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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教学资源(PPT完整课件讲稿,共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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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教学资源(PPT完整课件讲稿,共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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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权法导论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物权法导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 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 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 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 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 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 主利用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 一、物权法的概念 ◼ 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 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 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 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 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 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 主利用

■二、 物权法的性质 ■(一)物权法是私法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 二、物权法的性质 ◼ (一)物权法是私法 ◼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 ◼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一)物权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 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物权 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 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 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 切关系

◼ (一)物权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 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物权 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 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 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 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 产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 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财产关系 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为调整对像,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 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 产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 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财产关系 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 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 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而 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 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 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 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 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 是强行性规范

◼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 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而 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 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 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 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 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 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 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 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节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 ■ 一、 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 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 三、物权的扩张趋势 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

第二节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 ◼ 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 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 ◼ 三、物权的扩张趋势 ◼ 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二、 物权法定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四、一物一权原则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 二、物权法定原则 ◼ 三、公示公信原则 ◼ 四、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 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包括 两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在现 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弃, 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 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家财 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 新修订的《物权法》第4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及 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越地 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我国 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

◼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 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包括 两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在现 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弃, 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 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家财 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 新修订的《物权法》第4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及 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越地 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我国 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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