扩大,城乡救助 标准不平衡问题,外来打工人员的救助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城乡分割的 救助体系在制度上需要衔接和整合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议 篇三:建立城乡医疗教助制度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户和五保 供养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 金,对患大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建立城乡 医疗救助制度是缓解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就医看病难,摆脱因病致贫和因病返 贫境况的重要举措。 目前,全国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都初步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救 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一些困难群众等 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主要是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 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经合作医疗补 助后个人负担过高者,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在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 区,主要对因患病个人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 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管理不够规范,资金投入不足, 基础工作薄弱,与新型合作医疗及其他农村社会救助政策关系还有待进一步 理顺。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 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教助 对象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 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救 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 城乡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十一五”时期,各地要在建立健 全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制度的同时,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不断提高救助水 平,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户和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医 疗数助范围。 篇四:城市医疗救助政策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议 篇 三 :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户和五保 供养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 金,对患大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建立城乡 医疗救助制度是缓解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就医看病难,摆脱因病致贫和因病返 贫境况的重要举措。 目前,全国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都初步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救 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一些困难群众等。 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主要是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 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经合作医疗补 助后个人负担过高者,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在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 区,主要对因患病个人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 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管理不够规范,资金投入不足, 基础工作薄弱,与新型合作医疗及其他农村社会救助政策关系还有待进一步 理顺。2005 年 3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 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救助 对象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 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救 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 城乡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十一五”时期,各地要在建立健 全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制度的同时,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不断提高救助水 平,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户和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医 疗救助范围。 篇 四 : 城市医疗救助政策

我市新版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 2014年05月13日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5月12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2014年新版《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已于日前出台。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在救助对象、教助范围、医 前救助标准上均有新的调整。 救助对象新增了社会散居孤儿,将其作为重点保障对象:明确了享受医疗数 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为享受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 的重点优抚对象。救助范围方面,新增了对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救助。同时,明确了救助标准,即按照皖 卫农(2010)34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在医前救助的标准上,对于符合医前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由原来的救助金 额不超过1000元,改为非定点医院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定点医院救助 金额不超过2000元齐齐哈尔市医疗救助新政策出台救助封顶线大幅提高 东北网齐齐哈尔12月10日讯从齐齐哈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局医疗救助部获 悉:为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医疗服务资源,切实解决 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市于近日印发了《齐齐哈尔市城乡困 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新的实施方案中,将医疗 救助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大,救助封顶线大幅提高。 救助对象范围有所增加 《实施方案》中,增加了“重度残疾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 群体”这一类新的救助对象。 自2014年1月1日起,本辖区内不只是低收入群体中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 医疗教助政策。各县(市)区可结合《关于贳彻落实的通 知》文件理解此项具体内容。 医疗救助比例有所提高
我市新版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 2014 年 05 月 13 日 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5 月 12 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2014 年新版《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已于日前出台。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在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医 前救助标准上均有新的调整。 救助对象新增了社会散居孤儿,将其作为重点保障对象;明确了享受医疗救 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为享受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 的重点优抚对象。救助范围方面,新增了对农村 0~14 周岁(含 14 周岁)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救助。同时,明确了救助标准,即按照皖 卫农〔2010〕34 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在医前救助的标准上,对于符合医前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由原来的救助金 额不超过 1000 元,改为非定点医院救助金额不超过 1000 元,定点医院救助 金额不超过 2000 元 齐齐哈尔市医疗救助新政策出台 救助封顶线大幅提高 东北网齐齐哈尔 12 月 10 日讯 从齐齐哈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局医疗救助部获 悉:为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医疗服务资源,切实解决 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市于近日印发了《齐齐哈尔市城乡困 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新的实施方案中,将医疗 救助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大,救助封顶线大幅提高。 救助对象范围有所增加 《实施方案》中,增加了“重度残疾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 群体”这一类新的救助对象。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本辖区内不只是低收入群体中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 医疗救助政策。各县(市)区可结合《关于贯彻落实的通 知》文件理解此项具体内容。 医疗救助比例有所提高

