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化学分析》课程教学资源(国家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_工业用水标准_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econdary copper,aluminum,lead and Zink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5-04-16发布 2015-07-01实施 环 境 保 扩户 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econdary copper, aluminum, lead and Zink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5-04-16发布 2015-07-01实施 环 护 境保 部 国 质 监 检验检 总 家量督 疫局 发 布 ICS Z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3456 规范性引用文件
i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实施与监督.1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 污染,促进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白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再生有伍金属(相、铝、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云热物排放 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再生 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再生有色金屈(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 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放标准;对本标准己作规 定的污染物项目, 以制定 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 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 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 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木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 污染,促进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再生 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 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 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 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 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4 月 3 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 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原生有色金屈工业企业原料中加入废有色金属执行相应的原生有色金屈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污染 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 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木标准。 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6920水质DH值的测定玻商电极法 GB/T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7469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踪分光光度法 GB/T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水质辐的测定双疏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疏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总的测定 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I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鞍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丽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 GB/T15264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489水质疏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1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原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原料中加入废有色金属执行相应的原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污染 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 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山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嗯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山485 水质铜的测定 ,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6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H1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I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田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 水质氨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I 537 水质氨氨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40 环培空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砧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5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暂行 HJ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哲行) HI 597 水质总天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I636 水质总氨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田63 水质石油类 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63 水质氨氨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I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I661 水质总氨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668 水质总氨的测定流动注 盐酸禁乙 胺分光光度法 H67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I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氨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田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69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 定电位电解法 HJ694 水质汞、砷、硒、秘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700 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揭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IT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氨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田T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 胺分光光度法 HJ/T 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贝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U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IT 6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I/T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I/T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辆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氨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 法 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氮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U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费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IT 199 水质总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T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花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secondar rous metal industry 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工业。废杂有色金属指金属状态的废 料,不含“含铜污泥”、“含氧化铝烟尘”、“含铅浸出渣”、“含锌炼钢烟尘”等其他有色金属 二次资源。 3.2 再生铜工业 ndary co industr 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阳极铜和阴极铜的工业 3.3 再生铝工业 secondary aluminum industry 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工业。 3.4 再生铅工业 ary lead industry 以废杂铅 (主要是废铅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工业。 3.5 再生锌工业 secondary zinc industry 以废杂锌或镀锌渣为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工业。 3.6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and facility 为生产再生有色金属而进行的预处理、熔炼、电解等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 或生产设施。 3.8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有色金属工业设 施建设项目。 3
