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小学生玩被校内水管绊倒致脾破裂 学校被判赔7万(周迎飚 谭田萍)

小学生玩被校内水管绊倒致脾破裂学校被判赔7万 作者:周迎飚谭田萍编辑:陈秀军发布:人民法院报2007-09-0609:40:01 江西省进贤县小学生付某上学期间被校内高出地面的水管绊倒,导致脾脏破 裂。9月5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进贤县五垦学校赔偿受害人各项经 济损失719万元。 今年12岁的付某是进贤县五垦学校五年级学生。今年5月17日上午第二节 课,付某所在班级根据县教体局的安排搞公开教学活动,因人多坐不下,为空出 座位,付某等十多位同学离开教室在学校厕所旁做游戏。奔跑过程中,付某不慎 被墙角边一根高于地面的水管绊倒,倒地时碰撞到腹部,班主仼安排同学送其到 校医务室、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外伤性脾破裂,当天上午,通过 手术摘除了脾脏。 6月8日,付某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学校和县教育体育局告上法庭, 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学校辩称,学校搞公开教学活动,所以安排一些学生离开教室,但没有指定 要谁离开,是付某自己要求出去的。而且学校水管是贴着地面的墙角铺设的,学 生通常不会在那里玩耍,学校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受伤后,学校积极进行 救助,并支付了手术费用6586元,因原告要求过高,导致不能达成赔偿协议。 教体局辩称,五垦学校是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起诉 县教体局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组织公开教学活动本无不当,但没有对空出座位 的学生加以管理和引导,放任学生自由玩耍,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 过错。该校水管虽设在墙角处,但由于外露及高出正常地面,因此具有一定的安 全隐患,学校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原告等人在此处玩耍没有告诫、 阻止,所以应对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故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医疗 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99万元, 由被告学校赔偿60%计人民币719万元。县教体局组织公开教学活动与原告的 损害后果无必然因果联系,且学校是独立法人,所以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对教 体局的诉讼请求
小学生玩被校内水管绊倒致脾破裂 学校被判赔 7 万 作者:周迎飚 谭田萍 编辑:陈秀军 发布:人民法院报 2007-09-06 09:40:01 江西省进贤县小学生付某上学期间被校内高出地面的水管绊倒,导致脾脏破 裂。9 月 5 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进贤县五垦学校赔偿受害人各项经 济损失 7.19 万元。 今年 12 岁的付某是进贤县五垦学校五年级学生。今年 5 月 17 日上午第二节 课,付某所在班级根据县教体局的安排搞公开教学活动,因人多坐不下,为空出 座位,付某等十多位同学离开教室在学校厕所旁做游戏。奔跑过程中,付某不慎 被墙角边一根高于地面的水管绊倒,倒地时碰撞到腹部,班主任安排同学送其到 校医务室、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外伤性脾破裂,当天上午,通过 手术摘除了脾脏。 6 月 8 日,付某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学校和县教育体育局告上法庭, 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学校辩称,学校搞公开教学活动,所以安排一些学生离开教室,但没有指定 要谁离开,是付某自己要求出去的。而且学校水管是贴着地面的墙角铺设的,学 生通常不会在那里玩耍,学校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受伤后,学校积极进行 救助,并支付了手术费用 6586 元,因原告要求过高,导致不能达成赔偿协议。 教体局辩称,五垦学校是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起诉 县教体局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组织公开教学活动本无不当,但没有对空出座位 的学生加以管理和引导,放任学生自由玩耍,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 过错。该校水管虽设在墙角处,但由于外露及高出正常地面,因此具有一定的安 全隐患,学校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原告等人在此处玩耍没有告诫、 阻止,所以应对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故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医疗 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 11.99 万元, 由被告学校赔偿 60%计人民币 7.19 万元。县教体局组织公开教学活动与原告的 损害后果无必然因果联系,且学校是独立法人,所以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对教 体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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