2014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均应提高:对城乡医疗救 助对象统筹范围内或补偿范围内自付费用按70%比例给子救助,对城市低保 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按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各区(含梅 里斯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提高至90%,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 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封顶线大幅提高 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由原来的10000 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 大安市人民政府网站,题目:社会救助政策来源民政局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应救助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 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一6级残疾军人)以及市民政局认 定的因突发事件或重病、重残,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后续治疗困难和严 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低收入的家庭成员。 申请、审批程序: “一站式”医院数助: 1、市民政局委托“一站式”医院:即大安市中医院、大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到定点医院(本市)就医的救助对象,必须到就医医院医疗救助窗口登记 2、需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应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窗口办理手续,并提 交医保卡或新农合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 证件,经核对确认后,方可入院治疗。并在医院即时结算。到外地或上级 医院就医的按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转诊规定办理。 不需再到民政局办理转院(住院)手续:出院后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受理的,民政局医疗救助就给与报销: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未受理的,医疗救助不予报销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各县(市)区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均应提高:对城乡医疗救 助对象统筹范围内或补偿范围内自付费用按 70%比例给予救助,对城市低保 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按 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各区(含梅 里斯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提高至 90%,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 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 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封顶线大幅提高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由原来的 10000 元提高至不超过 20000 元。 大安市人民政府网站,题目:社会救助政策 来源民政局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应救助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 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以及市民政局认 定的因突发事件或重病、重残,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后续治疗困难和严 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低收入的家庭成员。 申请、审批程序: “一站式”医院救助: 1、市民政局委托“一站式”医院:即大安市中医院、大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到定点医院(本市)就医的救助对象,必须到就医医院医疗救助窗口登记。 2、需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应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窗口办理手续,并提 交医保卡或新农合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 证件,经核对确认后,方可入院治疗。并在医院即时结算。 到外地或上级 医院就医的按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转诊规定办理。 不需再到民政局办理转院(住院)手续;出院后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受理的,民政局医疗救助就给与报销;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未受理的,医疗救助不予报销

“非一站式”医院(转诊、急诊、急救)医后办理程序:救助对象经医保(新 农合)报销后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医疗救助申 请审批表》 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本复印件1份: 2、救助对象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和邮政储蓄个人存折复印件一式3 份(说明:身份证正反面与邮政储蓄存折复印在一张A4纸上。邮政储蓄存 折开折实行定点:大安市第一医院对过邮政储蓄银行大安支行:龙腾小区楼 下邮政储蓄龙腾支行:安广镇龙泉市场对过镇政府北侧邮政储蓄安广市场支 行。此折可通存通兑。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代办人需带(患者身份证) 代办人身份证办理。此折可长期使用。): 3、城乡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书或病历1份: 5、医疗机构收据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参保(参合)的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 算单据原件或加盖经办部 门公章的结算单据复印件1份:未参保(参合)的提供:住院病历、费用清 单、医院结算票据原件及县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经办机构提供的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明原 件1份: 7、市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业务办理电话:5214056 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展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建构问题思考
“非一站式” 医院(转诊、急诊、急救)医后办理程序:救助对象经医保(新 农合)报销后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医疗救助申 请审批表》 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本复印件 1 份; 2、救助对象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和邮政储蓄个人存折复印件一式 3 份(说明:身份证正反面与邮政储蓄存折复印在一张 A4 纸上。邮政储蓄存 折开折实行定点:大安市第一医院对过邮政储蓄银行大安支行;龙腾小区楼 下邮政储蓄龙腾支行;安广镇龙泉市场对过镇政府北侧邮政储蓄安广市场支 行。此折可通存通兑。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代办人需带(患者身份证) 代办人身份证办理。此折可长期使用。); 3、城乡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4、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书或病历 1 份; 5、医疗机构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6、参保(参合)的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 算单据原件或加盖经办部 门公章的结算单据复印件 1 份;未参保(参合)的提供:住院病历、费用清 单、医院结算票据原件及县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经办机构提供的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明原 件 1 份; 7、市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业务办理电话:5214056 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展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建构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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