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一一1644年)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1644年)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一一1644年)

公元1368年正月,原红巾军重要领袖朱元璋在 南京即皇帝位,国号明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在封建经济继续 发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另一方面 由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爆发人民的反抗斗争 又长期面临外来的威胁和侵扰,统治者为了维护 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建立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 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发展的国家制度,法制也明显 反映出维护这种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 特点
公元1368年正月,原红巾军重要领袖朱元璋在 南京即皇帝位,国号明。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在封建经济继续 发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另一方面 由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爆发人民的反抗斗争, 又长期面临外来的威胁和侵扰,统治者为了维护 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建立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 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发展的国家制度,法制也明显 反映出维护这种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 特点

第一节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元朝纲纪废弛,官吏贪纵而导致灭 亡的历史教训,对封建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决心用法制维 护君主专制。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提倡立法 要简、严。而明初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也促使统治者以重 典治天下。因此朱元璋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法制 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实行“重典以治世”的同时,又注重 “明礼以导民”,把教化和镇压结合起来,礼法相辅而行, 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是封建法制长期发展经验的总结和积累
第一节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元朝纲纪废弛,官吏贪纵而导致灭 亡的历史教训,对封建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决心用法制维 护君主专制。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提倡立法 要简、严。而明初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也促使统治者以重 典治天下。因此朱元璋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法制 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实行“重典以治世”的同时,又注重 “明礼以导民”,把教化和镇压结合起来,礼法相辅而行, 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是封建法制长期发展经验的总结和积累

第二节明初的立法概况 《大明律》的制定 吴元年(公元1367年),即夺取全国政权的前 年,朱元璋即着手立法活动,在平定武昌以后 由右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本着“法贵当简, 使人知晓”的原则。制定了律二百八十五条,令 百四十五条。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
第二节 明初的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 吴元年(公元1367年),即夺取全国政权的前 一年,朱元璋即着手立法活动,在平定武昌以后, 由右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本着“法贵当简, 使人知晓”的原则。制定了律二百八十五条,令 一百四十五条。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 定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篇目-准于唐律,共 十二篇六百六十条,内容较唐律繁,并且将名例律置于篇 末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重修大明律,又将名例 律冠于篇首。下带六篇,并正式以《大明律》为名颁行天 下。至此,明律已正式修订整齐。 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大明律》经多次修订, 历三十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国。《大明律》共三十 卷,四百六十条。在体例上,为适应强化六部,集中皇权 的政治需要,按六部官制分门,置“名例”于律者,合为 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使 自《法经》沿袭已久的法建法典结构体系为之一变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 定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篇目-准于唐律,共 十二篇六百六十条,内容较唐律繁,并且将名例律置于篇 末。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重修大明律,又将名例 律冠于篇首。下带六篇,并正式以《大明律》为名颁行天 下。至此,明律已正式修订整齐。 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大明律》经多次修订, 历三十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国。《大明律》共三十 卷,四百六十条。在体例上,为适应强化六部,集中皇权 的政治需要,按六部官制分门,置“名例”于律者,合为 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使 自《法经》沿袭已久的法建法典结构体系为之一变

《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 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 确实如《明史刑法志》而言体现了“日久而 虑精,一代法使定。”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 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后法典编修体例上的 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所以,在中国封 建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 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 确实如《明史.刑法志》而言体现了“日久而 虑精,一代法使定。”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 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后法典编修体例上的 一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所以,在中国封 建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明《大诰》的制定 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还于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亲自指导编篡了 明《大诰》。明大诰共四编236条,其主要 内容是辑录了洪武年间官民过犯,朱元璋对 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并记录了明太祖对吏 民的大量“训导”,以及结合陈述案件或另 列专条颁布的新的重刑法令
二、明《大诰》的制定 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还于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亲自指导编篡了 明《大诰》。明大诰共四编236条,其主要 内容是辑录了洪武年间官民过犯,朱元璋对 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并记录了明太祖对吏 民的大量“训导”,以及结合陈述案件或另 列专条颁布的新的重刑法令

条例 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 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取其经久可用者,编 成《问刑条例》297条,颁行天下,与大明律并用。这是 明朝单独编订审判用定罪科刑事例的开始,确立了律例并 重的制度。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又重修《问刑条 例》共382条。开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为一体,形 成律例合编的新体例。《大明律》于是定名为《大明例附 例》,这和律例一体的形式,对清律有直接的影响
三、条例 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 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取其经久可用者,编 成《问刑条例》297条,颁行天下,与大明律并用。这是 明朝单独编订审判用定罪科刑事例的开始,确立了律例并 重的制度。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又重修《问刑条 例》共382条。开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为一体,形 成律例合编的新体例。《大明律》于是定名为《大明例附 例》,这和律例一体的形式,对清律有直接的影响

四、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 成书。共一百八十卷,但未及颁布。后来明武宗 正德年间重加增补,以《正德会典》之名颁行天 下。世宗、神家两朝也曾校刊增补,编有《嘉靖 续纂会典》和《万历会典》。其中只有《正德会 典》和《万历会典》流传至今。明朝会典的编纂 为清朝撰修会典提供了范本
四、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 成书。共一百八十卷,但未及颁布。后来明武宗 正德年间重加增补,以《正德会典》之名颁行天 下。世宗、神家两朝也曾校刊增补,编有《嘉靖 续纂会典》和《万历会典》。其中只有《正德会 典》和《万历会典》流传至今。明朝会典的编纂 为清朝撰修会典提供了范本

第三节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刑事方面 (一)刑罚制度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 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 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 罚 凌迟。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 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 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
第三节 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一) 刑罚制度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 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 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 罚。 凌迟。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 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 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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