3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 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工业。废杂有色金属指金属状态的废 料,不含“含铜污泥”、“含氧化铝烟尘”、“含铅浸出渣”、“含锌炼钢烟尘”等其他有色金属 二次资源。 3.2 再生铜工业 secondary copper industry 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阳极铜和阴极铜的工业。 3.3 再生铝工业 secondary aluminum industry 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工业。 3.4 再生铅工业 secondary lead industry 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工业。 3.5 再生锌工业 secondary zinc industry 以废杂锌或镀锌渣为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工业。 3.6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为生产再生有色金属而进行的预处理、熔炼、电解等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3.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 或生产设施。 3.8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有色金属工业设 施建设项目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 为两家以上挂污单位提 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 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10 3.11 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排水量efflue 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冲洗废水、过滤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挂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有色金属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 二嗯英类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噫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3.15 毒性当因子toxic factor (TEF) 各二嗯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喝英毒性对八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3.1 毒性当量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0) 各二嗯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米并-对二吧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 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最因子的乘积。 3.1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8 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业废气的量。 3.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炉窑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包括 炉窑加料、出渣等开口处无组织排放烟气经环境集烟设施收集后由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烟气 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 再生有色金屈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冲洗废水、过滤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有色金属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4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3.15 毒性当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 各二噁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3.16 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 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 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3.1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8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业废气的量。 3.1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炉窑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包括 炉窑加料、出渣等开口处无组织排放烟气经环境集烟设施收集后由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烟气 量。 3.20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2017年1月1日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 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挂放限值。 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DH值 69 2 化学需氧量(COD。) 0 3 悬浮物 4 石油类 3 5 氨氨 总氨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 15 7 总磷 1 8 总铜 02 0.2 9 总锌 1 1 10 硫化物 1 1 11 总铅 0.2 02 总砷 0.1 0.1 13 总镍 0.1 0.1 14 总镉 0.01 0.01 生产车前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5 总铬 0.5 0.5 16 总锑口 0.3 0.3 17 总汞 0.010.01 挂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九产品)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销污水管线排放的,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废水进入园区(包 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位,未规定间接排放限值的污染物项 目由排污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 适用于再生铅和再生钢工业企业。 4.1.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士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
5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 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 2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 3 悬浮物 30 — 4 石油类 3 10 5 氨氮 8 — 6 总氮 15 — 7 总磷 1 — 8 总铜 0.2 0.2 9 总锌 1 1 10 硫化物 1 1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铅 0.2 0.2 12 总砷 0.1 0.1 13 总镍 0.1 0.1 14 总镉 0.01 0.01 15 总铬 0.5 0.5 16 总锑(2) 0.3 0.3 17 总汞 0.01 0.01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 1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的,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废水进入园区(包 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间接排放限值的污染物项 目由排污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 适用于再生铅和再生铜工业企业。 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DH值 6-9 化学需氧量(COD) 30 3 悬浮物 10 4 石油类 氨氨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 总氨 10 总磷 0.5 8 总铜 02 0.2 总锌 02 0.2 10 发化物 03 0.3 11 总铅 02 0.2 12 总砷 0.1 0.1 13 总像 0.1 0.1 14 总细 0.01 0.01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5 总铬 05 0.5 16 总悌口 03 0.3 17 总汞 0.01 0.01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九产品】 0.5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的,应达到白 排放限值要求:废水进入园区(包 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问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问接排放限值的污染物项 日由排污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 适用于再生铅和再生铜工业企业, 4.1.4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4.1.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挂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6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表 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 2 化学需氧量(CODCr) 30 — 3 悬浮物 10 — 4 石油类 1 3 5 氨氮 5 — 6 总氮 10 — 7 总磷 0.5 — 8 总铜 0.2 0.2 9 总锌 0.2 0.2 10 硫化物 0.3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铅 0.2 0.2 12 总砷 0.1 0.1 13 总镍 0.1 0.1 14 总镉 0.01 0.01 15 总铬 0.5 0.5 16 总锑(2) 0.3 0.3 17 总汞 0.01 0.01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 0.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的,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废水进入园区(包 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间接排放限值的污染物项 目由排污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 适用于再生铅和再生铜工业企业。 4.1.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GB 18871 的规定。 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g Ps∑YgA (1) 式中:P红一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 Q鱼—实测排水总量,m: Y一某种产品产量,t: Q一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淮排水量,m P续 一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Q角与∑Y,Q#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2017年1月1日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 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二英类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二氧化硫 所有 150 颗粒物 所有 30 3 氨氧化物 所有 200 再生铜、再生铅、再 硫酸罗 生锌 5 氧化物 再生铝 3 6 氯化氢 再生铝 30 7 二笔英类 所有 0.5 ng TEQ/m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8 确及其化合物 所有 04 再生铅、再生铜 2 铅及其化合物 再生铝、再生锌 10 锡及其化合物 所有 1 11佛及其化合物 再生铅、再生铜 12镉及其化合物 所有 0.05 13 铬及其化合物 所有 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吨产品) 10000 挂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挂放 监控位置一致 4.2.3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己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 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亚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顺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 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
7 实 基 总 ρ 基= ⋅ ρ ∑ ⋅ i Qi Q Y (1) 式中: ρ 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 Q总 ——实测排水总量,m 3 ; Yi ——某种产品产量,t; Qi基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3 /t; ρ 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Q总 与∑Yi Qi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 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二噁英类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二氧化硫 所有 150 2 颗粒物 所有 30 3 氮氧化物 所有 200 4 硫酸雾 再生铜、再生铅、再 生锌 20 5 氟化物 再生铝 3 6 氯化氢 再生铝 30 7 二噁英类 所有 0.5 ng TEQ/m3 8 砷及其化合物 所有 0.4 再生铅、再生铜 2 9 铅及其化合物 再生铝、再生锌 1 10 锡及其化合物 所有 1 11 锑及其化合物 再生铅、再生铜 1 12 镉及其化合物 所有 0.05 13 铬及其化合物 所有 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 /吨产品) 炉窑 10000 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一致 4.2.3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 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 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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